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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利得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任何人士如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性質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

 

在利得稅範疇中,「人士」之定義包括法團 / 有限公司、獨資經營者、合夥業務或受託人等,自僱人士亦包括在內。

 

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根據個案的事實而定。於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暫繳利得稅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實際利潤而徵收。由於每年的利潤要到該年度完結之後才能確定,因此稅務局會在該年度完結前徵收暫繳稅,當該年度的利潤在下一年評定後,已繳付的暫繳稅款會用來支付該年度應繳付的利得稅。

 

有限公司的稅務事項

 

每間法團或有限公司均須於每次周年大會上委任一名核數師(《公司條例第396條),而此核數師可處理公司的稅務事項。如有任何關於有限公司的稅務問題,請向閣下的核數師或會計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