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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常見問題

1. 市區重建局如何推行重建項目?

根據 《市區重建局條例》 (香港法例 第563章 ),市區重建局可藉發展項目方式或發展計劃方式,重建某一地段。

 

發展項目

若根據 《城市規劃條例》 (香港法例 第131章 ),項目不需要修改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上的土地用途,市區重建局會以「發展項目」的形式推行重建。

 

發展計劃

若有關項目的覆蓋範圍較大,需要修改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上的土地用途,市區重建局便會以「發展計劃」的形式推行重建。由於需要修改分區計劃大綱圖,市區重建局會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提交擬備的圖則。城規會會進行聆訊,聽取及考慮對草圖的申述和意見,再將擬備的圖則或經修訂擬備的圖則,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

 

如想了解詳情,請參考市區重建局重建項目

 

2. 我可以反對市建局提出的重建項目嗎?

當市區重建局決定重建一個地點時,會在憲報及報紙公布重建項目,為期2個月。市建局亦會展出重建項目的一般資料,供公眾查閱。

 

在公布期內,受重建項目影響的人士可向市區重建局(發展項目)或城市規劃委員會(發展計劃)提出反對。

 

如重建項目為「發展項目」,發展局局長會作出決定,授權市區重建局進行的原本或經修訂的重建項目,或拒絕授權進行該重建項目。然而,因發展局局長的決定而感到受屈的人士,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如重建項目為「發展計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為發展計劃作最後決定。

 

如想知道更多,請參考反對及上訴

 

3. 甚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強制售賣土地?

為了鼓勵重建破舊大廈,政府訂立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香港法例 第545章 )及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指明較低百分比)公告》 (香港法例 第545A章 )。

 

第一階段——申請

任何人士擁有某地段不少於65%、70%、80%或90%(視乎地段的性質而定)的業權(即「大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作出命令,強制售賣該地段所有業權,作重建之用。

 

第二階段——對申請所作出的裁定

土地審裁處會決定是否發出強制售賣令及審批地段的拍賣底價。大業主須令土地審裁處信納 (1) 基於該地段上的齡期或其維修狀況,該地段應重新發展及 (2) 大業主已採取合理步驟,以獲取該地段的所有業權。

 

第三階段——售賣

若土地審裁處發出強制售賣令,除非所有相關人士書面同意採用土地審裁處批准的其他出售方式,否則該地段會以公開拍賣方式出售。

 

第四階段——分攤和運用售賣收益

扣除出售地段相關費用後所得的款項及會按比例攤分給各業主。

 

想知道強制售賣土地的詳情,請參考強制售賣

 

4. 我因拒絕出售物業作重建之用而受恐嚇,可以怎辦?

不時有新聞報道指,有小業主因拒絕出售自己的物業作重建之用,而遭受恐嚇。恐嚇行為可能包括:

  • 不斷打電話;
  • 在單位外叫喊;
  • 切斷電力和食水供應;
  • 用膠水封住鎖孔;及
  • 用鏈鎖鎖上閘門。

 

若業主遭受這些恐嚇行為,應立即報警,因有人可能已觸犯刑事罪行。如有必要,業主也可以諮詢律師及申請強制令,以避免遭受進一步恐嚇和騷擾。

 

如想就收購及重建物業的問題尋求協助,請參考業主面臨的恐嚇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