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可如何向治療我的診所或醫院索取醫療筆記及紀錄?
閣下可向有關醫護人員、診所或醫院要求查閱資料,並支付特定費用,以取得相關的醫療筆記及紀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第19條,該醫護人員(醫生)、診所或醫院是收集及保存病人個人資料的資料使用者,有責任在收到要求後40天內,向相關病人提供其要求索取的資料。
如診所、醫院或醫生拒絕提供閣下的診斷和治療紀錄,閣下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投訴他們不合規定。任何資料使用者(在這情況下,即涉及的醫院或醫生)沒有遵守相關條例,可被判處罰款或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