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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我剛與配偶分居,並要獨力撫養子女及支付他們的生活費。我可否申請「單親免稅額」?

9. 我剛與配偶分居,並要獨力撫養子女及支付他們的生活費。我可否申請「單親免稅額」?

暫時不可。在夫婦分居或離婚的年度內,納稅人不能享有「單親免稅額」。舉例說,納稅人如於2020年8月離婚,在2020/21課稅年度便不會得到「單親免稅額」,要到2021/22課稅年度才可申請「單親免稅額」。

 

10. 我在甚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10. 我在甚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根據《稅務條例第31A條,納稅人或其配偶如在任何課稅年度內供養一名有資格根據香港政府「傷殘津貼計劃」領取津貼的家屬,則他 / 她便可就該名受養人申索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該受養人可以是: 

  • 納稅人的配偶;或
  • 納稅人的子女;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姊妹。

 

此項免稅額是在納稅人就該傷殘人士可享有的下列免稅額或扣除額之外,可另行享有的免稅額: 

  • 已婚人士免稅額;
  • 子女免稅額;
  • 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或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減;或
  •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自2023/24課稅年度起,傷殘受養人免稅額為每名受養人75,000元。

 

11. 在覆核傷殘受養人免稅額的申請時,申請人需要提交甚麼證明?

11. 在覆核傷殘受養人免稅額的申請時,申請人需要提交甚麼證明?

在覆核申請時,稅務局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交證據,以證明受養人符合申索政府傷殘津貼的資格。

 

如果受養人有向社會福利署申領傷殘津貼,納稅人便可提供申領津貼的檔案編號以茲證明。但如受養人沒有申索政府傷殘津貼計劃下的津貼,稅務局會要求納稅人提交一份由公立醫院或註冊醫生簽發的醫療評核報告,而此報告必須根據綜合社會保障計劃或公共福利金計劃中對傷殘情況的定義而撰寫,用以證明受養人在有關年度的傷殘情況符合資格申索政府的傷殘津貼。稅務局也會接受該份醫療評核報告作為符合傷殘受養人免稅額的證明。

 

F. 最近開始繳稅的納稅人

F. 最近開始繳稅的納稅人

每當閣下開始在香港承擔納稅義務時(例如開始第一份工作時),閣下都必須通知稅務局。 

 

《稅務條例》第51(2)條規定,任何應課稅的人除非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否則須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稅務局其本人須在該課稅年度納稅。 

 

若果我沒有收到報稅表,我應怎樣做?

若閣下須課稅但未有收到報稅表,便須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就薪俸稅而言,即最遲於7月31日)以書面方式要求稅務局發出報稅表。

 

H. 即將離港的納稅人

H. 即將離港的納稅人

納稅人如準備離港超過一個月,將要符合額外規定。

 

《稅務條例》規定,納稅人如有意移居外地或前往外地升學或工作,須在不遲於預計離港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稅務局,否則可能會被處以第3級罰款(目前為10,000元)。然而,這不適用於在受僱期間經常前往外地的個人。

 

納稅人應:

  1. 通知僱主該人的預計離港日期。
  2. 在預計離港日期前一個月,以電話、書面、電郵、傳真或郵遞方式通知稅務局,並要提供納稅人的香港郵遞地址、聯絡電話及國際地址,以便將來通信。
  3. 提交個人報稅表(I.R.60)(稅務局將在收到第(1)項的通知後,向納稅人發出該報稅表)。
  4. 納稅人如欲儘快完成清稅手續,可聯絡負責處理其個案的稅務局評稅組(如知)或中央詢問組(稅務中心地下),並出示下列文件:
  • 該人的R.56G表格副本(由僱主準備)或(如納稅人是公務員)I.R.56J表格副本;
  • 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
  • 尾期薪酬通知書;以及
  • 任何有關申請扣減開支和免稅額的證明文件。

    實際上,若然閣下因任何特殊情況需要在1個月內離港,建議閣下親自到稅務局反映情況並儘快辦理清稅手續,以減輕被處罰的風險。

  1. 評稅通知通常會在納稅人離港前發出。納稅人如欲反對評稅,應向稅務局提出反對,但也可能要立即繳納全額應繳稅款,或就受爭議的稅款購買等值的儲稅券。

    注意:假如稅務局未有在指定期間收到閣下的已填妥報稅表或未能有足夠時間發出報稅表給納稅人,或假如納稅人離港的日期逼近,則稅務局將根據現有資料發出估計評稅。所作的估計評稅可能會過高,納稅人亦可能要提出反對

  2.  繳稅以獲取付款收據。
  3. 向稅務局收稅組(稅務中心4樓)出示清繳所有稅款後的付款收據,以領取「同意釋款書」副本。視乎付款方式,「同意釋款書」將於下述時間發出:
  • 以現金、「易辦事」或銀行本票付款:即日;
  • 以「繳費靈」或經互聯網付款:在稅務局收到付款機構的付款確認通知後大約兩個工作天;
  • 以私人支票或混合方式付款(例如以現金加「易辦事」方式):通常在收妥款項約10天後以郵寄方式發出;
  • 即使納稅人獲免稅,稅務局仍將於清稅程序完成後發出「同意釋款書」。

 

清稅後,若有以下情況,納稅人可能仍要進一步以書面方式通知稅務局:

  1. 收到額外薪酬或有額外累算收入(例如額外花紅);
  2. 有源自香港的應課稅入息(須如常提交報稅表);
  3. 有股份獎賞在辦理清稅後歸屬納稅人;或
  4. 在辦理清稅後行使股份認購權。

 

倘若納稅人在清稅後有權獲支付額外薪酬從而須繳納額外的薪俸稅,納稅人和其僱主均須再次進行清稅手續,意思是僱主須提交一份增補/經修訂I.R.56G表格以申報這些花紅,以及不可在發出通知後一個月內支付任何金錢或金錢等值給納稅人。

 

提交報稅表後,我最早可於何時收取繳稅通知書以作清稅之用?

若閣下親身提交已填妥的報稅表及佐證文件給處理閣下個案的評稅人員並已要求盡早清稅,一般來說,閣下最早可於翌日收取繳稅通知書。

 

僱主的責任

《稅務條例》規定,凡應繳納薪俸稅的僱員即將離港超過一個月,其僱主須在僱員離港前至少一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僱員預期離港日期通知稅務局。此外,僱主須暫停支付任何款項給該僱員,為期由通知書發出日起計一個月或直至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同意釋款書」為止(以較早者為準)。然而,這不適用於在受僱工作期間須經常前往外地的僱員。如不遵守上述規定,可被處以第3級罰款(目前為10,000元)。

 

其他稅務的清稅

即將離港的納稅人如有物業和業務收入,亦須清稅。

  • 名下物業的租金收入:納稅人如在離港前已出售其物業並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須在離港前至少一個月通知稅務局;否則納稅人毋須發出通知,只須把新郵遞地址(如有)通知稅務局,並在離港後如常按年提交報稅表,申報物業的租金收入。
  • 名下業務的利潤:納稅人如在離港前已結束其業務,須在離港前至少一個月通知稅務局;否則納稅人毋須發出通知,但須把新郵遞地址(如有)通知稅務局,並在離港後如常按年提交報稅表,申報業務的利潤 / 虧損。

 

2. 哪些納稅人可使用網上報稅?哪一種報稅表可在網上提交?

2. 哪些納稅人可使用網上報稅?哪一種報稅表可在網上提交?

閣下必須先開立「稅務易」帳戶,方能使用網上報稅服務。

 

如要開立「稅務易」帳戶,須利用以下其中一項憑證登入「稅務易」:

  • 閣下的稅務編號和「稅務易」通行密碼;或
  • 由認可核證機關發出的個人數碼證書。

 

納稅人可透過網上報稅提交個人報稅表(B.I.R.60)及物業稅報稅表 ─ 由個別人士聯權或分權擁有的物業(B.I.R.57),以下情況除外:

 

個人報稅表(B.I.R.60)

必須隨報稅表提交佐證文件的個案,例如在有關年度該納稅人經營獨資業務而全年總收入超過200萬元,或納稅人已就其僱傭入息申請全部或部分豁免徵稅。

  • 納稅人已根據《稅務條例》第20AE、20AF、20AX和 / 或20AY條被認定在該課稅年度有應評稅利潤。
  • 納稅人已在有關課稅年度取得關於其稅務事宜的事先裁定
  • 納稅人申請該課稅年度的雙重課稅寬免。

 

物業稅報稅表(B.I.R.57)

  • 有關物業由超過兩名業主擁有。

 

網上報稅有何好處?

網上提交B.I.R.60

  • 自動獲延期一個月提交報稅表
  • 可預填資料,令報稅更省時方便
  • 暫存未提交的報稅表資料,並可於四個月內完成餘下部分
  • 於提交前估計應繳薪俸稅稅款,有助預早籌劃應繳稅總額。

 

網上提交B.I.R.57

  • 自動獲延期兩星期提交報稅表
  • 可預填資料(只適用於2022/23年度報稅表)
  • 暫存未提交的報稅表資料,並可於一個月內完成餘下部分
  • 即時傳送並獲確認收妥報稅表資料
  • 可以即時及於3年保留期內隨時檢視電子報稅表的資料

 

如何簽署電子報稅表?

閣下可使用「稅務易」通行密碼、「我的政府一站通」密碼(註)、認可的數碼證書或「智方便」戶口的數碼簽署功能簽署報稅表。(註:只適用於以「我的政府一站通」帳戶名稱及密碼登入的人士)

 

「稅務易」服務專供納稅人本人使用。閣下絕不應授權任何人使用閣下的稅務編號、「稅務易」通行密碼、「我的政府一站通」帳戶名稱 / 密碼、數碼證書或「智方便」户口就「稅務易」服務與稅務局聯絡。

 

我需要辦理甚麼手續才會取得通行密碼以進行電子報稅?

「稅務易」通行密碼是用以登入「稅務易」帳戶的認證方式。閣下登記自選的「稅務易」通行密碼前須取得啟動密碼。

 

a) 透過互聯網 / 電話申請

閣下可利用閣下的香港身份證號碼和稅務編號(列印於閣下的個人報稅表或評稅通知書的首頁),經「稅務易」在網上申請。稅務局會在隨後兩個工作天內將啟動密碼通知書郵寄至閣下的通訊地址,讓閣下設定「稅務易」通行密碼。
 

b) 用表格方式申請

閣下可選擇以表格I.R.6104申請。

 

閣下填妥表格I.R.6104後,可將之郵寄、傳真(傳真號碼:2519 3566)或親自交回稅務局。表格的簽署式樣必須與報稅表的相同。

 

如以填寫表格I.R.6104提出申請,稅務局在核對表格的資料後,會將啟動密碼通知書及通行密碼寄給閣下。

 

登記納稅人自選的通行密碼

閣下收到啟動密碼通知書後,可登入「稅務易」進行簡單的登記程序,設定閣下的「稅務易」通行密碼,並建立帳戶個人資料夾。如閣下未有在啟動密碼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三個星期內完成登記程序,閣下的啟動密碼便會被取消,稅務局不會另行通知,而閣下須重新申請,才可使用「稅務易」服務。

 

欲知更多關於網上報稅的資料,請瀏覽「稅務易」網站

 

利得稅

II. 利得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任何人士如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性質資產所得的本地利潤除外),均須納稅。

 

在利得稅範疇中,「人士」之定義包括法團 / 有限公司、獨資經營者、合夥業務或受託人等,自僱人士亦包括在內。

 

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之分。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根據個案的事實而定。一般來說,不屬於跨國集團的香港公司毋須就海外產生的利潤納稅,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至於屬於跨國集團的香港公司,則應留意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在此機制下,除非滿足特定豁免要求,否則須就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被動收入繳納利得稅)以及在香港實施「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第二支柱)」方面的最新發展。由於這些問題性質複雜,屬於跨國集團的香港公司應諮詢專業法律和稅務意見。

 

暫繳利得稅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利潤而徵收。由於每年的利潤要到該年度完結之後才能確定,因此稅務局會在該年度完結前徵收暫繳稅,當該年度的利潤在下一年評定後,已繳付的暫繳稅款會用來支付該年度應繳付的利得稅。

 

有限公司的稅務事項

每間法團或有限公司均須委任一名核數師(《公司條例第396條)以製備經審核的年度財務報表,而此核數師還可以稅務代表的身份處理公司的稅務事項。如有任何關於有限公司的稅務問題,請向閣下的核數師或會計師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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