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我刚与配偶分居,并要独力抚养子女及支付他们的生活费,我可否取得“单亲免税额”?
9. 我刚与配偶分居,并要独力抚养子女及支付他们的生活费。我可否申请「单亲免税额」?
暂时不可。在夫妇分居或离婚的年度内,纳税人不能享有「单亲免税额」。举例说,纳税人如于2020年8月离婚,在2020/21课税年度便不会得到「单亲免税额」,要到2021/22课税年度才可申请「单亲免税额」。
暂时不可。在夫妇分居或离婚的年度内,纳税人不能享有「单亲免税额」。举例说,纳税人如于2020年8月离婚,在2020/21课税年度便不会得到「单亲免税额」,要到2021/22课税年度才可申请「单亲免税额」。
根据《税务条例》第31A条,纳税人或其配偶如在任何课税年度内供养一名有资格根据香港政府「伤残津贴计划」领取津贴的家属,则他 / 她便可就该名受养人申索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该受养人可以是:
此项免税额是在纳税人就该伤残人士可享有的下列免税额或扣除额之外,可另行享有的免税额:
自2023/24课税年度起,伤残受养人免税额为每名受养人75,000元。
在复核申请时,税务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以证明受养人符合申索政府伤残津贴的资格。
如果受养人有向社会福利署申领伤残津贴,纳税人便可提供申领津贴的档案编号以兹证明。但如受养人没有申索政府伤残津贴计划下的津贴,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人提交一份由公立医院或注册医生签发的医疗评核报告,而此报告必须根据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或公共福利金计划中对伤残情况的定义而撰写,用以证明受养人在有关年度的伤残情况符合资格申索政府的伤残津贴。税务局也会接受该份医疗评核报告作为符合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证明。
每当阁下开始在香港承担纳税义务时(例如开始第一份工作时),阁下都必须通知税务局。
《税务条例》第51(2)条规定,任何应课税的人除非已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否则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税务局其本人须在该课税年度纳税。
若果我没有收到报税表,我应怎样做?
若阁下须课税但未有收到报税表,便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就薪俸税而言,即最迟于7月31日)以书面方式要求税务局发出报税表。
纳税人的地址如有更改,必须于一个月内通报税务局。但实际上,阁下的邮递地址一旦更改,阁下便应尽早通知税务局。阁下可采用下列其中一种方式通知税务局:
纳税人如准备离港超过一个月,将要符合额外规定。
《税务条例》规定,纳税人如有意移居外地或前往外地升学或工作,须在不迟于预计离港日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税务局,否则可能会被处以第3级罚款(目前为10,000元)。然而,这不适用于在受雇期间经常前往外地的个人。
纳税人应:
任何有关申请扣减开支和免税额的证明文件。
实际上,若然阁下因任何特殊情况需要在1个月内离港,建议阁下亲自到税务局反映情况并尽快办理清税手续,以减轻被处罚的风险。
评税通知通常会在纳税人离港前发出。纳税人如欲反对评税,应向税务局提出反对,但也可能要立即缴纳全额应缴税款,或就受争议的税款购买等值的储税券。
注意:假如税务局未有在指定期间收到阁下的已填妥报税表或未能有足够时间发出报税表给纳税人,或假如纳税人离港的日期逼近,则税务局将根据现有资料发出估计评税。所作的估计评税可能会过高,纳税人亦可能要提出反对。
清税后,若有以下情况,纳税人可能仍要进一步以书面方式通知税务局:
倘若纳税人在清税后有权获支付额外薪酬从而须缴纳额外的薪俸税,纳税人和其雇主均须再次进行清税手续,意思是雇主须提交一份增补/经修订I.R.56G表格以申报这些花红,以及不可在发出通知后一个月内支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给纳税人。
提交报税表后,我最早可于何时收取缴税通知书以作清税之用?
若阁下亲身提交已填妥的报税表及左证文件给处理阁下个案的评税人员并已要求尽早清税,一般来说,阁下最早可于翌日收取缴税通知书。
雇主的责任
《税务条例》规定,凡应缴纳薪俸税的雇员即将离港超过一个月,其雇主须在雇员离港前至少一个月以书面方式把雇员预期离港日期通知税务局。此外,雇主须暂停支付任何款项给该雇员,为期由通知书发出日起计一个月或直至收到税务局发出的「同意释款书」为止(以较早者为准)。然而,这不适用于在受雇工作期间须经常前往外地的雇员。如不遵守上述规定,可被处以第3级罚款(目前为10,000元)。
其他税务的清税
即将离港的纳税人如有物业和业务收入,亦须清税。
阁下必须先开立「税务易」账户,方能使用网上报税服务。
如要开立「税务易」账户,须利用以下其中一项凭证登入「税务易」:
纳税人可透过网上报税提交个人报税表(B.I.R.60)及物业税报税表 ─ 由个别人士联权或分权拥有的物业(B.I.R.57),以下情况除外:
个人报税表(B.I.R.60)
必须随报税表提交左证文件的个案,例如在有关年度该纳税人经营独资业务而全年总收入超过200万元,或纳税人已就其雇佣入息申请全部或部分豁免征税。
物业税报税表(B.I.R.57)
网上报税有何好处?
网上提交B.I.R.60
网上提交B.I.R.57
如何签署电子报税表?
阁下可使用「税务易」通行密码、「我的政府一站通」密码(注)、认可的数码证书或「智方便」户口的数字签名功能签署报税表。(注:只适用于以「我的政府一站通」帐户名称及密码登入的人士)
「税务易」服务专供纳税人本人使用。阁下绝不应授权任何人使用阁下的税务编号、「税务易」通行密码、「我的政府一站通」帐户名称 / 密码、数码证书或「智方便」户口就「税务易」服务与税务局联络。
我需要办理甚么手续才会取得通行密码以进行电子报税?
「税务易」通行密码是用以登入「税务易」账户的认证方式。阁下登记自选的「税务易」通行密码前须取得启动密码。
a) 透过互联网 / 电话申请
阁下可利用阁下的香港身份证号码和税务编号(打印于阁下的个人报税表或评税通知书的首页),经「税务易」在网上申请。税务局会在随后两个工作天内将启动密码通知书邮寄至阁下的通讯地址,让阁下设定「税务易」通行密码。
b) 用表格方式申请
阁下可选择以表格I.R.6104申请。
阁下填妥表格I.R.6104后,可将之邮寄、传真(传真号码:2519 3566)或亲自交回税务局。表格的签署式样必须与报税表的相同。
如以填写表格I.R.6104提出申请,税务局在核对表格的数据后,会将启动密码通知书及通行密码寄给阁下。
登记纳税人自选的通行密码
阁下收到启动密码通知书后,可登入「税务易」进行简单的登记程序,设定阁下的「税务易」通行密码,并建立帐户个人资料夹。如阁下未有在启动密码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三个星期内完成登记程序,阁下的启动密码便会被取消,税务局不会另行通知,而阁下须重新申请,才可使用「税务易」服务。
欲知更多关于网上报税的数据,请浏览「税务易」网站。
根据《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性质资产所得的本地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在利得税范畴中,「人士」之定义包括法团 / 有限公司、独资经营者、合伙业务或受托人等,自雇人士亦包括在内。
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之分。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根据个案的事实而定。一般来说,不属于跨国集团的香港公司毋须就海外产生的利润纳税,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至于属于跨国集团的香港公司,则应留意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在此机制下,除非满足特定豁免要求,否则须就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被动收入缴纳利得税)以及在香港实施「全球反侵蚀税基规则(第二支柱)」方面的最新发展。由于这些问题性质复杂,属于跨国集团的香港公司应咨询专业法律和税务意见。
暂缴利得税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由于每年的利润要到该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当该年度的利润在下一年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来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有限公司的税务事项
每间法团或有限公司均须委任一名核数师(《公司条例》第396条)以制备经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而此核数师还可以税务代表的身份处理公司的税务事项。如有任何关于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请向阁下的核数师或会计师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