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背景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雷曼兄弟)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向法庭申请破产保护,本港八间雷曼公司,随即被清盘。由于雷曼兄弟倒闭,购买了雷曼零售投资产品的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他们指摘银行或经纪,「不当地」向他们销售雷曼「迷你债券」。
部分投资者认为,「迷你债券」这个词汇有误导性,因为这些投资产品,并非真正的「债券」,而是「结构性产品」。这些产品不单涉及发行者(或保证人,如适用)的信贷风险或违约风险,还包括与发行者或保证人无关的基础资产、机会或风险。这些所谓「迷你债券」,其实是信贷挂鈎票据,每个系列的「迷你债券」,支付利息及到期赎回支出,都与指定参考实体(通常这些参考实体都是知名公司)的信贷有关。这些产品实质的机制及性质,非常复杂,一般市民(特别是长者)未必能够理解,除非他们是经验丰富的投资者,对金融市场有深入认识。
大部分「迷你债券」产品,发行者同时亦涉及掉期协议,由雷曼兄弟控股公司(雷曼兄弟)为掉期对手作担保,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这些掉期协议,信贷挂鈎票据的发行者所收取的总额,可以与抵押品所得的总额,进行掉期安排。在个别情况下,发行者亦可进行信贷违约掉期,发行者向掉期对手支付保险金,从而令发行者同意,在出现特定的信贷事件时,将抵押品转给掉期对手。
简单来说,这些结构性产品,与雷曼兄弟的信贷风险有关。出售这些结构性产品,可以为公司带来收益,但在次级按揭危机期间,就令公司蒙受损失。
当投资者在银行职员或经纪推荐下,购买「迷你债券」时,大部分投资者都没有将这些「迷你债券」视为衍生工具,有可能变成计时炸弹。通常一名投资者在购买「迷你债券」之前,只是亲身听过银行职员或经纪作简单介绍,甚至只是在电话内听过简介。
部分投资者投诉,他们被告知有关产品是「保本」产品,或「100%保本票据」,与「定期存款相似」。「迷你债券」是「买股票以外另一个安全选择」或「低风险投资」,投资者会获得「可观的年息」。与投资者所相信的相反,当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后,「迷你债券」随即大幅贬值,甚至令投资者的本金化为乌有。
另一方面,银行及经纪辩称,他们已向投资者派发宣传单张,清楚列明这些产品并不保本,并与不同公司的信贷挂鈎,当中包括雷曼兄弟。银行及经纪亦辩称,有向投资者提供说明书,说明书里面清楚披露风险。
不过,正如之前所述,这些产品的实质机制及性质,非常复杂,即使读完说明书,大部分投资者都不明白其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