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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以 200,000元 購入 2 台機器和以 50,000元 購入一輛二手貨車。如購置成本屬資本性開支而不能從「應評稅利潤」中扣除,我還可否取得稅務寬減?

2. 我以 200,000元 購入 2 台機器和以 50,000元 購入一輛二手貨車。如購置成本屬資本性開支而不能從「應評稅利潤」中扣除,我還可否取得稅務寬減?

閣下可以申請扣減折舊免稅額。有關折舊免稅額如下: 

  • 「初期免稅額」: 在購入機器和工業裝置的年度,可獲得扣減購入價的 60%作為初期免稅額。
  • 「每年免稅額」:它與會計學上的損耗及折舊觀念相近,免稅額按使用壽命長短而不同。每年免稅額是根據該項資產的折餘價值以《稅務規則》釐定的折舊率10%、20% 或 30% 計算。
  • 有關每年免稅額的資產折舊率實例如下:
空調工業裝置10%
室內空調裝置20%
電雪櫃20%
洗衣機及熱水器20%
傢俬(不包括軟質陳設品在內)20%
汽車30%
拖拉機30%
  • 此外,在 1980/81 年度起亦引入「聚合制」,計算每年免稅額時,折舊率相同的資產會列入同一「聚合組」。新購資產的開支須加入所屬的「聚合組」內;而變賣資產時,則從有關「聚合組」的總折餘價值中減去變賣收入。
  • 如變賣收入超過該「聚合組」的總折餘價值,差額稱為「結餘課稅」,須計算在當年的應評稅利潤內。
  • 「結餘免稅額」只會在結束無人繼承的業務時才可申領。
  • 在購買機器及貨車的年度及其後兩年,閣下可獲得的免稅額如下表所列:
第一年(購入年份)20%聚合組
$
30%聚合組
$
購入價200,00050,000
減:初期免稅額(購入價的60%)120,00030,000
 80,00020,000
減:每年免稅額16,000
(80,000 x 20%)
6,000
(20,000 x 30%)
可結轉至第二年的折餘價值64,00014,000
減:每年免稅額12,800
(64,000 x 20%)
4,200
(14,000 x 30%)
可結轉至第三年的折餘價值51,2009,800
減:每年免稅額10,240
(51,200 x 20%)
2,940
(9,800 x 30%)
可結轉至第四年的折餘價值40,9606,860

 

如在第四年變賣機器和貨車

減:變賣收入

23,0009,900
在第四年變賣資產後的「結餘課稅」 *3,040
 **17,960 
減:第四年的每年免稅額3,592
(20% of 17,960)
 
可結轉至第五年的折餘價值14,368 
減:第五年的每年免稅額2,874
(20% of 14,368)
 
可結轉至第六年的折餘價值**11,494 

附註:

* 閣下須將上述從變賣貨車而計出的「結餘課稅」3,040元加在第四年的應評稅利潤內。

** 閣下已出售的資產每年仍會取得每年免稅額,直到「20%聚合組」的結餘為零(但這情況罕見,因通常會有新資產加入「20%聚合組」)。

 

1. 我與兄長合夥開設了一間公司,並於2023 年3月 31日作首年年結,我應怎樣向稅務局申報我在合夥業務所佔的利潤?

1. 我與兄長合夥開設了一間公司,並於2023 年3月 31日作首年年結,我應怎樣向稅務局申報我在合夥業務所佔的利潤?

就利得稅來說,合夥業務是一個獨立的納稅個體,因此合夥業務的利潤需要整筆計算,並以合夥業務個體之名義繳稅(而不是以你們的個人名義繳稅)。

 

一般來說,首合夥人須提交2022/23課稅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 ─ 法團以外的人士」(表格B.I.R.52)。

 

合夥業務帳目顯示的淨利潤 / 純利,亦須先轉為應評稅利潤,然後才申報在表格B.I.R.52內。一般來說,稅務局會以標準稅率來徵收合夥業務利得稅,但合夥人亦可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以嘗試減低稅務負擔。

 

如果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對合夥人明顯有利,稅務局通常不會就他 / 她在合夥業務所佔的應評稅利潤徵收利得稅及暫繳利得稅(稅款會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另外徵收)。

 

2. 根據我和另一位合夥人的協議,我每月可提取薪金 10,000元,而剩餘的利潤會由我們兩人平均分配。各合夥人所佔的應評稅利潤將如何計算?

2. 根據我和另一位合夥人的協議,我每月可提取薪金 10,000元,而剩餘的利潤會由我們兩人平均分配。各合夥人所佔的應評稅利潤將如何計算?

合夥人各自所佔的應評稅利潤(或虧損),應包括他 / 她本身及其配偶提取的薪金,以及貸款給合夥業務或投入資本所收取的利息,這些款項一律當作合夥人所分得的利潤計算,然後把利潤餘額根據利潤分配比率攤分。舉例說:

 

例子一

 $
應評稅利潤300,000
減:合夥人A的薪酬120,000
餘款180,000

 

應評稅利潤攤分方法合夥人A合夥人B
 $$
薪酬120,000---
利潤分配比率50%50%
盈利攤分額90,00090,000
應評稅利潤攤分210,00090,000

 

例子二

 $
應評稅利潤100,000
減:合夥人A的薪酬120,000
餘款(20,000)

 

應評稅利潤攤分方法合夥人A合夥人B
 $$
薪酬120,000---
盈虧分配比率50%50%
盈利攤分額(10,000)(10,000)
小計110,000(10,000)
再攤分(10,000)10,000
應評稅利潤攤分100,000---

例子二中,合夥業務在整體來說是有盈利(即100,000元應評稅利潤),因此任何合夥人都不能當作有虧蝕。如合夥人B 初次分配的攤分額是負數,則須再次分配,將負數($10,000元)轉至分配得利潤的合夥人A名下。

 

閣下不必在個人報稅表(表格 B.I.R.60)申報得自合夥業務的薪金,這筆款項已包括在有關業務的應評稅利潤內。

 

3. 我們的合夥業務在上年度有虧損,而其中一位合夥人(個別人士)在該年年底退出。這位合夥人在該年度獲攤分的虧損,可否用來抵銷業務在以後年度的利潤?

3. 我們的合夥業務在上年度有虧損,而其中一位合夥人(個別人士)在該年年底退出。這位合夥人在該年度獲攤分的虧損,可否用來抵銷業務在以後年度的利潤?

任何人如在經營合夥業務時攤分得虧損,而又沒有在該課稅年度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虧損便可以結轉到隨後的年度,用來抵銷他 / 她在該合夥業務以後年度所佔的應評稅利潤,直至虧損沒有結餘。

 

不過,如有關合夥人在虧損全數抵銷前退出該合夥業務,虧損餘額則一筆勾消。換言之,他 / 她的餘額不能用來抵銷合夥業務以後的利潤。

 

如有任何合夥人加入或退出,必須於1個月內通知商業登記署。閣下可於稅務局網頁下載通知表格 I.R.B.R.64,填妥後交回稅務局。

 

4. 其中一名合夥人另有受僱工作,而他亦以自僱人士及僱員身份為強積金計劃作強制性供款。在利得稅評稅中,他如何取得扣減?

4. 其中一名合夥人另有受僱工作,而他亦以自僱人士及僱員身份為強積金計劃作強制性供款。在利得稅評稅中,他如何取得扣減?

在計算可扣減數目時,已就薪俸稅及其他業務之利得稅評稅中扣減的金額均須包括在內。換句話說,這名合夥人就強積金供款的每年可扣減總額不得超過 18,000元。

 

E. 對評稅之反對及上訴

E. 對評稅之反對及上訴

1. 我剛收到利得稅稅單,但發現被評定之利潤及有關稅款過高。我可否向稅務局提出反對?

可以,但閣下必須於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1個月內向稅務局提交反對通知書,該通知書必須清楚說明反對的理由。稅務局設有I.R.831表格,適用於反對 / 申請修訂評稅。閣下只須填妥表格有關部份,然後郵寄(香港九龍協調道郵政局郵箱28777號)或傳真(2877 1232)回稅務局。

 

閣下如已開立「税務易」帳戶,可經該帳戶提交有關獨資業務的利得税評税反對通知書。

 

如反對是針對因未有提交報稅表而發出的估計評稅,則在提交反對通知書時亦須一併提交填妥的報稅表及帳目(如適用)。

 

在等候反對結果期間,閣下應按照評稅通知書繳交稅款,或按評稅主任的繳稅指示繳交稅款(即須先行在原定繳稅日期繳交全部或部分稅款)。在繳稅日期後仍未清繳的稅款,稅務局局長可加徵附加費。

 

如閣下對稅務局局長之決定仍然不滿,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就上述決定提出上訴。該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審裁處。有關上訴應在稅務局局長發出書面決定後1個月內,以書面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書記提出。

 

F. 反逃稅事宜

F. 反逃稅事宜

1. 如果我沒有報稅或向稅務局提供虛假資料,將會受到甚麼懲罰?

與薪俸稅之情況類似,任何人如沒有依法提交利得稅報稅表,或向稅務局提供虛假資料,即屬犯罪,可被罰款甚至被判監。

 

稅務條例第61條亦訂明,凡評稅主任認為,任何導致或將會導致應繳稅款減少的交易是虛假或虛構的,或認為任何產權處置 / 交易事實上並無實行,則評稅主任可在不理會該項交易或產權處置的情況下,為有關人士評稅。

 

此外,根據《稅務條例第61A條,任何在1986年3月13日之後達成的交易,如該項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有關人士能夠獲得稅項利益,則助理稅務局局長須評定該有關人士的稅項,猶如該項交易並未曾訂立或實行一樣;或以助理局長認為適合的其他方式評定,用以抵銷從該項交易中所獲得的稅項利益。

 

物業稅

III. 物業稅

根據《稅務條例》 第5(1)條,業主如將他們在香港的土地或建築物出租以換取租金及 / 或其他收入,便須繳交物業稅。相關課稅年度的物業稅按有關物業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計算(自 2008/09課稅年度起,稅率為15%)。

 

物業的應評稅淨值,是將有關收入扣除業主支付的差餉後得出之評稅值,再減去此評稅值的20%作為修葺及支出免稅額後所得出的數目。

 

評稅值參照租金和其他為取得該物業使用權而向業主支付的費用計算,有關項目包括:

  • 租金,包括已收或應收(到期但尚未收到)的租金
  • 為享有物業使用權而支付的許可證費用
  • 整筆頂手費
  • 支付予業主的服務費和管理費
  • 由租客支付的業主開支(如修理費); 及
  • 曾作不能討回租金扣除但現已討回的款項。

 

上述計算方式簡述如下:

(a) 租金收入
(b)減 :不能討回租金
(c) 評稅值(a – b)
(d)減 :業主繳付的差餉
 
(e) (c – d)
(f) 修葺和支出的法定標準免税額(e x 20%)
  應評税淨值(e-f)
(g)物業稅:應評稅淨值 x 15%

 

課稅年度是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與薪俸稅及利得稅的情況類似,每年的租金收入額須待該年度結束之後才能確定,因此稅務局會在該課稅年度先徵收暫繳物業稅

 

供業主作商業用途的物業

假如計算在應課物業稅的收入時已包括在納稅人所得的利潤內評定利得稅(例如租金收入從經營業務中獲得),或假如物業由業主自用作業務用途,則已繳付的物業稅可從已評定的利得稅內扣除。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的法團 / 有限公司可以書面方式向稅務局局長申請豁免繳納本可抵銷利得稅的物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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