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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甚么是「贩运危险药物」?

贩运危险药物在香港是一项严重罪行。

 

与贩运危险药物相关的三个罪行有:

 

  1. 贩运第4(1)(a)条第4A(1)(a)条
  2. 提出贩运第4(1)(b)条第4A(1)(b)条
  3. 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为,以准备贩运或目的是贩运第4(1)(c)条第4A(1)(c)条

 

控方可能依赖不同形式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知情及/或参与贩运。最常见的证据是被告人自已的招认。此外,控方也可以通过一些法例订明的推定来证明被告人是否知情及有否参与。

 

鉴于罪行的严重性,贩运危险药物通常会被判处实时监禁。上诉庭已就不同类型毒品的贩运罪制定了不同量刑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