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假如我擁有兩所住宅,而兩者均作為居住地方,在評稅時我可否就該兩所住宅繳付的貸款利息獲得扣減?
10. 假如我擁有兩所住宅,而兩者均作為居住地方,在評稅時我可否就該兩所住宅繳付的貸款利息獲得扣減?
閣下不可以從兩所住宅之按揭貸款中獲得利息扣減,而只能為視作主要居住地方的一間住宅取得利息扣減。
閣下不可以從兩所住宅之按揭貸款中獲得利息扣減,而只能為視作主要居住地方的一間住宅取得利息扣減。
根據《稅務條例》第29條,納稅人如在任何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便可申請已婚人士免稅額:
亦須符合下列條件:
舉例說,如果納稅人的配偶沒有任何應課稅的薪金收入,納稅人便可申請已婚人士免稅額。如果其配偶有應課稅的薪金收入(即納稅人及其配偶均須繳納薪俸稅),納稅人及其配偶均可享有基本免稅額,但在此情況下,除非二人均選擇合併評稅,否則不可享有已婚人士免稅額。請注意,納稅人不可同時享有基本免稅額及已婚人士免稅額。
若閣下在某個課稅年度結婚,不論閣下的配偶是否香港居民,只要滿足上述條件,閣下便合資格申請已婚人士免稅額。
就《稅務條例》而言,同性婚姻會被視為有效婚姻。但如該婚姻是或可能是多配偶制婚姻,則「婚姻」一詞不包括一名男子與其正室以外的其他妻子之間的婚姻。
自2023/24課稅年度起,已婚人士免稅額(以每對夫婦計算)是 264,000元 。 納稅人如已申請已婚人士免稅額,便不能再申請個人基本免稅額。
a) 申請「已婚人士免稅額」
b) 應否選擇「合併評稅」?
一般來說,如果夫婦兩人都有薪俸入息,而其中一人的應評稅入息較他 / 她的免稅額和扣減額的總和為低,則夫婦共同選擇「合併評稅」通常會較為有利 。選擇合併評稅的夫婦仍須各自填寫自己的個人報稅表,在第4.4部選擇合併評稅,並在第12部簽署。該選擇須按年作出。
假如夫婦其中一人有薪金入息,而另一人完全沒有薪金入息,則不用選擇「合併評稅」。就薪俸稅而言,只要有薪金入息的一方填妥第11.1部,便可自動得享「已婚人士免稅額」。
c) 應否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如閣下只有薪金入息,在薪俸稅下已可享有免稅額和其他扣稅項目,因此毋須申請「個人入息課稅」。但如果閣下有租金收入(要繳交物業稅)或經營業務利潤,則須考慮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是否有利。舉例說,閣下如為賺取租金收入而借款買樓,便應考慮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以申請扣減為出租物業繳付的銀行貸款利息。
不論選擇「合併評稅」還是「個人入息課稅」,已婚納稅人的配偶必須在報稅表第12部簽署以示同意。
根據《稅務條例》第31條,假如納稅人如需要供養未婚子女,而該子女在有關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則該納稅人可申請子女免稅額:
「子女」一詞是指:
不論父母是否合法結婚,父或母如符合其他要求,便可申請自己子女的子女免稅額。
如夫婦二人(並非分開居住的夫婦)有多過一名子女符合上述條件,所有子女免稅額必須由丈夫或妻子其中一人提出申索。該夫婦須自行決定由誰人提出申索。
自2023/24課稅年度起,第一至第九名子女的子女免稅額是每人130,000元。
根據《稅務條例》第30B條, 納稅人如供養他 / 她或其配偶(並非與該納稅人分開居住的配偶)的未婚兄弟姊妹 ,而該兄弟姊妹在有關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則該納稅人可申請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兄弟姊妹」一詞是指:
納稅人或其配偶須在有關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獨力或主力供養其兄弟姊妹,該兄弟姊妹才會被視為由納稅人或其配偶供養。
如閣下的兄弟姊妹符合上述條件,閣下便可在2023/24及其後的課稅年度,就每人申請此項免稅額 37,500元。
若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多於一名納稅人有權就同一名兄弟姊妹申請免稅額,他們須自行協定由誰提出申請。若無法達成協議,便不能申請免稅額。
根據《稅務條例》第30條及第30A條,假如納稅人或其同住配偶供養該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該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內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則納稅人可申請「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
假如該名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連續全年與納稅人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即沒有付款或作出補償),則納稅人可申索「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
「父母」一詞是指: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一詞是指:
每一名受養人只可由一名納稅人申索免稅額。倘多於一名納稅人有資格就同一位受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索免稅額,他們須議定由那一位提出申索。
假如納稅人在任何課稅年度已就該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獲扣減「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則該納稅人不得在同一課稅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獲得「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
自2023/24課稅年度起,若納稅人要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或有資格根據香港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納稅人可就每名受養人享有50,000元免稅額。納稅人如要供養年滿55歲但未到60歲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就每名受養人享有25,000元免稅額。
在確定受供養的父母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時,稅務局會考慮他們與香港的社交及經濟聯繫而可參考的客觀因素包括:
一般來說,如受養人長期居住於外地,而逗留香港日數不多並只作探親性質,即使他們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稅務局亦不會視他們通常居住於香港。
根據《稅務條例》第32條,納稅人必須在申索「單親免稅額」的課稅年度內全年屬單身,且在該年度的任何時間內須一直獨力或主力撫養其子女(即持續為子女提供日常照顧和監護),並在該年度就其撫養的子女獲得「子女免稅額」。換句話說:
父母因為出錢支付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而得到「子女免稅額」。至於「單親免稅額」,則是因為付出時間照顧和監護子女的起居生活而獲得。
法例訂明父母不能因曾支付該課稅年度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用而申索單親免稅額。父母亦不會因照顧和監護第二名或其他子女的起居生活而得到更多的單親免稅額。
自2023/24課稅年度起,單親免稅額為1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