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请收回土地 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63章),市区重建局可向发展局局长提出申请,要求他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收回用作市区重建的土地。 当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须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时,行政长官可命令收回该土地。 书籍遍历链接: A. Application for land resumption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