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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時利得稅之稅率是多少?

1. 現時利得稅之稅率是多少?

利得稅稅率為:

 

(1) 一般稅率(自2008/09課稅年度起) 

法團(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業務 / 公司,例如有限公司):16.5%
法團以外的人士或機構(並非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業務 / 公司,例如獨資經營商户、*合夥業務):15%

(*如其中一個合夥人是一間有限公司,此合夥人的利得稅稅率為16.5%)

 

兩級稅率制度(自2018/19課稅年度起)

法團應評稅利潤首2,000,000元的稅率為8.25%;超出2,000,000元的任何應評稅利潤的稅率為16.5%
法團以外的人士或機構應評稅利潤首2,000,000元的稅率為7.5%;超出2,000,000元的任何應評稅利潤的稅率為15%

 

至於「有關連實體」,在一個課稅年度內只可提名其中一間實體參與兩級利得稅稅率制度,其餘的實體將不能運用兩級制利得税率。

 

在以下情況下,某實體即屬另一實體的「有關連」實體:

  • 兩個實體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實體;或
  • 兩個實體均受同一實體「控制」。

 

至於獨資經營業務,如兩個實體均由同一名自然人經營,則兩者便「有關連」。

 

一般而言,「控制」指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或有權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另一實體的多於50%的已發行股本、表決權、資本或利潤。

 

(2) 特惠稅率

特惠稅率可能適用於從某些合資格交易 / 活動中收到或產生的某些合資格利潤,例如:2018年4月1日之前發行的「短 / 中期債務票據」(目前為8.25%)、2018年4月1日或之後發行的合資格債務票據(目前為0%)、自2016/17課稅年度起營運的企業財資中心(目前為8.25%)、飛機和船舶租賃(目前為0%或8.25%,視情況而定)、自2018/19課稅年度起的專業再保險(目前為8.25%)、自2020/21課稅年度起的保險(目前為8.25%)、自2022/23課稅年度起的家族辦公室(目前為0%)等等。有意得享特惠稅率的納稅人,應向稅務顧問尋求專業建議,以確定自己是否符合資格。

 

(3) 其他評稅方式

在某些情況下,某些類別的納稅人(例如保險法團、船舶擁有人和飛機擁有人)會要求替代的評稅方式。

 

2. 甚麼是應評稅利潤?怎樣理解利得稅之「評稅基期」?

2. 甚麼是應評稅利潤?怎樣理解利得稅之「評稅基期」?

稅務條例》沒有對「利潤」一詞作出清楚界定。概括來說,應評稅利潤(或經調整後的虧損)指任何人士在評稅基期內以一般會計準則,及依照《稅務條例》對收入及可扣除項目的規定,計算出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或蒙受的虧損)。利得稅之評稅基期未必與課稅年度(即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相同。

 

評稅基期為以下之其中一段期間: 

  1. 截至有關課稅年度3月31日為止的一年(與課稅年度相同);
  2. 如業務年結並非於3月31日結算,則在有關課稅年度3月31日為止一年內終結的會計年度(例子:如公司每年的結帳日是5月31日,閣下於2022/23課稅年度須申報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之帳目);
  3. 如帳目按農曆製備,則在有關課稅年度終結的農曆年;
  4. 就停止業務或轉讓業務而言,假如業務並未停止,但轉讓或交予別人經營,或假如於1974年4月1日以前開業的業務停業,則採用特別規則處理;或
  5. 如屬新展開業務,請參閱下文。

 

新開張業務之利得稅評稅基期

假設閣下的業務於2020年7月1日開始營業,而會計帳目於每年12月31日結算(即首個會計年度於2020/21課稅年度結束),業務的評稅基期是: 

  • 2020/21課稅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021/22課稅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假設閣下的業務於2020年7月1日開始營業,但會計帳目於每年5月31日結算(即首個會計年度不是在2020/21課稅年度結束),業務的評稅基期是:

  • 2020/21課稅年度:無
  • 2021/22課稅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 2022/23課稅年度: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3. 獨資經營業務與合夥業務的報稅規定是否有分別?

3. 獨資經營業務與合夥業務的報稅規定是否有分別?

上述兩種業務的報稅規定基本上相同,只是所填寫的報稅表不同而已: 

  • 如屬獨資經營業務 ,有關東主須在個人報稅表(B.I.R. 60)第5部分申報利潤 / 虧損。
  • 合夥業務則須由首合夥人填寫並簽署利得税報税表─法團以外人士(B.I.R.52)。

 

如業務於會計年度內由獨資轉為合夥經營,或由合夥轉為獨資經營,都須以合夥業務的名義使用利得税報税表─法團以外人士(B.I.R.52)申報該年度全年的利潤 / 虧損。

 

5. 我獨自經營業務並須在報稅表上申報應評稅利潤。我是否必須聘用專業會計師為我擬備帳目?

5. 我獨自經營業務並須在報稅表上申報應評稅利潤。我是否必須聘用專業會計師為我擬備帳目?

一般來說,法例並無規定經營獨資業務或合夥業務的人士必須聘請專業會計師擬備業務帳目。如閣下具備會計及稅務知識,可自行擬備業務帳目。閣下亦可聘請一位簿記員處理有關帳目。

 

計算應評稅利潤時經常要應用會計理論,因此聘請專業會計師 / 核數師處理報稅事宜會較為穩妥。

 

6. 若果我沒有聘請會計師處理公司之報稅事宜,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還有甚麼途徑可取得協助?

6. 若果我沒有聘請會計師處理公司之報稅事宜,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還有甚麼途徑可取得協助?

應評稅利潤指任何人士在評稅基期內以一般會計準則及依照《稅務條例》的規定,計算出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純利(或虧損)。

 

稅務局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利得稅之計算表作參考用途,包括I.R. 表格第 957A(c)號(獨資經營業務),及I.R.表格第957號(合夥經營業務)。閣下可利用這些表格為業務帳目的純利作出適當調整,從而計出應評稅利潤。

 

如閣下對計算方式仍有疑問,應向會計師或專業稅務顧問尋求專業意見。

 

7. 我可否申請繳交少些稅款,或申請延期繳交暫繳利得稅?

7. 我可否申請繳交少些稅款,或申請延期繳交暫繳利得稅?

稅務條例第63J條訂明納稅人可倚賴某些理由申請暫緩繳納暫繳利得稅,其中部分理由包括: 

 

  • 閣下在某課税年度的應評税利潤少於或可能會少於對上一個年度的應評税利潤的 90%。
  • 結轉入該課税年度抵銷的任何虧損額被遺漏或有不確之處。
  • 閣下已經或將會停止經營閣下的行業、專業或業務,而應評税利潤少於或可能會少於對上一個年度的應評税利潤。
  • 閣下已就暫繳税課税年度選擇個人入息課税,而按這方法,閣下可能會少付税款。
  • 閣下已就暫繳税課税年度對上一個年度的利得税評税提出反對。

 

閣下必須在不遲於繳納暫繳稅的限期前28天或在相關稅單的發出當日起計14天內(以較後者為準)把申請書送達稅務局。視乎申請理由,閣下可能要提交文件以支持申請。

 

8. 我經營的獨資業務的總入息在本年度少於2,000,000元,我是否需要保存這個年度的業務紀錄?這些紀錄又應保存多久?

8. 我經營的獨資業務的總入息在本年度少於2,000,000元,我是否需要保存這個年度的業務紀錄?這些紀錄又應保存多久?

自2023年4月1日起,無論以紙本還是電子形式提交利得稅報稅表,總收入不超過2,000,000元的小型法團和業務不再獲豁免提交佐證文件(包括財務報表和利得税計算表)。

 

根據《稅務條例第51C條,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必須就其收入及開支,以及在該業務方面的資產與負債,保存足夠的紀錄(英文或中文),以便確定其應評稅利潤。而業務交易紀錄須由交易完成日期起計保存最少7年。

 

納稅人如不依法存業務紀錄,可被罰款最高100,000元,而稅務局亦可能會對有關業務作出估計性的評稅。

 

9. 如我經營的業務不是每項收入都要徵稅,究竟哪些收入需要課稅,哪些收入不需要課稅?

9. 如我經營的業務不是每項收入都要徵稅,究竟哪些收入需要課稅,哪些收入不需要課稅?

總則

日常業務營運收入通常屬於營運收入,需要課稅。

 

出售固定 / 資本性質資產所得的收益屬資本性質收入,通常不需要課稅。

 

與業務有密切關係的收入亦要課稅,其中包括: 

  • 得自分租部分經營場所的租金收入;
  • 從貿易夥伴收取的佣金回饋;及
  • 因顧客取消生意合同而充公的訂金或收到的補償金。

 

一般情況下,因停業並轉讓有關業務給予他人繼續經營(或出售固定資產)而收取的款項屬資本性質收入,通常不需要課稅。但閣下仍須留意《稅務條例》所載有關處理存貨、機器設備和廠房的相關條文,並在有需要時徵詢執業律師或會計師的專業意見。

 

須繳納利得税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通常不包括在股息收取人的應課稅利潤之中。

 

需要徵稅的收入 /  收款例子: 

  • 追回先前已獲扣稅的業務壞帳;
  • 得自政府或其他人士的非資本性質補助金及津貼;
  • 得自出租電腦、機器等設備的租金收入;
  • 因失去營業存貨而得到的保險賠償;及
  • 轉讓某些收入的收款權而獲得的款項。

 

此外,根據《税務條例》,若干款項被認定為被當作是因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營業收入,當中包括:

  • 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電影片膠卷或電視片膠卷、紀錄帶、錄音或有關的宣傳資料而獲得的款項;
  • 因在本港使用或獲授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秘密工序 / 方程式等而收取的款項;及
  • 因在本港以外地方使用或獲授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秘密工序、方程式等而收取的款項,且該款項在確定某人在利得税下的應評税利潤時可予扣減。

 

不能徵稅的收入 /  收款例子:

  • 出售固定 / 資本資產的款項;
  • 出售業務權益 / 商譽的款項;
  • 因提早解除業務租約而收取的賠償;
  • 法團所分派並已另外繳付利得稅的股息;
  • 已包括在其他應課利得稅的人士的應評稅利潤內的款項;及
  • 儲稅券利息。

 

10. 如果不是所有開支都可以在應評稅利潤中扣減,哪些開支才可以被扣減?

10. 如果不是所有開支都可以在應評稅利潤中扣減,哪些開支才可以被扣減?

總則

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日常營運開支通常可予扣減,例如: 

  • 經營場所 / 僱員宿舍的租金支出;
  • 經營場所的電費、水費及電話費;
  • 僱員的薪金、工資、津貼、花紅;
  • 僱主為僱員就強積金計劃或其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支出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但有關供款不可超過每名員工在相關期內薪酬總額的 15%;
  • 獨資經營人士或合夥人身份的自僱人士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目前可扣減金額上限為每人每年18,000元;
  • 終止聘用僱員時而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因經營業務而借貸的利息支出,例如將貸款用作購入存貨(但須符合《稅務條例第16(2)條的規定);
  • 業務的呆壞帳(即包括在營業額中但無法從客戶處取回的款項);
  • 用以產生利潤的物品、場所、機械設備及工業裝置的維修開支;
  • 用以產生利潤的工具和器具的更換開支(不能就相同的項目享有折舊免稅額);
  • 購買專利權或任何專有技術的權利,或用於產生應課稅利潤的特定知識財產權的支出(但相關專利權或任何專有技術的權利不得從相聯或相關人士購買);
  • 研究和開發費用(包括市場、工商或管理事務研究),與設計有關的支出及工業教育的支出,但須符合若干規則。自2018/19課税年度起,就符合資格的本地某些研發開支,首2,000,000元可獲300%税務扣減,超出2,000,000元的款項亦可獲200%扣減;及
  • 認可慈善捐款,但金額須為100元或以上才可獲扣稅,而扣減上限為應評稅利潤的35%。

 

此外,亦有其他稅務優惠可作為扣除項目,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 用於香港業務上的商標、設計或專利權的註冊費用;
  • 購置環保設施的資本開支;
  • 工業敎育方面的支出(但須符合若干規則);
  • 如屬「訂明的固定資產」,便可在購入資產之年享有100%的折舊免稅額,這些資產包括:直接用於製造程序的特別機械或工業裝置、電腦硬件(但不包括機械或工業裝置需要的部分)以及電腦軟件及電腦系統(但不包括租賃資產或以租購協議方式購買的資產);
  • 翻新或翻修用作產生應課稅收入的樓宇的資本性開支,可分別在連續五個課稅年度中平均扣除;
  • 工業建築物免稅額;及
  • 商業建築物重建免稅額。

 

11. 哪些支出不能在應評稅利潤中扣減?

11. 哪些支出不能在應評稅利潤中扣減?

下列是部分不能扣減的支出:

 

  • 資本虧損;
  • 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提取的款項;
  • 上述人士撤回的資本款項;
  • 資本性質開支(例如購買固定資產);
  • 改進任何經營塲所、機械和工業設備的開支;
  • 如租用塲所並非用作生產利潤,則付出的租金及水電開支均不能扣減;
  • 如某項損失將可或經已根據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得回補償,則該損失不應再獲扣減;
  • 任何根據《稅務條例》而繳付的稅款都不能扣減 (就僱員薪酬所繳付的薪俸稅可予扣減);
  • 凡支付予 獨資業務人士及其配偶或合夥人士及其配偶的薪酬、資本利息或貸款利息均不能扣減;
  • 家庭及私人開支,包括:
    為獨資經營人士 / 合夥人及其配偶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保險費及慶祝生辰開支等,和往返居所與業務地點的車船費用;
  • 在送貨物給顧客時違反法例,需要支付的交通罰款(這是違反法例的罰款而不是為產生利潤而支付的開支);
  • 任何並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支付的開支;
  • 獨資業務人士或合夥人士及他們的配偶之強積金計劃供款(強制性供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