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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甚么是「危险药物」?

A. 甚么是「危险药物」?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附表1 第I部 列出属于危险药物的药物或物质。最近,根据行政长官颁布的《2022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1)令》:

 

  1. 从2022年12月16日起,列表新增9种物质(如溴啡和MDMB-4en-PINACA)。
  2. 从2023年2月1日起,列表再新增来源于植物大麻的大麻二酚(俗称CBD)。

 

B. 甚么是「贩运危险药物」?

B. 甚么是「贩运危险药物」?

贩运危险药物在香港是一项严重罪行。

 

与贩运危险药物相关的三个罪行有:

 

  1. 贩运第4(1)(a)条第4A(1)(a)条
  2. 提出贩运第4(1)(b)条第4A(1)(b)条
  3. 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为,以准备贩运或目的是贩运第4(1)(c)条第4A(1)(c)条

 

控方可能依赖不同形式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知情及/或参与贩运。最常见的证据是被告人自已的招认。此外,控方也可以通过一些法例订明的推定来证明被告人是否知情及有否参与。

 

鉴于罪行的严重性,贩运危险药物通常会被判处实时监禁。上诉庭已就不同类型毒品的贩运罪制定了不同量刑指引。

 

1. 知情及参与的证明

1. 知情及参与的证明

控罪的一个重要元素是被告人必须知悉自己贩运的是危险药物。不过,控方毋须证明被告人知悉自己贩运的是个别某一种危险药物。

 

标准是主观的,即被告本人必须主观地知悉危险药物的存在。但控方很多时会依赖《危险药物条例》(13447中列明的几个推定去证明这一点:

 

A. 管有药物

当一个人被证实或被推定为管有危险药物,他会被推定为知悉药物的危险性质,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47(2))。

 

B. 管有容器

当一个人被证实管有任何容载或支承危险药物的物件,他会被推定为知悉药物的危险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47(1)(a))。

 

不过,如果个别人士收到另一人给他的容器时,不知道或没有怀疑过当中容载危险药物,并在他有时间检查其内容前把容器丢弃,他不会被指管有容器中的危险药物。

 

C. 管有任何行李、公文包等的钥匙

当一个人被证实管有任何容载危险药物的行李、公文包、盒子、箱子、碗柜、抽屉、保险箱、夹万或其他类似的盛器的钥匙,会被推定为管有该药物,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47(1)(b))。

 

在此推定下,储物室并非一个「盛器」。另外,假如在一辆已上锁的货车上里一个已上锁的盒子内发现危险药物,而被告人只拥有货车的钥匙而非盒子的钥匙,此推定并不适用。

 

终审法院透过补救性诠释,厘清了应用这些推定时,被告人只有「援引证据的举证责任」:一旦被告人提出相反证据,举证责任则回到控方,法庭会要求控方以毫无合理疑点的标准证明被告人知悉涉案药物的存在。

 

法例亦没有设下贩运危险药物意图的推定,所以即使证明了该人管有危险药物,法例亦不会推定他有贩运意图。

 

1. 贩运

1. 贩运

「贩运」的含义:

贩运,就危险药物而言,包括将该危险药物从香港进口,从香港出口获取供应或以其他形式经营或处理危险药物,或管有危险药物以作贩运,贩运危险药物须据此解释(2)。

 

即使涉事的物质事实上并非危险药物,贩运「看来是危险药物的物质」也属一种罪行。换句话说,如果被告将该物质描述或展示为危险药物,他仍可以被定罪。

 

i.「进口」的定义

进口指循陆路、水路或航空路线运入香港或导致运入香港(2)。个别人士携带危险药物进入香港供自用同属进口。进口危险药物到香港必须先取得许可证(12)。

 

ii.「出口」的定义

出口指循陆路、水路或航空路线运出香港或导致运出香港(2)。个别人士携带危险药物离开香港供自用同属出口。从香港出口危险药物必须先取得许可证(12)。

 

iii.「获取」的定义

获取指为除自用以外的目的获取药物,例如提供他人或用于制造其他毒品。

 

iv.「供应」的定义

供应指为接收方而将危险药品的实际管有权从一人转移到另一人,包括向他人分发毒品。控方毋须证明任何人曾向供应危险药物的一方缴付金钱。

 

v.「经营或处理危险药物」的定义

并非所有管有危险药物的行为都等同于经营或处理危险药物,是否经营或处理危险药物取决于交易行为和所涉及的目的或用途。法庭需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意图、用途和携带危险药物的目的。

 

例如,先储存危险药物以便将来处置可以被视为经营或处理该危险药物,因为这是贩运危险药物行为的一个常见步骤。然而,仅仅储存危险药物或储存危险药物以供自用,则不大可能被视作经营或处理危险药物,因为这些行为并不涉及贩运。

 

vi.「管有危险药物以作贩运」的定义

1991年以前,相关法例订明如果被告人拥有超过一定数量的危险药物,法庭可以推定他管有危险药物以作贩运。不过,这个推定从199168日起被废除,故现在控方除了需要证明被告人管有危险药物外,也要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贩运意图。

 

2. 提出贩运危险药物

2. 提出贩运危险药物

即使没有进行贩运,只是提出贩运危险药物本身也是一种罪行。一旦提出贩运,不论被告人是否有意完成,也可以被定罪。

 

同样,即使相关物质并非危险药物,但若被告人提出贩运(i)他认为是危险药物的物质,或(ii)他表示或显示为危险药物的物质,仍可被定罪。

3. 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行为,以准备贩运或目的是贩运危险药物

3. 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行为,以准备贩运或目的是贩运危险药物

作出一些行为以准备贩运或目的是贩运危险药物也是一种罪行。此罪行与一般贩运罪行(特别是经营或处理危险药物)有些许重迭。例如,个别人士如果储存危险药物以供运送,可被控两个罪行之中的其中一个。

 

一些与此罪行更相关的行为包括:(1)管有常用于稀释危险药物(如冰毒)的化学品,而该化学品本身并非危险药物,及(2)向欲购买药物的人介绍贩毒者。

 

同样地,即使相关物质本身并非危险药物,但被告人作出行为以准备贩运或目的是贩运(i)他认为是危险药物的物质,或(ii)他表示或显示为危险药物的物质,仍可被定罪。

 

C. 有甚么可能的刑罚?

C. 有甚么可能的刑罚?

鉴于罪行的严重性,贩运危险药物通常会被判处实时监禁。上诉庭已就不同类型毒品的贩运罪制定了不同量刑指引。

 

刑罚
贩运危险药物罪经公诉程序(即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定罪后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及罚款港币500万元,或经简易程序(即裁判法院)定罪后的最高刑罚是3年监禁及罚款港币50万元(4(3))。

 

判刑原则

上诉法院最近厘清了为贩运案件判刑的六个步骤: 

 

  1. 确定适用于危险药物的数量在相关判刑指引中的级别。 
  2. 根据证据评估被告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和罪责。 
  3. 依据犯罪情况和被告人角色确认被告人在相关级别内的量刑起点,并在必要时考虑高于或低于该级别的量刑起点。 
  4. 考虑有可能提高量刑起点的加刑因素。 
  5. 考虑减刑因素从而定下量刑的整体折扣,但不会对个人情况给予很大比重。 
  6. 审视最终整体刑罚,确保其公平、公正和平衡

 

判刑指引

一般来说,贩运危险药物通常会被判处实时监禁。上诉法院已经根据不同种类危险药物的数量,就应采用的量刑起点订立了量刑指引:

 

     A. 贩运大麻

     B. 贩运可卡因

     C. 贩运摇头丸(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或MDMA 

     D. 贩运海洛英

     E. 贩运冰毒(盐酸甲基苯丙胺) 

     F. 贩运氯胺酮 

     G. 贩运甲喹酮和安定 

     H. 贩运咪达唑仑 

     I. 贩运NN-二甲基安非他明(NNDMA 

     J. 贩运鸦片

 

不过,虽然法庭应采纳量刑指引定下的量刑起点,判刑的法官仍留有酌情权为每宗案件决定最终判刑。 

 

A. 贩运大麻

A. 贩运大麻

贩运大麻(大麻草或大麻精)的量刑指引:

 

2,000克以下最高16个月监禁
2,0003,0001624个月监禁
3,0006,0002436个月监禁
6,0009,0003648个月监禁
9,00015,0004866个月监禁
15,00045,0006696个月监禁
45,00090,00096120个月监禁
超过90,000120个月以上监禁

 

法庭可考虑到大麻油的危害较大从而上调刑期。

 

B. 贩运可卡因

B. 贩运可卡因

贩运可卡因的量刑指引:

 

10克以下

25年监禁

1050

58年监禁

50200

812年监禁

200400

1215年监禁

400600

1520年监禁

6001200

2023年监禁

12004000

2326年监禁

400015000

2630年监禁

超过15000

由判刑者酌情决定

 

C. 贩运摇头丸(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或MDMA)

C. 贩运摇头丸(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或MDMA

贩运摇头丸(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或MDMA)的量刑指引:

 

1克以下

由判刑者酌情决定

110

2 4年监禁

1050

4 6年监禁

50 300

6 9年监禁

300 600

9 12年监禁

600 1000

12 14年监禁

超过1000

14年以上监禁

 

D. 贩运海洛英

D. 贩运海洛英

贩运海洛英的量刑指引:

 

10克以下

25年监禁

1050

58年监禁

50200

812年监禁

200400

1215年监禁

400600

1520年监禁

6001200

2023年监禁

12004000

2326年监禁

400015000

2630年监禁

超过15000

由判刑者酌情决定

 

E. 贩运冰毒(盐酸甲基苯丙胺)

E. 贩运冰毒(盐酸甲基苯丙胺)

贩运冰毒(盐酸甲基苯丙胺)的量刑指引

 

10克以下 37年监禁
10 70 7 11年监禁
70 300 11 15年监禁
300 600 1520年监禁
600 1,200 2023年监禁
1,200 4,000 2326年监禁
4,000 15,000 2630年监禁
超过15,000 由判刑者酌情决定

 

F. 贩运氯胺酮

F. 贩运氯胺酮

贩运氯胺酮的量刑指引

 

1克以下 由判刑者酌情决定
110 2 4年监禁
10 50 4 6年监禁
50 300 6 9年监禁
300 600 9 12年监禁
6001000 12 14年监禁
超过1000 14年以上监禁
  加重刑罚(跨越香港边境贩运氯胺酮
500克以下 最高6个月监禁
500 1000 6个月至1年监禁
1,000 3000 1 2年监禁
超过3000 2年监禁

 

G. 贩运甲喹酮和安定

G. 贩运甲喹酮和安定

 

贩运甲喹酮粉末的量刑指引

 

500克以下 由判刑者酌情决定
5001,000 6 12个月监禁
10002,000 12 至 24个月监禁
2,0003,000 2 至 3年监禁
3,0006,000 3 至 4.5年监禁
6,0009,000 4.5年监禁
超过9000 6年以上监禁

 

贩运甲喹酮药片的量刑指引

 

2,000片以下 由判刑者酌情决定
2,0004,000 6 12个月监禁
4,0008,000 12 24个月监禁
8,00012,000 2 3年监禁
12,00036,000 3 4.5年监禁
超过36,000 6年以上监禁

 

上诉庭没有就安定订立量刑指引,但一般来说法庭会以同数量的甲喹酮之量刑起点的的三分之二作为量刑起点。

 

H. 贩运咪达唑仑

H. 贩运咪达唑仑

贩运咪达唑仑粉末的量刑指引

 

500克以下 由判刑者酌情决定
5001,000 6 12个月监禁
1,0002,000 12 24个月监禁
2,0003,000 2 3年监禁
3,0006,000 3 4.5年监禁
6,0009,000 4.5年监禁
超过9,000 6年以上监禁

 

贩运咪达唑仑药丸的量刑指引

 

2,000片以下 由判刑者酌情决定
2,0004,000 6 12个月监禁
4,0008,000 12 24个月监禁
8,00012,000 2 3年监禁
12,00036,000 3 4.5年监禁
超过36,000 6年以上监禁

 

1. 假如被告人贩运多于一种危险药物,判刑准则会是甚么?

1. 假如被告人贩运多于一种危险药物,判刑准则会是甚么?

假如被告人因为贩运多于一种危险药物而被定罪,法庭可把每种危险药物独立计算,并把各个刑期累计以达至最终刑期。

 

但这个方法或会造成不公及/或过长的刑期。通常法庭会采取合并法,即先计算适用于危险性质最高或比较高的药物的刑期,再因应其他危险性质较低的药物数量适当增加刑期。

 

不过必须留意同一时间贩运不同种类危险药物本留是一项严重的加刑因素。

2. 在贩运声称为危险药物的罪行中,同一种危险药物的量刑指引是否适用?

2. 在贩运声称为危险药物的罪行中,同一种危险药物的量刑指引是否适用?

不适用。贩运声称为危险药物的最高刑罚较低:经公诉程序(即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定罪后的最高刑罚是7年监禁及罚款港币50万元,或经简易程序(即裁判法院)定罪后的最高刑罚是1年监禁及罚款港币10万元(第4A(3)条)。故此量刑指引并不适用。不过,从罪行的最高刑罚可看到立法原意,贩运声称危险药物仍为严重罪行,一般需要判处实时监禁。

3. 假如部分危险药物为自用,法庭会否将判刑起点向下调整?

3. 假如部分危险药物为自用,法庭会否将判刑起点向下调整?

假如药物的一大部分为自用而非贩运,法庭会因而调整判刑。一般来说,量刑折扣为10%-25%不等,而法庭无需具体说明供自用及供贩运的数量之间的比例。

 

然而,上诉庭强调单凭被告人的说法并不足以令法庭给予量刑折扣。被告人必须提供一些可信的数据或证据确立部分危险药物的确是自用的。曾有一些案件,法官会要求被告人宣誓作证以确立他的说法。

 

4. 假如我实质上贩运的危险药物危险性质较我误以为自己贩运的药物强,法庭会采用哪一个量刑指引?

4. 假如我实质上贩运的危险药物危险性质较我误以为自己贩运的药物强,法庭会采用哪一个量刑指引?

法庭或会将此考虑在内,但法庭先会考虑实际被贩运的药物之量刑指引定下的量刑起点,才会考虑被告人的错误理解继而给予折扣。

 

如果被告人并没有实际关注他贩运了哪种药物,量刑折扣则不适用。

 

5. 有哪些加刑和减刑因素会令法庭调整量刑?

5. 有哪些加刑和减刑因素会令法庭调整量刑?

法庭或会因以下一项或多以一项的加刑因素调高判刑:

  • 第56A条订明法庭可基于罪行牵涉未成年人(即18岁以下的儿童)加重刑罚;
  • 以往有相关定罪纪录;
  • 罪行牵涉国际/跨境因素(如入口及出口);
  • 被告人为寻求庇护者;
  • 运用未成年人贩运危险药物;
  • 使用社交媒体如Instagram分发危险药物。

 

上诉庭多次强调法庭只会就个人情况有关的减刑陈词给予很小的比重。然而,法庭仍会考虑所有减刑因素从而定下给予被告人的整体量刑折扣,包括:

  • 一部分危险药物为自用;
  • 被告人确实贩运的危险药物较他误以为他贩运的药物危险性质强;
  • 被告人极度年青;
  • 被告人向有关当局提供有用的协助 (以往,所提供的协助须促成实质结果,例如成功令其他同谋被定罪或追回一大部分罪行收益,被告人方能获得折扣;不过,上诉法庭在2016年已将此量刑折扣的适用性扩大,被告人只需提供有可能有助或实质上协助了有关当局的信息);
  • 参与胡颂恒神父计划(Father Wotherspoon’s programme),试图阻止坦桑尼亚人贩运毒品(此减轻因素一般可达至不多于3个月的折扣,惟法庭仍保留对判刑的绝对酌情权)。

 

I. 贩运N,N-二甲基安非他明(NNDMA)

I. 贩运N,N-二甲基安非他明(NNDMA)

贩运N,N-二甲基安非他明(NNDMA)的量刑指引:

 

10克以下 37年监禁
1070 711年监禁
70300 1115年监禁
300600 1520年监禁
6001200 2023年监禁
1,2004,000 2326年监禁
4,00015,000 2630年监禁
15,000 由判刑者酌情决定

 

根据药物效力的不同,刑期会有适当的调整。

 

J. 贩运鸦片

J. 贩运鸦片

贩运鸦片的量刑指引:

 

500克以下 由判刑者酌情决定
5001,000 612个月监禁
1,0002,000 1224个月监禁
2,0003,000 23年监禁
超过3,000 3 年以上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