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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請收回土地

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63章),市區重建局可向發展局局長提出申請,要求他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收回用作市區重建的土地。

 

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須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時,行政長官可命令收回該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