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受雇工作的地点
香港税制以地域为基础,凡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获得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不论有关纳税人已否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就该收入纳税,但纳税人可享有某些豁免和税收抵免。
在决定受雇工作的地点时,将考虑以下三项因素:
- 雇佣合约在何地洽谈、订立和执行;
- 雇主在何地居住;以及
- 雇员薪酬在何地支付。
一般而言,假如上述三项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发生,则受雇工作将被视为非香港受雇工作。然而,税务局可考虑该三项因素以外的情况。
香港受雇工作
除非阁下所有服务均在香港境外提供(不计算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日期间进行的工作),否则即使阁下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部分服务,阁下所得的全部入息仍须缴纳薪俸税。
非香港受雇工作
假如阁下在香港提供部分或全部工作,而阁下在香港逗留合共超过60日,则税务局只会就阁下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评税,一般按照阁下在每一课税年度身处香港的日数计算。
豁免全部或部分入息征税或税收抵免
雇员如同时在香港和外国司法管辖区提供服务,可在个人报税表(B.I.R.60)及其附录内提出申请,将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征税或宽减税款,但必须附上有关证明文件(例如雇佣合约副本或足以核实在外国纳税的文件)。如要获得豁免征税或宽减税款,有关人士须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i) 只有部分从非香港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即《税务条例》第8(1A)(a)条)
此项豁免只适用于从事「非香港受雇工作」的雇员(例如被海外雇主委派到香港工作)。在此情况下,由于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须征收薪俸税,在香港境外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可豁免征税。获豁免征税的入息款额,通常是按逗留时间分摊,并以在香港以外地方逗留的日数作为计算基准,除非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的时间总计不超过60日。
就计算留港的日数而言,离港日期和抵港日期合共当作一日计算。
例子
抵港日期 | 离港日期 | 留港日数 |
---|---|---|
2月1日 | 2月4日 | |
晚上11时30分 | 凌晨0时30分 | 3 |
3月1日 | 3月1日 | |
上午11时30分 | 下午6时30分 | 1/2 |
概括来说,如阁下在某课税年度的年薪为365,000元,并在该年度在香港逗留100天,阁下的应评税入息为365,000元 × 100/365 = 100,000元。
ii) 不论是否在香港受雇工作,在有关年度内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所有服务(即《税务条例》第8(1A)(b)(ii)条)
此项豁免一般可供从事「香港受雇工作」或「非香港受雇工作」人士申请。如纳税人在香港参加培训、出席会议或汇报工作进度等,都会被视作在香港提供服务。若阁下在香港境外提供所有服务,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从该受雇工作所得的全部入息便可获豁免征收香港薪俸税,但如阁下是政府雇员、在船舶或飞机上工作的雇员,则属例外。如阁下在有关年度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日,期间即使有提供服务,阁下从该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仍可全部豁免缴交薪俸税。
「到访香港」指短暂或临时的逗留。香港居民回港是否属「到访」性质,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一般而言,若其工作基地已转往外地及须长驻外地提供服务,偶尔回港会被视作为「到访」。
在决定到访香港期间是否总共超过60日时,税务局会以「身处当地日数」的方法计算。即使阁下并非整日停留在港,亦会当作一日计算。因此,抵港及离港日会当作两日计算。
例子
抵港日期 | 离港日期 | 留港日数 |
---|---|---|
2月1日 | 2月4日 | |
晚上11时30分 | 凌晨0时30分 | 4 |
iii) 有关年度内的部分入息已课缴中国内地或其他国家税款
a) 在香港受雇的入息豁免(即《税务条例》第8(1A)(c)条)
此项豁免一般只适用于从事「香港受雇工作」的雇员。如阁下在香港境外提供服务,并在当地就有关入息缴付与香港薪俸税性质上大致相同的税项,则该部分已被征收外地税的入息可获豁免征收香港薪俸税。在作出申请时,阁下须提供外地完税证明。
举例说,假设阁下在某课税年度的年薪是300,000元,而其中三分之二(即200,000元)是阁下在A国家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假如阁下已在A国家就该200,000元入息缴付类似香港薪俸税的税项,在香港的应评税入息便只是100,000元。
b) 《税务条例》第50条规定的税收抵免
假如一名香港税务居民已在某个与香港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安排的境外地区(即为「课税安排地区」)就该人在该地区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纳税,则该人可得享税收抵免。只要提供适当的完税证明,该人所缴纳的外国税款可用作该人须付的香港税款的税收抵免。
举例说,假设阁下因在A国家提供了服务而获得入息,而在申请任何税收抵免前, 阁下须就该收入向A国家甲缴纳100,000元所得税,并须在香港就全部入息缴纳450,000元薪俸税(假设按标准税率征税)。如果A国家与香港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议,而阁下可就在A国家缴纳的所得税申请税收抵免,则你阁下须缴纳的香港薪俸税将由450,000元减至350,000元。
在香港受雇工作的入息豁免征税与税收抵免
截至2017/18课税年度止,如一名香港居民已在「课税安排地区」就源于在该区提供服务的入息缴纳薪俸税,该人可选择就须在内地缴付个人所得税的入息部分,根据第8(1A)(c)条申请该部分入息豁免征税,亦可选择根据第50条申请税收抵免。提出申请时须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自2018/19课税年度起,第8(1A)(c)条不再适用于任何人在「课税安排地区」提供服务而赚取的入息。相关人士只可根据第50条申请税收抵免,来避免就上述入息双重课税。举例说,如果阁下是香港居民(即就香港税务而言属香港居民的人),并已就源于阁下在内地提供服务的入息缴付内地个人所得税,阁下便可根据《税务条例》第50条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申请税收抵免。
阁下如欲根据第8(1A)(c)条申请免税,须填写个人报税表附录第3部分;如欲根据第50条申请抵免,则须填写个人报税表附录第4部分。
欲知更多与工作地域有关之豁免征税事项,请浏览税务局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