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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即將離港的納稅人

納稅人如準備離港超過一個月,將要符合額外規定。

 

《稅務條例》規定,納稅人如有意移居外地或前往外地升學或工作,須在不遲於預計離港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稅務局,否則可能會被處以第3級罰款(目前為10,000元)。然而,這不適用於在受僱期間經常前往外地的個人。

 

納稅人應:

  1. 通知僱主該人的預計離港日期。
  2. 在預計離港日期前一個月,以電話、書面、電郵、傳真或郵遞方式通知稅務局,並要提供納稅人的香港郵遞地址、聯絡電話及國際地址,以便將來通信。
  3. 提交個人報稅表(I.R.60)(稅務局將在收到第(1)項的通知後,向納稅人發出該報稅表)。
  4. 納稅人如欲儘快完成清稅手續,可聯絡負責處理其個案的稅務局評稅組(如知)或中央詢問組(稅務中心地下),並出示下列文件:
  • 該人的R.56G表格副本(由僱主準備)或(如納稅人是公務員)I.R.56J表格副本;
  • 終止僱傭合約通知書;
  • 尾期薪酬通知書;以及
  • 任何有關申請扣減開支和免稅額的證明文件。

    實際上,若然閣下因任何特殊情況需要在1個月內離港,建議閣下親自到稅務局反映情況並儘快辦理清稅手續,以減輕被處罰的風險。

  1. 評稅通知通常會在納稅人離港前發出。納稅人如欲反對評稅,應向稅務局提出反對,但也可能要立即繳納全額應繳稅款,或就受爭議的稅款購買等值的儲稅券。

    注意:假如稅務局未有在指定期間收到閣下的已填妥報稅表或未能有足夠時間發出報稅表給納稅人,或假如納稅人離港的日期逼近,則稅務局將根據現有資料發出估計評稅。所作的估計評稅可能會過高,納稅人亦可能要提出反對

  2.  繳稅以獲取付款收據。
  3. 向稅務局收稅組(稅務中心4樓)出示清繳所有稅款後的付款收據,以領取「同意釋款書」副本。視乎付款方式,「同意釋款書」將於下述時間發出:
  • 以現金、「易辦事」或銀行本票付款:即日;
  • 以「繳費靈」或經互聯網付款:在稅務局收到付款機構的付款確認通知後大約兩個工作天;
  • 以私人支票或混合方式付款(例如以現金加「易辦事」方式):通常在收妥款項約10天後以郵寄方式發出;
  • 即使納稅人獲免稅,稅務局仍將於清稅程序完成後發出「同意釋款書」。

 

清稅後,若有以下情況,納稅人可能仍要進一步以書面方式通知稅務局:

  1. 收到額外薪酬或有額外累算收入(例如額外花紅);
  2. 有源自香港的應課稅入息(須如常提交報稅表);
  3. 有股份獎賞在辦理清稅後歸屬納稅人;或
  4. 在辦理清稅後行使股份認購權。

 

倘若納稅人在清稅後有權獲支付額外薪酬從而須繳納額外的薪俸稅,納稅人和其僱主均須再次進行清稅手續,意思是僱主須提交一份增補/經修訂I.R.56G表格以申報這些花紅,以及不可在發出通知後一個月內支付任何金錢或金錢等值給納稅人。

 

提交報稅表後,我最早可於何時收取繳稅通知書以作清稅之用?

若閣下親身提交已填妥的報稅表及佐證文件給處理閣下個案的評稅人員並已要求盡早清稅,一般來說,閣下最早可於翌日收取繳稅通知書。

 

僱主的責任

《稅務條例》規定,凡應繳納薪俸稅的僱員即將離港超過一個月,其僱主須在僱員離港前至少一個月以書面方式把僱員預期離港日期通知稅務局。此外,僱主須暫停支付任何款項給該僱員,為期由通知書發出日起計一個月或直至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同意釋款書」為止(以較早者為準)。然而,這不適用於在受僱工作期間須經常前往外地的僱員。如不遵守上述規定,可被處以第3級罰款(目前為10,000元)。

 

其他稅務的清稅

即將離港的納稅人如有物業和業務收入,亦須清稅。

  • 名下物業的租金收入:納稅人如在離港前已出售其物業並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須在離港前至少一個月通知稅務局;否則納稅人毋須發出通知,只須把新郵遞地址(如有)通知稅務局,並在離港後如常按年提交報稅表,申報物業的租金收入。
  • 名下業務的利潤:納稅人如在離港前已結束其業務,須在離港前至少一個月通知稅務局;否則納稅人毋須發出通知,但須把新郵遞地址(如有)通知稅務局,並在離港後如常按年提交報稅表,申報業務的利潤 / 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