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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誰人可以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有關免稅額是多少?

1. 誰人可以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有關免稅額是多少?

根據《稅務條例第29條,納稅人如在任何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便可申請已婚人士免稅額: 

  • 已婚且並非與其配偶分開居住;或
  • 與其配偶分開居住,但供養或經濟上支持他 / 她。

 

亦須符合下列條件:

  • 納稅人的配偶在該年度沒有收取任何應課薪俸稅入息,亦沒有選擇自行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或納稅人及其配偶已選擇薪俸稅合併評稅;或
  •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該年度已共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舉例說,如果納稅人的配偶沒有任何應課稅的薪金收入,納稅人便可申請已婚人士免稅額。如果其配偶有應課稅的薪金收入(即納稅人及其配偶均須繳納薪俸稅),納稅人及其配偶均可享有基本免稅額,但在此情況下,除非二人均選擇合併評稅,否則不可享有已婚人士免稅額。請注意,納稅人不可同時享有基本免稅額及已婚人士免稅額。

 

若閣下在某個課稅年度結婚,不論閣下的配偶是否香港居民,只要滿足上述條件,閣下便合資格申請已婚人士免稅額。

 

稅務條例第2條將「婚姻」一詞界定為: 

  1. 香港法律承認的任何婚姻;或
  2.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兩個有行為能力結婚的人按照當地法律而締結的婚姻,不論該婚姻是否獲香港法律承認,

 

就《稅務條例》而言,同性婚姻會被視為有效婚姻。但如該婚姻是或可能是多配偶制婚姻,則「婚姻」一詞不包括一名男子與其正室以外的其他妻子之間的婚姻。

 

自2023/24課稅年度起,已婚人士免稅額(以每對夫婦計算)是 264,000元 。 納稅人如已申請已婚人士免稅額,便不能再申請個人基本免稅額。

 

2. 我是已婚人士,應如何申請「已婚人士免稅額」,或選擇「合併評稅」或「個人入息課稅」?

2. 我是已婚人士,應如何申請「已婚人士免稅額」,或選擇「合併評稅」或「個人入息課稅」?

a) 申請「已婚人士免稅額」

  • 如果閣下在本年度任何時間內屬已婚,而且配偶全年都沒有任何應課薪俸稅的入息,便應填妥第11.1部,這樣可在薪俸稅項下享有「已婚人士免稅額」。閣下毋須填寫第4.4部選擇「合併評稅」或填寫第7部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 如果閣下已於個人報稅表第4.4部選擇以「合併評稅」方式評定薪俸稅及 / 或在第7部選擇「個人入息課稅」,閣下亦須填妥第11.1部,才可享有「已婚人士免稅額」。

 

b) 應否選擇「合併評稅」?

一般來說,如果夫婦兩人都有薪俸入息,而其中一人的應評稅入息較他 / 她的免稅額和扣減額的總和為低,則夫婦共同選擇「合併評稅」通常會較為有利 。選擇合併評稅的夫婦仍須各自填寫自己的個人報稅表,在第4.4部選擇合併評稅,並在第12部簽署。該選擇須按年作出。 

假如夫婦其中一人有薪金入息,而另一人完全沒有薪金入息,則不用選擇「合併評稅」。就薪俸稅而言,只要有薪金入息的一方填妥第11.1部,便可自動得享「已婚人士免稅額」。

 

c) 應否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如閣下只有薪金入息,在薪俸稅下已可享有免稅額和其他扣稅項目,因此毋須申請「個人入息課稅」。但如果閣下有租金收入(要繳交物業稅)或經營業務利潤,則須考慮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是否有利。舉例說,閣下如為賺取租金收入而借款買樓,便應考慮選擇「個人入息課稅」,以申請扣減為出租物業繳付的銀行貸款利息。 

 

不論選擇「合併評稅」還是「個人入息課稅」,已婚納稅人的配偶必須在報稅表第12部簽署以示同意。

 

3. 怎樣才符合資格申索「子女免稅額」?現時之免稅額是多少?

3. 怎樣才符合資格申索「子女免稅額」?現時之免稅額是多少?

根據《稅務條例第31條,假如納稅人如需要供養未婚子女,而該子女在有關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則該納稅人可申請子女免稅額: 

  • 該未婚子女未滿18歲;
  • 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並在任何大學、學校或其他相類似的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 年滿18歲,但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傷殘 / 缺陷而不能工作。

 

「子女」一詞是指: 

  • 納稅人或其配偶或前配偶所生的子女;
  • 由納稅人或其配偶或前配偶所領養的子女;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或前配偶的繼子女。

 

不論父母是否合法結婚,父或母如符合其他要求,便可申請自己子女的子女免稅額。

 

如夫婦二人(並非分開居住的夫婦)有多過一名子女符合上述條件,所有子女免稅額必須由丈夫或妻子其中一人提出申索。該夫婦須自行決定由誰人提出申索。

 

自2023/24課稅年度起,第一至第九名子女的子女免稅額是每人130,000元。

 

4. 我有二位弟妹,而他們的生活開支完全由我負責。我可否申索“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4. 我有二位弟妹,而他們的生活開支完全由我負責。我可否申索“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根據《稅務條例第30B條, 納稅人如供養他 / 她或其配偶(並非與該納稅人分開居住的配偶)的未婚兄弟姊妹 ,而該兄弟姊妹在有關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則該納稅人可申請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 該兄弟姊妹未滿18歲;
  • 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並在任何大學 、學校或其他相類似的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 年滿18歲,但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傷殘 / 缺陷而不能工作。

 

「兄弟姊妹」一詞是指:

  • 閣下或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或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 閣下或配偶的領養兄弟姊妹;
  • 閣下或配偶的繼兄弟 / 繼姊妹;
  • 閣下或配偶的養父 / 養母的親生子女;或
  • 已故配偶的兄弟姊妹。

 

納稅人或其配偶須在有關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獨力或主力供養其兄弟姊妹,該兄弟姊妹才會被視為由納稅人或其配偶供養。

 

如閣下的兄弟姊妹符合上述條件,閣下便可在2023/24及其後的課稅年度,就每人申請此項免稅額 37,500元。

 

若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多於一名納稅人有權就同一名兄弟姊妹申請免稅額,他們須自行協定由誰提出申請。若無法達成協議,便不能申請免稅額。

 

5. 我需要供養父母,可否申請「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或「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

5. 我需要供養父母,可否申請「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或「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

根據《稅務條例第30條第30A條,假如納稅人或其同住配偶供養該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該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內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則納稅人可申請「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 

  • 該受養人通常於香港居住;
  • 該受養人年滿55歲或以上,或有資格根據香港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 該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至少連續6個月與納稅人及其配偶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即沒有付款或作出補償);或納稅人或其配偶在該課稅年度內提供不少於12,000元以供養該名受養人。

 

假如該名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連續全年與納稅人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即沒有付款或作出補償),則納稅人可申索「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

 

「父母」一詞是指: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父母;或
  • 依法領養納稅人或其配偶的養父母;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繼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一詞是指: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每一名受養人只可由一名納稅人申索免稅額。倘多於一名納稅人有資格就同一位受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索免稅額,他們須議定由那一位提出申索。

 

假如納稅人在任何課稅年度已就該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獲扣減「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則該納稅人不得在同一課稅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獲得「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

 

自2023/24課稅年度起,若納稅人要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或有資格根據香港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納稅人可就每名受養人享有50,000元免稅額。納稅人如要供養年滿55歲但未到60歲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就每名受養人享有25,000元免稅額。

 

6. 怎樣確定受供養的父母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

6. 怎樣確定受供養的父母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

在確定受供養的父母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時,稅務局會考慮他們與香港的社交及經濟聯繫而可參考的客觀因素包括: 

  1. 在港逗留日數﹔
  2. 在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
  3. 在外地是否有物業居住﹔
  4. 在香港或外地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
  5. 其親戚主要在香港還是在外地居住。

 

一般來說,如受養人長期居住於外地,而逗留香港日數不多並只作探親性質,即使他們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稅務局亦不會視他們通常居住於香港。

 

7. 我太太的繼父今年超過60歲,並由我們供養,但他未有和我太太的母親註冊結婚。我們可否申請繼父的供養父母免稅額?

7. 我太太的繼父今年超過60歲,並由我們供養,但他未有和我太太的母親註冊結婚。我們可否申請繼父的供養父母免稅額?

由於他的婚姻未有註冊,因此不符合《稅務條例》中父母的定義。除非他們是在1971年10月7日婚姻法修改前依中國傳統習俗成婚,否則閣下不能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

 

8. 我有資格取得「子女免稅額」,但已於兩年前離婚。我可否申請「單親免稅額」?

8. 我有資格取得「子女免稅額」,但已於兩年前離婚。我可否申請「單親免稅額」?

根據《稅務條例第32條,納稅人必須在申索「單親免稅額」的課稅年度內全年屬單身,且在該年度的任何時間內須一直獨力或主力撫養其子女(即持續為子女提供日常照顧和監護),並在該年度就其撫養的子女獲得「子女免稅額」。換句話說: 

  1. 納稅人必須在申索單親免稅額的課稅年度內全年屬單身、離婚、喪偶或已婚但全年與配偶分居。如納稅人在某課稅年度內結婚、辦妥離婚、喪偶、或與其配偶分開居住,他 / 她不能在該課稅年度申索單親免稅額,最快也要待下一課稅年度才可得到單親免稅額。
  2. 納稅人必須在申索單親免稅額的年度內因供養該名子女而得到子女免稅額。(請注意:如果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由父母合力支付,則父母在該課稅年度或可分別獲得部分子女免稅額。如有紛爭,稅務局局長有權依法例按父母各自支付的金額比例分配該名子女的免稅額。)

 

父母因為出錢支付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而得到「子女免稅額」。至於「單親免稅額」,則是因為付出時間照顧和監護子女的起居生活而獲得。

 

法例訂明父母不能因曾支付該課稅年度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用而申索單親免稅額。父母亦不會因照顧和監護第二名或其他子女的起居生活而得到更多的單親免稅額。

 

自2023/24課稅年度起,單親免稅額為1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