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最近開始繳稅的納稅人
每當閣下開始在香港承擔納稅義務時(例如開始第一份工作時),閣下都必須通知稅務局。
《稅務條例》第51(2)條規定,任何應課稅的人除非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否則須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稅務局其本人須在該課稅年度納稅。
若果我沒有收到報稅表,我應怎樣做?
若閣下須課稅但未有收到報稅表,便須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就薪俸稅而言,即最遲於7月31日)以書面方式要求稅務局發出報稅表。
每當閣下開始在香港承擔納稅義務時(例如開始第一份工作時),閣下都必須通知稅務局。
《稅務條例》第51(2)條規定,任何應課稅的人除非已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否則須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稅務局其本人須在該課稅年度納稅。
若果我沒有收到報稅表,我應怎樣做?
若閣下須課稅但未有收到報稅表,便須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就薪俸稅而言,即最遲於7月31日)以書面方式要求稅務局發出報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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