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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税

I. 薪俸税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1)条,任何人士在每个课税年度内从以下来源所得并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须予以征收薪俸税:

 

  1. 任何有收益的职位或受雇工作;或
  2. 任何退休金。

简单来说,如阁下根据一份雇佣合约在香港提供服务而获得收入 / 报酬,便可能需要缴交薪俸税。但在计算薪俸税时,纳税人可申请扣减部分应课税入息和取得免税额,以减轻税务负担。

 

薪俸税的征收是根据每个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计算,但该年度的入息数额须待该年度结束之后才能确实,因此,税务局会在该课税年度先征收一项 暂缴薪俸税,待下一年度确实有关入息数额和应课薪俸税后才作调整。在调整时,已于该课税年度缴付的暂缴税会先用来抵销应课缴的薪俸税,倘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一课税年度的暂缴税。有关计算方法会在以下问答内再作说明。

 

课税年度 


课税年度是指每年的 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报税表 


法例规定雇员及雇主双方均要分别向税务局申报受雇工作入息及聘用员工支出。

 

A. 受雇工作的地点

A. 受雇工作的地点

1.在香港及境外均从事受雇工作之人士,将如何被评税?

若符合下列其中一种情况,有关人士可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及其附录内提出申请,将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税或宽减税款,但必须附上有关证明文件。如要获得豁免征税或宽减税款,有关人士须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条件:

 

i) 只有部分从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即根据《税务条例第8(1A)(a)条申请豁免)

 

此项豁免只适用于从事“非香港受雇工作”的雇员(例如被海外雇主委派到香港工作)。在此情况下,由于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须征收薪俸税,在香港境外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可豁免征税。获豁免征税的入息款额,通常是按逗留时间分摊,并以在香港以外地方逗留的日数作为计算基准。

 

就计算留港的日数而言,离港日期和抵港日期合共当作一日计算。

 

举例

抵 港 日 期

离 港 日 期

留 港 日 数

2 月 1 日

2 月 4 日

 

晚 上 11 时 30 分

凌 晨 0 时 30 分

3

 

 

 

3 月 1 日

3 月 1 日

 

上 午 11 时 30 分

下 午 6 时 30 分

1/2

 

概括来说,如阁下在某课税年度的年薪为 365,000 元,并在该年度在香港逗留 100 天,阁下的应评税入息为 365,000 元 × 100/365 = 100,000 元。

 

ii) 在有关年度内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所有服务 ( 即根据《税务条例第8(1A)(b)(ii)条申请豁免)

 

此项豁免一般可供从事“香港受雇工作”或“非香港受雇工作”人士申请。 如纳税人在香港参加培训、出席会议或汇报工作进度等,都会被视作在香港提供服务。若阁下在香港境外提供所有服务,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从该受雇工作所得的全部入息便可获豁免征收香港薪俸税,但如阁下是政府雇员、在船舶或飞机上工作的雇员,则属例外。如阁下在有关年度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 60天,期间即使有提供服务,阁下从该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仍可全部豁免缴交薪俸税。

 

“到访香港”是指短暂或临时的逗留。香港居民回港是否属到访性质,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一般而言,若其工作基地已转往外地及须长驻外地提供服务,偶尔回港会被视作为“到访香港”。

 

在决定到访香港期间是否总共超过 60 天时,税务局会以“身处当地日数”的方法计算,即使阁下并非整天停留在港,亦会作一天计算。因此,抵港及离港日会作两天计算。

 

举例

抵 港 日 期

离 港 日 期

留 港 日 数

2 月 1 日

2 月 4 日

 

晚 上 11 时 30 分

凌 晨 0 时 30 分

4

 

iii) 在有关年度内部分入息已课缴中国内地或其他国家税款 ( 即根据《税务条例第8(1A)(c)条申请豁免 )

 

此项豁免一般只适用于从事“香港受雇工作”的雇员。如阁下在香港境外提供服务,并在当地就有关入息缴付与香港薪俸税性质上大致相同的税项,则该部分已被征收外地税的入息可获豁免征收香港薪俸税。在作出申请时,阁下须提供外地完税证明。

 

举例,阁下在某课税年度的年薪是 300,000元,而其中三分之二(即 200,000元)是阁下在 A 国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假如阁下已在A 国就该 200,000 元入息缴付类似香港薪俸税的税项,在香港的应评税入息便只是 100,000 元。

 

如一位香港居民在中港两地均有提供服务,他 / 她从“香港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须全数包括在香港薪俸税的应评税入息内。不过,如果此香港居民已在内地就部分入息缴付内地之个人所得税,他 / 她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1A)(c)条申请将该部分入息豁免征收香港薪俸税,或选择根据《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简称《安排》)申请税收抵免,并在其个别人士报税表内第6项或第4项填上有关资料。在作出上述申请时,亦须提供完税证明。一般而言,根据第8(1A)(c)条申请入息豁免征税较申请税收抵免可得到更多的税务宽减。有关上述安排之更多资料,请往第V部分

 

如欲了解更多与工作地域有关之豁免征税事项,请浏览税务局之网页

 

1. 在计算薪俸税时,哪些入息会被评税?纳税人可申请扣减哪些项目(及免税额)?

1. 在计算薪俸税时,哪些入息会被评税?纳税人可申请扣减哪些项目(及免税额)?

以下答案只为入息、扣减项目和免税额作出简介,它们会于随后的问答内再作解释。

 

a)入息

 

根据《税务条例第11B条,任何人士在任何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入息,须是该人在该课税年度内从一切收入来源而累算的入息总额。

 

在薪俸税范畴内,应评税入息包括:

 

i) 薪金 / 工资

 

ii) 佣金、花红、代替假期的工资、约满酬金

 

iii) 津贴或额外赏赐:


包括膳食、交通、房屋及生活费方面的现金津贴或教育费福利等。

 

iv) 任何人士给予的小费

 

v) 雇主代雇员支付的薪俸税

 

vi) 获提供居所的“租值”:


此居所可由 a) 雇主提供;或 b) 有关租金(全数或部分)由雇主支付或补贴,“雇主”一词包括与其有联系的企业或公司。“租值”的计算方法是将雇员的入息(不包括任何于离职时获取之一笔过酬金或约满酬金)减去扣除项目及机械 / 工业装置的折旧免税额(如有),然后再乘以百分之十。

 

vii) 在股份认购计划中所赚取的收益:


这包括认购、转让或放弃某一公司的股份认购权而获得的任何收益。

 

viii) 补发薪金、酬金、及离职 / 退休时发放的奖赏或酬金:


可申请将整笔款项拨回于赚取该款项的有关期间(最多36个月)计算。

 

ix) 雇主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MPF) 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为雇员作出自愿性供款,而有关雇员从中取得的款项(但不包括因退休、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而从计划中收取的款项)。

 

不须课税的入息 (毋须在报税表填报)包括:

 

  • 陪审员获发的津贴;
  • 终止服务时,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计算并收取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 在退休、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离职(有关强制性供款)情况下,从强积金计划中收取的款项。

b)扣除项目(包括机械 / 工业装置的折旧免税额)

 

i) 支出及开支:


有关的支出或开支不可以是雇员私人性质的开支,而是完全、纯粹及必须为获取工作入息而要支付的开支。

 

ii) 个人进修开支:


由 2013/14 课税年度开始,每年之最高扣除限额为 80,000 元。

 

iii) 认可慈善捐款:


扣除额最少为 100 元。此项扣除不得超过应评税入息(在扣除支出及机械 / 工业装置的折旧免税额后)的35%。

 

iv)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下所支付的法定供款:


你可从应课税入息中扣除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部分供款。如你是缴纳利得税的自雇人士,在计算应课税利润时可扣除强制性的自我供款。非强制性的额外供款,属自愿性供款,在计算应课税入息或利润时不能扣除。每一个课税年度最高可获扣除额为 :

 

课税年度

最高可获扣除额 ($)

2009/10 至 2011/12

12,000

2012/13

14,500

2013/14

15,000

2014/15

17,500

2015/16 及其后

18,000

v) 居所贷款利息:


阁下申请扣除为购买自住物业而付出的贷款利息,每个课税年度的最高扣除额是 100,000 元。

 

由2012/13课税年度起,阁下可申请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的年期由10个课税年度延长至15个课税年度(无须为连续的年度),而扣除上限则维持每年100,000元。新增的5年居所贷款利息扣除年期不适用于较2012/13课税年度为早的课税年度。然而,这项延期不会影响纳税人(包括已经全数享用10年居所贷款利息扣除年期的纳税人)于 2012/13 课税年度及其后的课税年度享有新增的5年居所贷款利息扣除年期。

 

每次在获得扣除利息后,税务局局长会发出通知,让阁下知道已享用了多少年扣除年额及剩余之年额。

 

vi)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阁下可就自己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付给安老院的长者住宿照顾开支申请扣除。该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任何时间必须年满 60 岁,或虽未满 60 岁但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请津贴;此位长者亦须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境内的注册安老院接受住宿照顾。



阁下可选择就一名受供养的长者申请父母免税额(参阅下一节“个人免税额”)或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两者之中只可任择其一。如阁下同时申请免税额及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则只能获后者之扣除。

 

每年扣除上限的指明款项 :

 

课税年度

扣除上限的指明款项 ($)

2009/10 至 2010/11

60,000

2011/12

72,000

2012/13 至 2013/14

76,000

2014/15 及其后

80,000

vii) 机械或工业装置的折旧免税额:


阁下需要解释为何在履行职务时必须使用该机械或工业装置,并可能要提供收据作购买证明。但是,此扣除项目在薪俸税评税中较为少用。

 

有关各项可扣除的项目详情,请参考政府一站通网页

 

c)个人免税额

 

有关个人免税额的详情,请参考政府一站通网页

 

2. 现时薪俸税的税率是多少?

2. 现时薪俸税的税率是多少?

于 2008/09 课税年度及其后(亦适用于个人入息课税)的税率为:

 

应课税入息实额
(总入息 ─ 扣除项目 ─ 免税额)

累进税率

首 $40,000

2%

其后的 $40,000

7%

其后的 $40,000

12%

余额

17%

 

总入息净额(总入息 ─ 扣除项目) < 标准税率:15%

 

薪俸税额是按阁下的应课税入息实额以累进税率计算,或以总入息净额以标准税率计算,两者取较低的税额征收。根据以上图表,累进税率对入息相对较低之人士较为有利,而标准税率则有利于入息相对较高的人士,因为在累进税率的计算下,首120,000元之后的所有应课税入息会被抽取17%之税款,而非15%。

 

问答3为薪俸税计算方法提供进一步说明。

 

阁下亦可登入税务局的薪俸税 / 个人入息课税税率表,以取得更详细的税率资料。

 

4. 薪俸税及暂缴薪俸税须于何时缴交?

4. 薪俸税及暂缴薪俸税须于何时缴交?

一般情况下,阁下将会收到薪俸税缴纳税款通知书,订明可明两期缴交应缴税款,第一期于一月缴交,第二期于四月缴交。一般来说,阁下在缴交第一期税款时,已赚取了有关年度的至少九个月入息,才须缴付同年度75%的暂缴税;余下的25%则在赚取全年入息后(即四月时)才须缴付。假设阁下于本年度的入息无变(和上一年度比较),则套用俗语来说,缴交暂缴税便不是年头交年尾税,亦非今年交明年税。

 

5. 我可以在什么情况下缴交少些税款,或延期缴交暂缴薪俸税?

5. 我可以在什么情况下缴交少些税款,或延期缴交暂缴薪俸税?

阁下可根据以下其中一个情况申请缓缴暂缴薪俸税:

 

  • 阁下有资格得到未有在暂缴税通知书中计算的免税额。例如:
    • 在暂缴税课税年度内结婚,而配偶没有任何息,可获已婚人士免税额;
    • 在暂缴税课税年度内新生子女,可获子女免税额;或
    • 父母届满合资格的年龄,可得到的供养父母免税额。
  • 阁下在暂缴税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少于或可能会少于前一年度的应课税入息实额的90 %,又或少于或可能会少于暂缴税课税年度估计入息的90%。
  • 阁下已停止或会在暂缴税课税年度终结前停止赚取应课薪俸税入息。阁下须在申请书内清楚填写整个课税年度估计入息的数额,并提供入息减少的原因,例如失业、退休及减薪。
  • 阁下在2015/16课税年度向认可退休计划支付或应支付的强制性供款超过17,500元。
  • 阁下已就上年度的薪俸税评税提出反对。

 

阁下的缓缴暂缴税申请书必须最迟在缴交暂缴税的限期前28天,或在暂缴税的缴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14天内(以较后者为准),送达税务局。

 

如阁下的暂缴税款是分两期缴交,而阁下在限期前已缴交了第一期税款,阁下仍可申请暂缓缴交第二期的全部或部分税款,但必须遵守税务条例订明的申请限期和理由。

 

6. 已婚人士如何申报入息?

6. 已婚人士如何申报入息?

已婚人士可选择“分开评税”或“合并评税”:

 

i) 分开评税

 

丈夫与妻子会被视作个别人士。每人须各自:

 

  • 填妥报税表;
  • 申报入息;
  • 申索开支(和扣除);以及
  • 缴纳税款。

ii) 合并评税(只适用于对纳税人有利时)

 

如夫妇其中一方的入息少于他 / 她应得的免税额,选用分开评税便会有剩余 (没有充分利用)的免税额。假若这对夫妇选择合并评税,入息和免税额都会合计,评税主任会从他们的入息总额中扣减已婚人士免税额,夫妇两人便可少付税款。

 

因此,如夫妇二人合并评税所须缴纳的薪俸税比分开评税为少,夫妇两人应各自在报税表中选择合并评税。如合并评税不能令税款减少,评税主任会自动向夫妇二人分别发出评税税单。

 

不过,选择和取消选择合并评税均有期限。如阁下起初选择合并评税,但其后取消选此项选择,阁下便不可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再次选择合并评税。

 

不论夫妇两人之居籍在何处,他们均可在香港的税务规例下选择合并评税,但夫妇两人都必须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享有香港薪俸税之应评税入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