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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薪俸收入包括有花红、津贴及佣金,这些收入应在报税表的哪部分填报?

1. 我的薪俸收入包括有花红、津贴及佣金,这些收入应在报税表的哪部分填报?

阁下所有的薪俸收入,包括花红、津贴及佣金,都需要填在第 4.1 部第 (1) 项总入息款额内,阁下亦需要在方格第 22 号“累计总入息”栏填上从所有雇主得到的入息总额(参考以下例子),并在方格第 25 号内填上佣金入息。

 

例子

 

从甲公司获得的入息

$

$

薪金

80,000

 

佣金

5,000

 

花红

5,000

90,000

从乙公司获得的入息

 

 

薪金

180,000

 

佣金

5,000

 

现金津贴

5,000

190,000

 

 

280,000

 

如何将资料填在报税表内:

 

 

2. 我从自己经营的业务支取薪金,我应如在个别人士报税表内申报此项收入?

2. 我从自己经营的业务支取薪金,我应如在个别人士报税表内申报此项收入?

如该业务是由阁下独资或合伙经营的,阁下所支取的薪金便属于业务利润的一部分,应缴纳利得税而非薪俸税。

 

从独资业务支取的薪金应作为业务利润的一部分,并申报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 表格第 60 号)第 5 部 [ 利得税 ] 的 第 7 项 [ 应评税利润 ] 内,而不应申报在第 4 部 [ 薪俸税 ] 内。

 

从合伙业务支取的薪金应在有关业务的利得税报税表(B.I.R. 表格第 52 号)内申报,而不应在个别人士报税表(B.I.R. 表格第 60 号)的 第 4 部 [ 薪俸税 ] 内申报。

 

注意: 阁下和配偶在独资或合伙业务中支取的入息,不必填报在该独资或合伙业务的雇主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I.R. 56B)内。

 

3. 我是被公司解雇的,在离职时公司支付了 (a) 解雇代通知金和 (b) 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给我。该两笔款项是否须课税?

3. 我是被公司解雇的,在离职时公司支付了 (a) 解雇代通知金和 (b) 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给我。该两笔款项是否须课税?

按《雇佣条例》或雇佣合约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后累算的解雇代通知金须课税。

 

此外,按《雇佣条例》的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计算方法而计算出来的款项可豁免课税。但如阁下收取的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超逾了按《雇佣条例》计算出来的款额,则超逾的部分属额外奖赏,须纳入应评税入息内。

 

例子

 

一名雇员在工作了8年后被解雇,按《雇佣条例》的规定来计算,他应得的遣散费为 $80,000 ,但雇主给他 $100,000。有关评税情况如下:

 

遣散费

$80,000

(这部分免税)

额外奖赏

$20,000

(这部分应课税)

收取总数

$100,000

 

 

注:有关代通知金、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法定计算方法,请登入此处

 

4. 我退休时收取的折算退休金(类似一笔过退休金)是否须课税?另外,按月收取的退休金又是否须课税?

4. 我退休时收取的折算退休金(类似一笔过退休金)是否须课税?另外,按月收取的退休金又是否须课税?

一般来说,某些政府官员或公务员根据《退休金条例》(香港法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第401章)收取的折算退休金可豁免课税。

 

如阁下以前受雇于私营机构,按月收取的退休金被视为与月薪之性质相近,如有关退休金源于香港,便须课税。现时未有香港案例就退休金之来源地作出清楚裁定,但一般而言,退休金来源地取决于有关的基金是在何处管理及控制。(如有部分退休金是基于过往在香港境外工作而获得,此部分款项可豁免课税。)

 

5. 我参加了强积金(MPF)计划,在离职时所获得的款项(累算权益)会如何被评税?

5. 我参加了强积金(MPF)计划,在离职时所获得的款项(累算权益)会如何被评税?

评税情况将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强积金计划的累算权益会按以下情况评税:

 

有关部分

获取的原因

评税情况

雇员强制性供款

任何情况下离职

全部免税

雇员自愿性供款

任何情况下离职

全部免税

雇主强制性供款

任何情况下离职

全部免税

雇主自愿性供款

(1) 在退休、死亡、无行为能力(因受伤或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之情况下离职

(2) 终止服务离职
  (a) 为该雇主服务超过十年

  (b) 为该雇主服务少于十年

全部免税




全部免税

如有关款项不超出“比例利益”,便可豁免课税。而超出的部分则须课缴薪俸税。

“比例利益”= #累算权益 X *服务月份
                                                         120

#雇主自愿性供款那部分
*须以整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包括在内。

 

例子

 

假设一位雇员于服务满 7 年零 6 个半月后辞职,并从强积金计划中收取雇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权益 $100,000,可获免税的款额 如下:

 

“比例利益”= $100,000 x 90 个完整月份 = $75,000
                                                        120

 

欲知其他与强积金计划有关的税务事项,请参阅税务局发出之强积金计划通告函件第1号 

 

6. 我参加了认可职业退休计划而非强积金计划 ,在离职时从计划中收取的款项(累算权益)是否须课税?

6. 我参加了认可职业退休计划而非强积金计划 ,在离职时从计划中收取的款项(累算权益)是否须课税?

概括来说,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累算权益会按以下情况评税:

 

有关部分

收取的原因

评税情况

雇员供款

任何情况下离职

全部免税

雇主供款

(1) 退休、死亡、无行为能力 (因受伤或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之情况下离职

(2) 终止服务离职
  (a) 为该雇主服务超过十年

  (b) 为该雇主服务少于十年

全部免税




全部免税

如有关款项不超出“比例利益”,便可豁免课税。而超出的部分则须课缴薪俸税。

“比例利益” = #累算权益 x *服务月份 ÷ 120
 

# 雇主供款那部分
* 须以整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包括在内。

 

例子

 

假设 一位雇员于服务满 7 年 零 6 个半 月后辞职,并从职业退休计划中收取雇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权益 $100,000,可 获免 税 的款额 如下:

 

“比例利益”= $100,000 x 90 个完整月份 ÷ 120 = $75,000

 

7. 我刚完成两年的雇佣合约并收到一笔“约满酬金”,然后再与公司续约两年,这笔“约满酬金” 是否需要全数在本年度的报税表上申报?可否将这项收入平均地拨回第一份合约的有关期间(即分开两个年度)计税?

7. 我刚完成两年的雇佣合约并收到一笔“约满酬金”,然后再与公司续约两年,这笔“约满酬金” 是否需要全数在本年度的报税表上申报?可否将这项收入平均地拨回第一份合约的有关期间(即分开两个年度)计税?

阁下需 要在本年度内将“约满酬金”申报。请把酬金填在报税表第 4.1 部第 (1) 项的总入息款额内。阁下亦可申请将“约满酬金”拨回赚取该笔款项的合约期间内计算。

 

例子

 

2015/16 课税年度从甲公司获得的入息:

$

薪金

372,000

过往两年的约满酬金(合约期间:1/7/2013 – 30/6/2015)

150,000

 

522,000

 

可申请将约满酬金拨回有关年度,计算如下:

1/7/2013 - 31/3/2015

$150,000 ÷ 24 个 月 × 21 个 月 = $131,250 
→ 平均拨回 2013/2014 及 2014/2015 课税年度计算(在有关年度内的入息会被重新评税,早前未曾用尽的免税额和扣除项目亦会计算在内。)

1/4/2015 - 30/6/2015

$150,000 ÷ 24 个 月 × 3 个 月 = $18,750
→ 作为 2015/16 课税年度的收入

 

在决定将“约满酬金”拨回合约期间内计算前,阁下必须先谘询税务局或专业会计师,以确定此项选择是否有利。

 

8. 如雇主提供居所给雇员,此项福利会怎样被评税?

8. 如雇主提供居所给雇员,此项福利会怎样被评税?

如评税主任接纳有关福利为雇主提供居所给雇员,便只会将居所的“租值”计入雇员的应评税入息内。如评税主任不接纳该项福利为提供居所给雇员,则会当有关福利为“额外赏赐”,并以其现金价值评税(根据《税务条例第9(1)(a)条而须全数课税)。

 

以下例子属额外赏赐(雇主并非提供居所给雇员):

 

  • 租金津贴;
  • 发还楼宇按揭供款;
  • 楼宇按揭利息补助款项。

雇主提供居所给雇员

 

基于受雇工作而获得的房屋福利是入息之一部分。如雇主或相联公司提供居所给雇员,该居所的“租值”须计入雇员的应评税入息内。但计税的款额按居所的不同类别而定。有关“租值”是雇员的全部入息减去支出及开支, 然后再根据供居所的类别按以下百分比计算:

 

居所类别

百分比

一个住宅单位

10%

于酒店、旅舍或公寓占两间房

8%

于酒店、旅舍或公寓占一间房

4%

例一

 

C先生的年薪是 $600,000 ,雇主给他一个住宅单位作为居所。他在该年度亦申请了扣减工程师公会的会员年费 $2,000(即支出及开支扣减),雇员强积金供款 $17,500 及个人进修开支 $27,500 。C先生的应评税入息是:

 

 

$

收入

600,000

居所租值 $(600,000 - 2,000) x 10%

59,800

总入息

659,800

减:支出及开支

(2,000)

强积金供款

(17,500)

个人进修开支

(27,500)

应评税入息

612,800

例二

 

L先生在 2014 年 4月 1日受雇来港工作,月薪为 $50,000 ,另外雇主亦提供居所给他。他来港的第一个月内居住在酒店的一个房间,月租8,000元。在 5月1日他的配偶和子女亦跟随来港,他们迁入酒店一个有两间房的套房,月租16,000元。在 7月1日他们迁进了雇主安排的一个住宅单位。

 

L先生的居所租值计算如下:

 

 

$

1/4/2014 至 30/4/2014 ($50,000 x 1 x 4%)

2,000

1/5/2014 至 30/6/2014 ($50,000 x 2 x 8%)

8,000

1/7/2014 至 31/3/2015 ($50,000 x 9 x 10%)

45,000

居所租值

55,000

 

9. 如雇主并无提供居所给雇员,但为雇员支付 / 补贴全部或部分租金,该款项将如何被评税?

9. 如雇主并无提供居所给雇员,但为雇员支付 / 补贴全部或部分租金,该款项将如何被评税?

评税主任会视该情况为“由雇主提供居所给雇员”,将居所的 “租值” (而不是补贴租金的实际金额)计入应评税入息内。

 

有关雇佣合约应列明补贴金额为雇员实际支付的租金,而雇佣双方应根据合约行事。在此情况下,双方均要保存所有相关的文件(例如租约、租金收据及雇佣合约副本等),以证明雇主已对补贴金额之用途作出合理监管,否则评税主任会将该笔补贴当作现金津贴,并全数计入雇员之应评税入息内。

 

例子

 

H小姐的月薪为 $50,000 ,并享有房屋津贴每月 $10,000,但她只用了 $8,000 来租屋。她的应评税入息如何计算?

 

如 H小姐的雇主设立并执行适当的监管程序(例如在雇佣合约内注明有关福利及为此项开支作书面记录),评税主任接受此安排为雇主向她提供居所。但因她只用了 $8,000 租屋,$2,000 的差额会当作现金津贴。 H小姐的应评税入息计算如下:

 

 

$

薪金 $(50,000 x 12)

600,000

现金津贴 $(2,000 x 12)

24,000

 

624,000

居所租值 $(624,000 x 10%)

62,400

应评税入息

686,400

但如果雇主没有为该房屋津贴设立及执行适当的监管程序,评税主任会将整笔房屋津贴当作现金津贴,而全数计入应评税入息内。H小姐的应评税入息计算如下:

 

 

$

薪金 ($50,000 x 12)

600,000

现金津贴 ($10,000 x 12)

120,000

 

624,000

应评税入息

720,000

保留证明文件

 

在递交报税表时,雇员毋须夹付租约、租金收据、或其他支付租金的证明文件。但雇员必须保留这些文件,以供税务局在有需要时查阅。

 

10. 股份奖赏和股份认购权利益会如何被评税?

10. 股份奖赏和股份认购权利益会如何被评税?

凡因受雇或担任职位而得到任何股份奖赏 / 股份认购权利益,均须课缴薪俸税。

 

如果阁下得到的是股份认购权(可在将来之某段期间内认购股份),便须根据《税务条例第9(1)(d)条纳税。阁下将要在行使、转让或放弃(以换取其他报酬)股份认购权的课税年度纳税,而不是在得到认购权的课税年度纳税。

 

如阁下得到的是股份奖赏(即免费获得股份)而并非股份认购权,根据《税务条例第9(1)(a)条,这些奖赏收益可能属额外赏赐,而需要在得到股份奖赏的课税年度纳税。

 

股份奖赏利益

 

毋须支付任何款项而获赠的股票,须以市值纳入阁下的应评税入息。如股票的市价是 $5 ,便须按 $5 纳税。

 

如阁下以市价的 80%( 即 $4)购买股票,这 $1 的差额须纳税。

 

如阁下以 $5 购买相同市价的股票,因为并无获利,所以不会影响阁下的税款。

 

股份认购权利益

 

如阁下行使股份认购权以 $3 的价钱购买市价 $5 的股票,这 $2 差额须纳税。

 

计算转让或放弃股份认购权所获得的收益时,通常要把实收的金额减去支出(如有)。

 

例子

 

X 公司是一间香港上市公司,公司在 2013 年 3月25日给予其市场经理 C先生以

 

下股份认购权:由 2013 年 5月1日起的三年内,他可认购 500 股 X 公司的股票,每股认购价 $100。

 

C先生在 2014 年 6月2日行使该认购权,付出 $50,000 购入 500 股 X 公司的股票。 X 公司的股票在认购当日的市价是 $140。

 

行使认购权为他带来一笔须纳薪俸税的“股份认购收益”,他在 2014/15 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入息计算方法如下:

 

 

$

股份认购收益 $(140 - 100) x 500

20,000

加: 假设有其他应评税入息

600,000

应评税入息总额

620,000

C先生的雇主应在“雇主填报雇员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上申报C 先生的股份认购收益。

 

有关上述问题的更多资料,请参阅税务局的释义及执行指引编号38(只提供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