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是否所有为公司营业用途而购入的物业均可以获得免税额?
3. 是否所有为公司营业用途而购入的物业均可以获得免税额?
不是,免税额只会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才会批出。概括来说,建筑物免税额分为两大类:“工业建筑物免税额”及“商业建筑物免税额”。(如欲取得更多资料,请参阅税务局发出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号(修订本)。
不是,免税额只会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才会批出。概括来说,建筑物免税额分为两大类:“工业建筑物免税额”及“商业建筑物免税额”。(如欲取得更多资料,请参阅税务局发出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号(修订本)。
就利得税来说,合伙业务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个体,因此合伙业务的利润需要整笔计算,并以合伙业务个体之名义缴税(而不是以你们的个人名义缴税)。
一般来说,首合伙人须提交2022/23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 ─ 法团以外的人士」(表格B.I.R.52)。
合伙业务账目显示的净利润 / 纯利,亦须先转为应评税利润,然后才申报在表格B.I.R.52内。一般来说,税务局会以标准税率来征收合伙业务利得税,但合伙人亦可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以尝试减低税务负担。
如果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对合伙人明显有利,税务局通常不会就他 / 她在合伙业务所占的应评税利润征收利得税及暂缴利得税(税款会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另外征收)。
合伙人各自所占的应评税利润(或亏损),应包括他 / 她本身及其配偶提取的薪金,以及贷款给合伙业务或投入资本所收取的利息,这些款项一律当作合伙人所分得的利润计算,然后把利润余额根据利润分配比率摊分。举例说:
例子一
$ | |
应评税利润 | 300,000 |
减:合伙人A的薪酬 | 120,000 |
余款 | 180,000 |
应评税利润摊分方法 | 合伙人A | 合伙人B |
$ | $ | |
薪酬 | 120,000 | --- |
利润分配比率 | 50% | 50% |
盈利摊分额 | 90,000 | 90,000 |
应评税利润摊分 | 210,000 | 90,000 |
例子二
$ | |
应评税利润 | 100,000 |
减:合伙人A的薪酬 | 120,000 |
余款 | (20,000) |
应评税利润摊分方法 | 合伙人A | 合伙人B |
$ | $ | |
薪酬 | 120,000 | --- |
盈亏分配比率 | 50% | 50% |
盈利摊分额 | (10,000) | (10,000) |
小计 | 110,000 | (10,000) |
再摊分 | (10,000) | 10,000 |
应评税利润摊分 | 100,000 | --- |
在例子二中,合伙业务在整体来说是有盈利(即100,000元应评税利润),因此任何合伙人都不能当作有亏蚀。如合伙人B 初次分配的摊分额是负数,则须再次分配,将负数($10,000元)转至分配得利润的合伙人A名下。
阁下不必在个人报税表(表格 B.I.R.60)申报得自合伙业务的薪金,这笔款项已包括在有关业务的应评税利润内。
任何人如在经营合伙业务时摊分得亏损,而又没有在该课税年度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亏损便可以结转到随后的年度,用来抵销他 / 她在该合伙业务以后年度所占的应评税利润,直至亏损没有结余。
不过,如有关合伙人在亏损全数抵销前退出该合伙业务,亏损余额则一笔勾消。换言之,他 / 她的余额不能用来抵销合伙业务以后的利润。
如有任何合伙人加入或退出,必须于1个月内通知商业登记署。阁下可于税务局网页下载通知表格 I.R.B.R.64,填妥后交回税务局。
在计算可扣减数目时,已就薪俸税及其他业务之利得税评税中扣减的金额均须包括在内。换句话说,这名合伙人就强积金供款的每年可扣减总额不得超过 18,000元。
可以,但阁下必须于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1个月内向税务局提交反对通知书,该通知书必须清楚说明反对的理由。税务局设有I.R.831表格,适用于反对 / 申请修订评税。阁下只须填妥表格有关部份,然后邮寄(香港九龙协调道邮政局邮箱28777号)或传真(2877 1232)回税务局。
阁下如已开立「税务易」账户,可经该账户提交有关独资业务的利得税评税反对通知书。
如反对是针对因未有提交报税表而发出的估计评税,则在提交反对通知书时亦须一并提交填妥的报税表及账目(如适用)。
在等候反对结果期间,阁下应按照评税通知书缴交税款,或按评税主任的缴税指示缴交税款(即须先行在原定缴税日期缴交全部或部分税款)。在缴税日期后仍未清缴的税款,税务局局长可加征附加费。
如阁下对税务局局长之决定仍然不满,可向税务上诉委员会就上述决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审裁处。有关上诉应在税务局局长发出书面决定后1个月内,以书面向税务上诉委员会书记提出。
与薪俸税之情况类似,任何人如没有依法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或向税务局提供虚假资料,即属犯罪,可被罚款甚至被判监。
《税务条例》第61条亦订明,凡评税主任认为,任何导致或将会导致应缴税款减少的交易是虚假或虚构的,或认为任何产权处置 / 交易事实上并无实行,则评税主任可在不理会该项交易或产权处置的情况下,为有关人士评税。
此外,根据《税务条例》第61A条,任何在1986年3月13日之后达成的交易,如该项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有关人士能够获得税项利益,则助理税务局局长须评定该有关人士的税项,犹如该项交易并未曾订立或实行一样;或以助理局长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评定,用以抵销从该项交易中所获得的税项利益。
根据《税务条例》 第5(1)条,业主如将他们在香港的土地或建筑物出租以换取租金及 / 或其他收入,便须缴交物业税。相关课税年度的物业税按有关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自 2008/09课税年度起,税率为15%)。
物业的应评税净值,是将有关收入扣除业主支付的差饷后得出之评税值,再减去此评税值的20%作为修葺及支出免税额后所得出的数目。
评税值参照租金和其他为取得该物业使用权而向业主支付的费用计算,有关项目包括:
上述计算方式简述如下:
(a) | 租金收入 | |
(b) | 减 : | 不能讨回租金 |
(c) | 评税值(a – b) | |
(d) | 减 : | 业主缴付的差饷 |
(e) | (c – d) | |
(f) | 修葺和支出的法定标准免税额(e x 20%) | |
应评税净值(e-f) | ||
(g) | 物业税:应评税净值 x 15% |
课税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与薪俸税及利得税的情况类似,每年的租金收入额须待该年度结束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课税年度先征收暂缴物业税。
供业主作商业用途的物业
假如计算在应课物业税的收入时已包括在纳税人所得的利润内评定利得税(例如租金收入从经营业务中获得),或假如物业由业主自用作业务用途,则已缴付的物业税可从已评定的利得税内扣除。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商业的法团 / 有限公司可以书面方式向税务局局长申请豁免缴纳本可抵销利得税的物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