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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请收回土地

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63章),市区重建局可向发展局局长提出申请,要求他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收回用作市区重建的土地。

 

当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须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时,行政长官可命令收回该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