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VII. 常见问题

1. 市区重建局如何推行重建项目?

根据 《市区重建局条例》 (香港法例 第563章 ),市区重建局可藉发展项目方式或发展计划方式,重建某一地段。

 

发展项目

若根据 《城市规划条例》 (香港法例 第131章 ),项目不需要修改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上的土地用途,市区重建局会以「发展项目」的形式推行重建。

 

发展计划

若有关项目的覆盖范围较大,需要修改有关分区计划大纲图上的土地用途,市区重建局便会以「发展计划」的形式推行重建。由于需要修改分区计划大纲图,市区重建局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提交拟备的图则。城规会会进行聆讯,听取及考虑对草图的申述和意见,再将拟备的图则或经修订拟备的图则,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

 

如想了解详情,请参考市区重建局重建项目

 

2. 我可以反对市建局提出的重建项目吗?

当市区重建局决定重建一个地点时,会在宪报及报纸公布重建项目,为期2个月。市建局亦会展出重建项目的一般数据,供公众查阅。

 

在公布期内,受重建项目影响的人士可向市区重建局(发展项目)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发展计划)提出反对。

 

如重建项目为「发展项目」,发展局局长会作出决定,授权市区重建局进行的原本或经修订的重建项目,或拒绝授权进行该重建项目。然而,因发展局局长的决定而感到受屈的人士,可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如重建项目为「发展计划」,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为发展计划作最后决定。

 

如想知道更多,请参考反对及上诉

 

3. 甚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售卖土地?

为了鼓励重建破旧大厦,政府订立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 (香港法例第545章 )及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指明较低百分比)公告》 (香港法例第545A章 )。

 

第一阶段——申请

任何人士拥有某地段不少于65%、70%、80%或90%(视乎地段的性质而定)的业权(即「大业主」),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作出命令,强制售卖该地段所有业权,作重建之用。

 

第二阶段——对申请所作出的裁定

土地审裁处会决定是否发出强制售卖令及审批地段的拍卖底价。大业主须令土地审裁处信纳 (1) 基于该地段上的龄期或其维修状况,该地段应重新发展及 (2) 大业主已采取合理步骤,以获取该地段的所有业权。

 

第三阶段——售卖

若土地审裁处发出强制售卖令,除非所有相关人士书面同意采用土地审裁处批准的其他出售方式,否则该地段会以公开拍卖方式出售。

 

第四阶段——分摊和运用售卖收益

扣除出售地段相关费用后所得的款项及会按比例摊分给各业主。

 

想知道强制售卖土地的详情,请参考强制售卖

 

4. 我因拒绝出售物业作重建之用而受恐吓,可以怎办?

不时有新闻报道指,有小业主因拒绝出售自己的物业作重建之用,而遭受恐吓。恐吓行为可能包括:

  • 不断打电话;
  • 在单位外叫喊;
  • 切断电力和食水供应;
  • 用胶水封住锁孔;及
  • 用链锁锁上闸门。

 

若业主遭受这些恐吓行为,应立即报警,因有人可能已触犯刑事罪行。如有必要,业主也可以咨询律师及申请强制令,以避免遭受进一步恐吓和骚扰。

 

如想就收购及重建物业的问题寻求协助,请参考业主面临的恐吓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