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 受害投资者可以做什么?他们有可能取回已投入的本金吗?

投资者可以视乎情况,选择根据侵权法﹝涉及违反应有谨慎责任的犯错﹞和 / 或根据合约法,采取法律行动。他 / 她可以根据侵权法提出诉讼,追讨赔偿,或以违反合约为理由,要求赔偿。投资者亦可以 / 或同时可以要求法庭撤销有关合约,令他 / 她取回已付出的金钱。

 

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出售「迷你债券」的个别银行职员或经纪的委讬人,可以成为被追讨的对象。由于投资者一般都没有直接与发行者交涉,向发行者采取法律行动,会有困难,除此之外,有关产品的发行者,多数是在海外注册的公司,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财政资源都有限,直接向发行者采取法律行动,可能会徒劳无功。

 

侵权法

 

委讬人的代理人,在委讬人授权之下行事而有疏忽,委讬人亦要负上法律责任,委讬人及代理人,会被视为联合侵权者﹝进行侵权行为的人﹞,他们要各自或共同负上法律责任。

 

如委讬人向代理人提出明示或默示的授权去行事,而根据侵权法,有关行事是错误的行为,即使委讬人可能只是独立承办人的雇主,委讬人亦要负上法律责任。在「确认法则」之下,委讬人亦要负上法律责任。如果一个人在未获得授权下,代表委讬人的名义干犯了侵权行为,就算该行为之后获得委讬人认可,委讬人都要对错误的行为,负上相同的法律责任,就如他 / 她在最初已授权代理人一样。

 

银行作为委讬人,就要对她的雇员在受聘期间所作出的行为,负上法律责任。

 

要决定一间银行在销售「迷你债券」期间有否疏忽,首先要考虑的,是该银行对投资者是否负有谨慎责任。

 

经营银行必须要有适当谨慎及技术,但是,就投资行为作出建议,则不是银行的正常业务。一般而言,如果银行毋须向到场签订保证合约的客户,作任何解释,或建议客户寻求其他独立意见,无论是根据侵权法还是合约法,银行都毋须负上法律责任。不过,如果提供投资建议,是属于银行正常业务之一的话,银行就有责任、在提供有关建议时,不会疏忽或欺诈行事。

 

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在声称自己有技术及能力去投资时,他 / 她就要对准客户,负有谨慎责任,尤其是他 / 她会因为投资而得到利益,获得经纪费。谨慎的标准,就是一般财务顾问应有的审慎和技术。

 

换句话说,如果银行职员或经纪,声称他 / 她在投资「迷你债券」方面,有技术或有能力,他 / 她就要对准客户,负有谨慎责任﹝当一个人从事某项活动时,可能会对另一人,造成身体上、精神上或经济上的损害,就会产生谨慎责任﹞。

 

如果银行有责任给予客户准确建议,而客户又依赖有关建议作决定的话,根据侵权法,银行就要对客户负上疏忽失实陈述的责任。

 

如果客户依据银行职员所述,相信产品是「有如定期存款」或「百分百保本」而事实上并非如此的话,银行(作为职员的雇主)就要负上法律责任。

 

合约法

 

当代理人代表委讬人与第三者制订合约时,有关交易就会使委讬人、第三者及代理人三者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但是根据一般守则,委讬人无论有否披露身分,都要对第三者负有法律责任,代理人毋须负上法律责任之余,亦无权执行他 / 她代表委讬人所签订的合约。所以,如果一个银行职员或经纪,代表银行或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签订合约,在合约之下,有关银行或金融机构,就要对投资者负有法律责任。

 

投资者在决定向银行或金融机构采取法律行动之前,要先检视三个法律观点:失实陈述不当影响否定曾经订约﹝不是我的契约﹞。三个词汇的解释如下:

 

失实陈述

 

一个人如作出含糊不清的陈述,意图令有关陈述带有他 / 她所知的不实内容,而如果另一方合理地理解有关陈述时,亦得出同样的意思,作出陈述的人,就无抗辩理由,指他 / 她的陈述所包含的意思是真实的。

 

如果陈述人﹝作出陈述的人﹞无合理而谨慎地确保陈述准确,在不小心、以及违反陈述人对听取人的责任下,作出失实陈述,有关陈述就是疏忽失实陈述。

 

失实陈述如果不属于关键,一般就没有任何影响,即是说,失实陈述必须是会对一个合理的人在是否签订合约、或以什么条件签订合约的决定上带来影响;又或者诱使一个合理的人,在没有作出他 / 她应该做的谘询的情况下,签订了合约。

 

在决定失实陈述是否关键时,有两个情况属于例外。第一,一个人如干犯了诈骗,他 / 她就不能说,用作诈骗的陈述是无关重要。第二,如合约有订明条款,则所有有关的陈述都是关键。

 

听到失实陈述的人必须以该陈述作依据。如果他 / 她没有注意到有关陈述、或他 / 她知道真相、或他 / 她知道真相后仍蓄意冒险、或他 / 她就算知道真相,亦会照样进行交易、或他 / 她依赖自己所得的资料去做决定,听到失实陈述的人,就不能要求撒回交易、或要求赔偿。

 

举个例子,无论经纪或银行职员向客户作出什么陈述都好,客户无论如何都会购买一些产品,有关经纪或银行职员,就毋须对有关客户负上法律责任,因为客户并无依据经纪或银行职员的陈述行事。

 

根据普通法,任何人如果依据一个欺诈性的陈述行事,最后蒙受损失,他 / 她就可以向法庭要求索偿。无论他 / 她是否要求撤销有关合约,一般来说,他 / 她都可以要求索偿,但他 / 她不能够就同一个损失,要求两次补偿。

 

一般守则是,失实陈述可使该合约无效,但合约无效与否取决于听取人的意愿。

 

不当影响

 

当缔约一方被另一方,施加某些不适当的压力,而导致双方达成协议,缔约一方就可以不当影响为理由,根据衡平法﹝一种法律原则,当严谨地运用法律时,会引致严厉的结果,以反映公平﹞,去要求济助。

 

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合约的各方,其关系可以假定存在不当影响,而在这些情况下,毋须证明不当影响存在,亦毋须证明有人曾经行使不当影响。

 

银行职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通常都不会导致假定存在不当影响,不过,如果客户完全交由银行做决定,而无任何机会寻求独立建议,就属例外。例如,客户与银行职员已建立长期关系,而这名客户在购买「迷你债券」时,完全交由这名银行职员做决定,而无任何机会寻求独立建议,这样就可以假定存在不当影响。

 

否定曾经订约﹝不是我的契约﹞

 

一般而言,一个人在签署文件后,无论他 / 她有否参阅或是否明白有关文件,他 / 她都会受有关文件约束。

 

所以,当投资者购买「迷你债券」而签署文件或合约时,他 / 她就会受到文件或合约及其条文所约束。条文当中必然会包括「风险披露条款」,亦会有条款列明,当投资失利,银行可限制或排除于法律责任之外。不过,法律亦确认,如果有人向一个不识字的人,不正确地读出契约,而这个不识字的人执行了契约,他 / 她就毋须受有关契约约束。他 / 她可以作出「否定曾经订约」(即「不是我的契约」)的答辩。

 

只有在签署契约的人造成严重错误时,才可以「否定曾经订约」作为答辩。文件本身的内容,与文件被确信的内容,必须是彻底地、或根本地、或基本地存在差别。一个人如纯粹对自己签署了什么表示无知(而不是误解),「否定曾经订约」答辩就不适用。

 

签署者不小心,并不是「否定曾经订约」的原则。如果签署者无阅读清楚而不小心地签署了文件,他 / 她就不能依赖「否定曾经订约」,作为答辩原则。同一理由,如果一个人在含有空白位置的文件上签署,其后有人无依照签署者的指示,在文件上的空白位置加入新内容,签署者亦不能以「否定曾经订约」,作为答辩。

 

 

为了成功答辩,投资者要显示,他 / 她不知道自己签署了什么,或有人错误地向他 / 她解释文件 / 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