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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稅

I. 薪俸稅

在香港的稅制下,薪俸稅乃限據地域原則徵收。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1)條,任何人在每個課稅年度內從以下來源所得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須予以徵收薪俸稅: 

  1. 任何有收益的職位或受僱工作;或
  2. 任何退休金。

 

簡單來說,閣下若然根據一份僱傭合約在香港提供服務而獲付薪金 / 報酬,便可能要繳納薪俸稅,不論閣下已否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就該入息納稅。但在計算薪俸稅時,納稅人可申請「扣減」和「免稅額」,以減輕稅務負擔。

 

薪俸稅的徵收根據每個課稅年度的應課稅入息計算,但該年度的入息數額須待該年度結束之後才能確實,因此,稅務局會在該課稅年度先徵收一項暫繳薪俸稅,待下一年度確實有關入息數額和應課薪俸稅後才作調整。在調整時,已於該課稅年度繳付的暫繳稅會先用來抵銷應繳納的薪俸稅,倘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課稅年度的暫繳稅。有關計算方法會在以下問答內再作說明。

 

課稅年度 

課稅年度是指每年的 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報稅表 

法例規定僱員及僱主雙方須分別向稅務局申報受僱工作收入及聘用員工支出。

 

A. 受僱工作的地點

A. 受僱工作的地點 

香港稅制以地域為基礎,凡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因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退休金而獲得的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不論有關納稅人已否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就該收入納稅,但納稅人可享有某些豁免和稅收抵免。

 

在決定受僱工作的地點時,將考慮以下三項因素:

  1. 僱傭合約在何地洽談、訂立和執行;
  2. 僱主在何地居住;以及
  3. 僱員薪酬在何地支付。

 

一般而言,假如上述三項都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則受僱工作將被視為非香港受僱工作。然而,稅務局可考慮該三項因素以外的情況。

 

香港受僱工作

除非閣下所有服務均在香港境外提供(不計算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日期間進行的工作),否則即使閣下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部分服務,閣下所得的全部入息仍須繳納薪俸稅。

 

非香港受僱工作

假如閣下在香港提供部分或全部工作,而閣下在香港逗留合共超過60日,則稅務局只會就閣下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評稅,一般按照閣下在每一課稅年度身處香港的日數計算。

 

豁免全部或部分入息徵稅或稅收抵免

僱員如同時在香港和外國司法管轄區提供服務,可在個人報稅表(B.I.R.60)及其附錄內提出申請,將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徵稅或寬減稅款,但必須附上有關證明文件(例如僱傭合約副本或足以核實在外國納稅的文件)。如要獲得豁免徵稅或寬減稅款,有關人士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i) 只有部分從非香港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即《稅務條例第8(1A)(a)條

此項豁免只適用於從事「非香港受僱工作」的僱員(例如被海外僱主委派到香港工作)。在此情況下,由於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須徵收薪俸稅,在香港境外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可豁免徵稅。獲豁免徵稅的入息款額,通常是按逗留時間分攤,並以在香港以外地方逗留的日數作為計算基準,除非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的時間總計不超過60日。

 

就計算留港的日數而言,離港日期和抵港日期合共當作一日計算。

 

例子

抵港日期離港日期留港日數
2月1日2月4日 
晚上11時30分凌晨0時30分3
   
3月1日3月1日 
上午11時30分下午6時30分1/2

概括來說,如閣下在某課稅年度的年薪為365,000元,並在該年度在香港逗留100天,閣下的應評稅入息為365,000元 × 100/365 = 100,000元。

 

ii) 不論是否在香港受僱工作,在有關年度內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所有服務(即《稅務條例第8(1A)(b)(ii)條

此項豁免一般可供從事「香港受僱工作」或「非香港受僱工作」人士申請。如納稅人在香港參加培訓、出席會議或匯報工作進度等,都會被視作在香港提供服務。若閣下在香港境外提供所有服務,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從該受僱工作所得的全部入息便可獲豁免徵收香港薪俸稅,但如閣下是政府僱員、在船舶或飛機上工作的僱員,則屬例外。如閣下在有關年度內「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日,期間即使有提供服務,閣下從該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仍可全部豁免繳交薪俸稅。

 

到訪香港」指短暫或臨時的逗留。香港居民回港是否屬「到訪」性質,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若其工作基地已轉往外地及須長駐外地提供服務,偶爾回港會被視作為「到訪」。

 

在決定到訪香港期間是否總共超過60日時,稅務局會以「身處當地日數」的方法計算。即使閣下並非整日停留在港,亦會當作一日計算。因此,抵港及離港日會當作兩日計算。

 

例子

抵港日期離港日期留港日數
2月1日2月4日 
晚上11時30分凌晨0時30分4

 

iii) 有關年度內的部分入息已課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稅款

a) 在香港受僱的入息豁免(即《稅務條例第8(1A)(c)條

此項豁免一般只適用於從事「香港受僱工作」的僱員。如閣下在香港境外提供服務,並在當地就有關入息繳付與香港薪俸稅性質上大致相同的稅項,則該部分已被徵收外地稅的入息可獲豁免徵收香港薪俸稅。在作出申請時,閣下須提供外地完稅證明。

 

舉例說,假設閣下在某課稅年度的年薪是300,000元,而其中三分之二(即200,000元)是閣下在A國家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假如閣下已在A國家就該200,000元入息繳付類似香港薪俸稅的稅項,在香港的應評稅入息便只是100,000元。

 

b) 《稅務條例》第50條規定的稅收抵免

假如一名香港稅務居民已在某個與香港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安排的境外地區(即為「課稅安排地區」)就該人在該地區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納稅,則該人可得享稅收抵免。只要提供適當的完稅證明,該人所繳納的外國稅款可用作該人須付的香港稅款的稅收抵免。

 

舉例說,假設閣下因在A國家提供了服務而獲得入息,而在申請任何稅收抵免前, 閣下須就該收入向A國家甲繳納100,000元所得稅,並須在香港就全部入息繳納450,000元薪俸稅(假設按標準稅率徵稅)。如果A國家與香港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而閣下可就在A國家繳納的所得稅申請稅收抵免,則你閣下須繳納的香港薪俸稅將由450,000元減至350,000元。

 

在香港受僱工作的入息豁免徵稅與稅收抵免 

截至2017/18課稅年度止,如一名香港居民已在「課稅安排地區」就源於在該區提供服務的入息繳納薪俸稅,該人可選擇就須在內地繳付個人所得稅的入息部分,根據第8(1A)(c)條申請該部分入息豁免徵稅,亦可選擇根據第50條申請稅收抵免。提出申請時須提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自2018/19課稅年度起,第8(1A)(c)條不再適用於任何人在「課稅安排地區」提供服務而賺取的入息。相關人士只可根據第50條申請稅收抵免,來避免就上述入息雙重課稅。舉例說,如果閣下是香港居民(即就香港稅務而言屬香港居民的人),並已就源於閣下在內地提供服務的入息繳付內地個人所得稅,閣下便可根據《稅務條例》第50條和《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申請稅收抵免。

 

閣下如欲根據第8(1A)(c)條申請免稅,須填寫個人報稅表附錄第3部分;如欲根據第50條申請抵免,則須填寫個人報稅表附錄第4部分。

 

欲知更多與工作地域有關之豁免徵稅事項,請瀏覽稅務局網頁

 

1. 在計算薪俸稅時,哪些入息會被評稅?納稅人可申請扣減哪些項目(及免稅額)?

1. 在計算薪俸稅時,哪些入息會被評稅?納稅人可申請扣減哪些項目(及免稅額)?

以下答案只為入息、扣減項目和免稅額作出簡介,它們會於隨後的問答內再作解釋。

 

a) 入息

根據《稅務條例第11B條,任何人士在任何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入息,須是該人在該課稅年度內從一切收入來源而累算的入息總額。

 

在薪俸稅範疇內,應評稅入息包括:

i) 薪金 / 工資

 

ii) 佣金、花紅、代替假期的工資、約滿酬金及於2012年4月1日或以後累算的代通知金

一般而言,大部分由僱主在閣下入職前、任職期間或離職後向閣下支付的各種入息,不論按照僱傭合約支付還是僱主自願超付,均須課繳薪俸稅。僅有數類由僱主支付的款項可獲豁免,包括但不限於工傷意外賠償和《稅務條例》訂明毋須課繳薪俸稅的收入等。

 

iii) 津貼、額外賞賜及附帶利益

包括膳食、交通、房屋、度假旅程利益、生活費方面的現金津貼及教育費福利以及僱主為僱員履行個人法律責任等。

 

iv) 任何人士給予的小費

小費包括由餐廳顧客給予服務員的小費及導遊小費。

 

v) 僱主代僱員支付的薪俸稅

任何由僱主支付以承擔僱員稅務責任的款項,均須申報為應課稅入息。

 

vi) 居所的價值

假如 a) 居所由僱主提供;或 b) 有關租金(全數或部分)由僱主支付或補貼,則居所「租值」須課稅。「僱主」一詞包括與其有聯繫的企業或公司。

 

「租值」的計算方法是將提供居所期間的僱員入息(不包括任何於離職時獲取之一筆過酬金或約滿酬金)減去可扣減項目及機械 / 工業裝置的折舊免稅額(如有),然後根據獲提供居所的類別,再乘以4%、8%或10%。詳情請參閱此頁

 

vii) 股份獎賞和股份認購權利益

這包括所有因受僱而得到的任何股份獎賞,以及藉行使、轉讓或放棄某公司股份的認購權而獲取的任何收益。

 

viii) 補發薪金、約滿酬金、延付薪酬及補發欠薪

在職、離職時或離職後收到由僱主提供作為補發薪金、約滿酬金、延付薪酬及補發欠薪的入息,均屬應課稅入息,閣下應在報稅表中申報。

 

ix) 離職時收取的款項及退休福利

所有在離職時收取的款項(例如最後一個月入息、於2012年4月1日或以後累算的代通知金及假期折算的現金)以及退休福利(包括自認可職業退休計劃得到的利益或來自強積金計劃的收款或認定收款(例外情況除外))均應申報。

 

有關退休福利的更多詳情,請參閱C部分問題6和7或按此處

 

x) 退休金 

所有退休金均應申報為應課稅入息。

 

毋須課稅的入息 (毋須在個人報稅表填報)包括: 

  • 陪審員獲發的津貼;
  • 終止受僱時,僱主須根據《僱傭條例》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在退休、死亡、喪失工作能力或離職(有關強制性供款)情況下,從強積金計劃中收取的款項。

     

b) 扣減項目及折舊免稅額

閣下可申請下列各類扣減項目,但受制於每個課稅年度訂明的上限。

 

i) 支出及開支

有關的支出或開支不可以是僱員私人性質的開支,而是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獲取工作入息而要支付的開支。欲知詳情,請參閱《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9號》。

 

ii) 個人進修開支

就薪俸稅而言,可申請扣減就訂明教育課程而支付的個人進修開支,包括學費和有關考試費。欲知詳情,請按此

 

iii) 認可慈善捐款

扣減額最少為100元。此項扣除不得超過應課稅入息(在扣除支出及機械 / 工業裝置的折舊免稅額後)的35%。

 

iv)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下所支付的法定供款

閣下可從應課稅入息中扣除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部分供款。如閣下是僱員或繳納利得稅的自僱人士,在計算應課稅入息或利潤時可扣減強制性自我供款。非強制性的額外供款屬自願性供款,在計算應課稅入息或利潤時不能扣減。2018/19課稅年度的最高扣減額為18,000元。欲知詳情,請按此

 

v) 居所貸款利息

閣下可申請扣減閣下的居所的貸款利息。欲知詳情,請按此

 

2018/19至2023/24課稅年度的最高扣減額是每年100,000元。由2024/25課稅年度起,最高額外扣減額是20,000元。

 

由2012/13課稅年度起,閣下可申請扣減居所貸款利息的年期由10個課稅年度延長至15個課稅年度(無須為連續年度)。新增的5年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年期不適用於較2012/13課稅年度為早的課稅年度。然而,這項延期不會影響納稅人(包括已經全數享用10年居所貸款利息扣減年期的納稅人)於 2012/13 課稅年度及其後的課稅年度享有新增的5年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年期。自2017/18課稅年度起,閣下可申請扣減居所貸款利息的年期由15個課稅年度再延長至20個課稅年度(無須為連續年度)。

 

每次在獲得扣減居所貸款利息後,稅務局局長會發出通知,讓閣下知道已享用了多少年扣減年數及剩餘的可扣減額。

 

vi)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閣下可就自己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付給安老院的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申請扣減。該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必須年滿60歲,或雖未滿60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請津貼;此位長者亦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在香港境內的註冊安老院接受住宿照顧。自2018/19課稅年度起,每年扣減上限為100,000元。欲知詳情,請按此

 

閣下可選擇就一名受供養的長者申請父母免稅額(參閱下一節「免稅額」)或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兩者之間只可任擇其一。閣下如就一名受供養人同時申請扣減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和供養父母免稅額,只能獲前者之扣減。舉例說,假設閣下在2023/24課稅年度為已年滿60歲的父親支付他住宿院舍的費用60,000元。閣下可選擇申請扣減長者住宿照顧開支(60,000元)或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50,000元)。選擇前者會對閣下較為有利。

 

vii) 機械或工業裝置折舊免稅額

閣下須解釋為何在履行職務時必須使用該機械或工業裝置,並可能要提供收據作購買證明。但此扣除項目在薪俸稅評稅中較為少用。

 

viii) 「合資格年金保費」及「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 

自2019/20課稅年度起,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以及某些合資格保單內的合資格年金保費,均可用作扣稅。欲知詳情,請按此

 

ix) 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繳付的合資格保費 

自2019/20課稅年度起,若納稅人為簽訂或續訂自願醫保計劃保單(即保單全部或部分是根據經醫務衞生局局長核證為符合政府自願醫保計劃所規定的保險計劃而簽發)而向保險人繳付合資格保費,而當中的受保人是自己或指明親屬(即配偶、子女、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或兄弟姊妹,受限於若干附加要求),即合資格申請就相關支出扣稅。任何納稅人就任何受保人得享的扣減額最多不得超過指明最高扣減額或實際支付的款額,數額以較小者為準。

 

假如一份保單同時包含認可自願醫保計劃及人壽保險計劃,則人壽保險部分的保費不獲扣減。2019/20及其後課稅年度的指明最高扣減額為8,000元。納稅人可申請的指明親屬數目不設上限。多於一名納稅人可就同一名受保人申請稅務扣減。欲知詳情,請按此

 

x) 住宅租金的稅項扣除 

自2022/23課稅年度起,若納稅人根據合資格租賃,就用作其主要居所的住宅處所而繳付租金,相關金額可獲扣減。自2024/25課稅年度起,如納稅人與子女同住並符合特定條件,其住宅租金的最高扣減額由100,000元增至120,000元。欲知詳情,請按此

 

xi) 為產生物業出租收入而支付的利息 

閣下如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可申請扣減為產生須繳納物業稅的租金收入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但可扣減的利息金額不可超過每一個出租物業的應評稅淨值。而在非出租期間(例如供家人居住或空置期間)的利息支出不會獲得扣減。

 

c) 免稅額

有關每個課稅年度免稅額的詳情,請參考政府一站通網頁

 

d) 稅務寬減

自2017/18課稅年度起,香港政府按年實施一次過薪俸稅寬減,以減少納稅人的最終後評定應繳稅款。相關寬減上限如下:

 

課稅年度寬減百分比每宗個案的上限(元)
2017/1875%30,000
2018/19100%20,000
2019/20100%20,000
2020/21100%10,000
2021/22100%10,000
2022/23100%6,000
2023/24100%3,000

薪俸稅的寬減上限以每個個人計算;如果已婚人士與配偶合併評稅,寬減上限是二人合計。

 

至於個人入息課稅,未婚人士的寬減上限以每個個人計算。若已婚人士選擇與配偶分開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寬減上限亦以每個個人計算;若納稅人與配偶共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稅,寬減上限則是二人合計。

 

若然納稅人須同時繳納薪俸稅和利得稅,該人的薪俸稅和利得稅稅款均獲寬減。假如納稅人有營業利潤或租金收入,並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則寬減額須按個人入息課稅的稅款計算。這或會與不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所得的不同,而最終寬減額須因應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

 

上述寬減只適用於該課稅年度的最終評稅,不適用於該年度的暫繳稅。故此,儘管有寬減措施,納稅人仍須依時繳納暫繳稅,任何多繳稅款將獲退還。

 

2. 現時薪俸稅的稅率是多少?

2. 現時薪俸稅的稅率是多少?

於2018/19課稅年度及其後(亦適用於個人入息課稅)的稅率為:

 

應課稅入息淨額
(總入息 ─ 扣減項目 ─ 免稅額)
累進稅率
首50,000元2%
其後的50,000元6%
其後的50,000元10%
其後的50,000元14%
餘額17%

 

總入息凈額(總入息 ─ 扣除項目) < 標準稅率:15% 或 16%(自2024/25課稅年度起,將實施標準稅率兩級制,首500萬元的入息淨額繼續按15%的稅率計算,超過500萬元的入息淨額部分則將按16%的稅率計算。)

 

薪俸稅額是按閣下的應課稅入息實額以累進稅率計算,或以總入息淨額以標準稅率計算,兩者取較低的稅額徵收。稅款或會因稅務寬減而進一步下調,受限於每年上限。根據以上圖表,累進稅率對入息相對較低之人士較為有利,而標準稅率則有利於入息相對較高的人士,因為在累進稅率的計算下,首200,000元之後的所有應課稅入息會被抽取17%的稅款,而非15%或16%(標準稅率兩級制)。

 

問答3為薪俸稅計算方法提供進一步說明。

 

閣下亦可登入稅務局的薪俸稅 / 個人入息課稅稅率表,以取得更詳細的稅率資料。

 

4. 薪俸稅及暫繳薪俸稅須於何時繳交?

4. 薪俸稅及暫繳薪俸稅須於何時繳交?

一般情況下,閣下將會收到薪俸稅繳納稅款通知書,訂明可分兩期繳交應繳稅款,第一期於一月繳交,第二期於四月繳交。一般來說,閣下在繳交第一期稅款時,已賺取了有關年度的至少九個月入息,才須繳付同年度75%的暫繳稅;餘下的25%則在賺取全年入息後(即四月時)才須繳付。假設閣下於本年度的入息無變(和上一年度比較),則套用俗語來說,繳交暫繳稅便不是年頭交年尾稅,亦非今年交明年稅。

 

5. 我可以在甚麼情況下繳交少些稅款,或延期繳交暫繳薪俸稅?

5. 我可以在甚麼情況下繳交少些稅款,或延期繳交暫繳薪俸稅?

閣下可根據以下其中一個情況申請緩繳暫繳薪俸稅:

  • 閣下有資格得到未有在暫繳稅通知書中計算的免稅額。例如: 
    • 在暫繳稅課稅年度內結婚,而配偶沒有任何息,可獲已婚人士免稅額;
    • 在暫繳稅課稅年度內新生子女,可獲子女免稅額;或
    • 父母屆滿合資格的年齡,可得到的供養父母免稅額。
  • 閣下在暫繳稅課稅年度的應課稅入息實額,少於或可能會少於前一年度的應課稅入息實額的90 %,又或少於或可能會少於暫繳稅課稅年度估計入息的90%。
  • 閣下已被評定繳納暫繳薪俸稅,且在課稅年度內已支付或預期支付個人進修開支、認可退休計劃供款、住宿照顧開支、居所貸款利息、自願醫保計劃保單下的合資格保費、合資格年金保費或可扣稅強積金供款或住宅租金,而該等開支超越或相預期超越暫繳稅課稅年度的對上一年所指明的金額。
  • 閣下已停止或會在暫繳稅課稅年度終結前停止賺取應課薪俸稅入息。閣下須在申請書內清楚填寫整個課稅年度估計入息的數額,並提供入息减少的原因,例如失業、退休及減薪。
  • 閣下已就上年度的薪俸稅評稅提出反對。

 

閣下的緩繳暫繳稅申請書必須最遲在繳交暫繳稅的限期前28天,或在暫繳稅的繳稅通知書發出日期後14天內(以較後者為準),送達稅務局。

 

如閣下的暫繳稅款是分兩期繳交,而閣下在限期前已繳交了第一期稅款,閣下仍可申請暫緩繳交第二期的全部或部分稅款,但必須遵守稅務條例訂明的申請限期和理由。

 

6. 已婚人士如何申報入息?

6. 已婚人士如何申報入息?

已婚人士可選擇「分開評稅」或「合併評稅」:

 

i) 分開評稅

丈夫與妻子會被視作個別人士。他們每人須:

  • 填妥個人報稅表;
  • 申報入息;
  • 申索開支(和扣減);以及
  • 繳納稅款。

 

ii) 合併評稅(只適用於對納稅人有利時)

如夫婦其中一方的入息少於他 / 她應得的免稅額,選用分開評稅便可能未充分利用免稅額。假若這對夫婦選擇合併評稅,入息和免稅額都會合計,評稅主任會從他們的入息總額中扣減已婚人士免稅額,夫婦兩人便可少付稅款。

 

因此,如夫婦二人合併評稅所須繳納的薪俸稅比分開評稅為少,夫婦兩人每年均應各自在報稅表中選擇合併評稅。雖然夫婦二人均須提交報稅表,但如選擇合併評稅能減少他們整體所要繳交的稅款,則稅務局只會根據兩人合計的總薪俸入息來計稅,並向收入較高的一方發出稅單,要求他 / 她繳交稅款。

 

如選擇合併評稅,夫婦兩人須提名其中一人作為其應評稅淨入息總額的應納稅款責任人。

 

如合併評稅不能令稅款減少,評稅主任會自動向夫婦二人分別發出評稅稅單。

 

不過,選擇和取消選擇合併評稅均有期限。如閣下起初選擇合併評稅,但其後取消選此項選擇,閣下便不可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再次選擇合併評稅。

 

選擇或取消合併評稅,須在下列時限內提出:

  • 在該課稅年度或隨後一個課稅年度內;或
  • 須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成為最終評稅後1個月內(以較遲者為準);或
  • 在稅務局局長根據有關情況而認為合理的更長時限(如有)。

 

不論夫婦兩人之居籍在何處,他們均可在香港的稅務規例下選擇合併評稅,但夫婦兩人都必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享有香港薪俸稅之應評稅入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