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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我的业务有100,000 元亏损,但在同一年度亦受雇于另一机构而收取400,000 元薪金,我可否从个人入息课税中交少些税?

3. 如我的业务有100,000 元亏损,但在同一年度亦受雇于另一机构而收取400,000 元薪金,我可否从个人入息课税中交少些税?

(注:下列计算以2022/23课税年度之税率为为基础)

 

应缴薪俸税款额$
薪金收入400,000 
减:基本免税额(132,000)
应课税收入净额268,000
税款(以累进税率计算)27,560
减:100%税款宽减(上限6,000元)(注)(6,000)
应缴薪俸税款额21,560 
  
应缴利得税款额$
业务利润(或亏损)(100,000)
应缴税款0

 

如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评税:     

 $
薪金收入400,000 
业务亏损(100,000)
应课税收入总额300,000 
减:基本免税额(132,000)
应课税收入净额168,000 
税款(以累进税率计算)11,520
减:100%税款宽减(上限6,000元)(注)(6,000)
应缴税款5,520

 

透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阁下可把业务亏损用以抵销其他应评税收入,从而少付税款16,040元(即21,560元减5,520元)。

 

(注)2022/23年度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可获寛减最后评税100%的税款,每宗个案以6,000元为上限。

 

4. 我的独资业务的评定利润为 460,000 元,我太太亦从出租物业每月收取租金10,000 元,并支付供楼按揭利息全年共56,000 元。个人入息课税将如何适用于夫妇之评税?

4. 我的独资业务的评定利润为 460,000 元,我太太亦从出租物业每月收取租金10,000 元,并支付供楼按揭利息全年共56,000 元。个人入息课税将如何适用于夫妇之评税?

(注:下列计算以2022/23课税年度之税率为基础)

 

如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评税:

 $$
 阁下的业务利润 460,000
太太的物业收入  
 - 应评税净值($10,000 x 12 x 80%)96,000 
 - 减:按揭利息(56,000)40,000
 应课税收入总额 500,000
 减:已婚人士免税额 (264,000)
 应课税收入净额 236,000
 税款(以累进税率计算) 22,120
 减:100%税款宽减(上限6,000元)(注) (6,000)
 应缴税款 16,120
   
阁下在应缴税款中的份额
($16,120 x 460,000 / 500,000)
 14,830
太太在应缴税款中的份额
($16,120 x 40,000 / 500,000)
 1,290

(注)2022/23年度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可获寛减最后评税100%的税款,每宗个案以6,000元为上限。

 

截至2017/18课税年度,假如纳税人已婚且并非与配偶分居,而两人均赚取应评税收入,则两人必须共同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自2018/19课税年度起,丈夫和妻子也可根据个人入息课税而分开纳税。

 

假如纳税人及其配偶共同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则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在作出适当扣减后,将与配偶的收入总额合计为共同收入总额,然后评税。根据该共同评税所须缴纳的税款,通常会根据丈夫和妻子的经扣减收入总额按比例分摊,而他们会各自获发给评税通知书和缴纳税款通知书。

 

5.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是否有期限?

5.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是否有期限?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必须于下列时限内提出(以较后者为准): 

  • 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后两年内(例子:选择2022/23年度的个人入息课税,不得迟于2025年3月31日提出);或
  • 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或补加评税通知书发出后两个月内。

 

中国内地与香港订立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V. 中国内地与香港订立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本部分简介在中港两地均从事受雇工作的香港居民所要注意的税务事项。

 

中国内地与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中港双方于1998年2月11日签订《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下称 「非全面安排」 ),合理地界定中港两地的征税权,以避免同一项收入在两地被重复征税。

 

中港双方于2006年8月21日签署一份更全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 「全面安排」 ),取代非全面安排。全面安排扩阔了收入的涵盖面,加入不动产所得、关联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资本收益、退休金及政府服务等。

 

多年来,中港双方就全面安排签订了多份议定书,以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及落实针对避税的国际标准。

 

在香港的税责

欲知同时在中港两地提供服务的香港居民在缴纳薪俸税方面的责任,请点击此处

 

在内地的税责

假如一名受雇的香港居民只在内地提供服务(即在香港期间不提供服务),则该人就该受雇工作(包括董事身份)的一切收入将被视为源于在内地提供服务,而该等收入不论由内地雇主还是境外雇主(包括香港雇主)支付,均须完全由内地征税,除非该人符合下列所有三个条件: 

  1. 在有关历年中(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及
  2. 有关收入由不属于内地居民的雇主(或其代表)支付;及
  3. 有关收入并非由雇主设于内地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如果有关报酬须同时在香港纳税,则在内地所缴税款可根据按全面安排获得税收抵免。

 

假如一名受雇的香港居民在中港两地均有提供服务,则该人在内地的税责按下列方法厘定:

  1. 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该人所得的入息,只就内地机构支付或负担的部分,按在内地停留天数计算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雇主(包括香港雇主)支付部分,则毋须缴税。

  2. 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该人从内地机构及境外雇主(包括香港雇主)取得的入息总额,须按在内地停留天数计算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停留」天数采用「身处当地天数」的计算方法。入境或出境的当天均当作一天计算。例子:假如于11月1日到达内地,并于11月2日离开,则视为在内地停留了两天。

 

印花税(厘印费)

VI. 印花税(厘印费)

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章)订明某类文件须被征收税款。「印花」英文为“stamp” ,但与邮票全无关系。概括来说,这些文件必须在缴交印花税后才会获香港法庭承认及执行。这些文件包括: 

  1. 不动产 / 房地产售卖 / 转让转易契(即楼契);
  2. 住宅物业买卖 / 转让协议(包括临时买卖协议);
  3. 不动产 / 房地产租约;以及
  4. 香港证券(股票)转让文书。

 

换句话说,如阁下进行下列交易(只属例子,并非尽列),便须缴付印花税: 

  • 卖出(或买入)一个单位 / 一座大厦 / 一块土地;
  • 租出(或租用)一个单位 / 一座大厦 / 一块土地;或
  • 卖出(或买入)一间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买卖双方以及任何使用该文书的人负有同等责任缴纳印花税,不论他们是否自行订并相反的协议。

 

印花税税率

不动产买卖或转让文书、不动产租约及香港证券的转让文书须缴纳不同税率的印花税。

 

  • 不动产买卖或转让

 

(a) 从价印花税

 

视乎阁下的物业种类属于 (i) 住宅或 (ii) 非住宅、相关的签立文书日期及其他情况,须缴纳的从价印花税会有所不同。下表列出一般适用的从价印花税率:

 

物业种类签立日期适用税率
非住宅物业

2020年11月26日或之后

 

第2标准税率

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但在2020年11月26日之前

 

第1标准税率第2部
住宅物业

2016年11月5日或之后

 

第1标准税率第1部

 

(如买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则第2标准税率适用)

 

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第1标准税率第2部

 

请注意:若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并没有拥有其他住宅物业,则不论该人是否首次购置住宅物业,该人在购置住宅物业时所签立的协议 / 转易契均不适用第1标准税率第1部。在此情况下,较低的第2标准税率适用。

 

有关现行适用的印花税税率,请点击此处;有关应用税率的阐述,请点击此处。

 

请注意:自2024年2月28日起,政府撤销所有需求管理措施,包括「额外印花税」和「买家印花税」。

 

  • 香港不动产租约

 

在香港,不动产租约须缴纳的印花税视乎租期长短而定。在计算印花税时,不包括租约中注明的按金。

 

租期税率
无指定或不确定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
超逾不超逾 
 1年

租期内须缴租金总额的0.25%*

 

1年3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

 

3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

 

租约内提及的顶手费及建造费等

代价的4.25%(如根据租约须付租金);否则与出售不动产相同

 

副本或对应本每份5元

* 将年租/平均年租/租金总值须调高至最接近的100元计算

 

  • 香港证券的转让

 

售卖或购买任何香港证券所须缴纳的印花税税率视乎代价款额或价值而定。

 

文件性质税率
售卖或购买任何香港证券的成交单据每张售卖单据及购买单据所载的代价款额或价值的0.1%(即转让证券须缴纳合共0.2%)
作用是作出生者之间的无偿产权处置的转让5元另加证券价值的0.2%
任何其他种类的转让5元

 

请注意:以上税率为本页更新当日的现行税率,可能会有所变动。如有需要,请向税务局印花税署查询最新适用税率。

 

物业交易的利得税

纳税人须注意,除缴付印花税外,在香港从事业务过程中的物业买卖而取得之应评税利润,须另行缴纳利得税。

 

欲知有关利得税的进一步资料,请浏览「利得税」一节。

 

1. 怎样为文件加盖印花?

1. 怎样为文件加盖印花?

a) 网上电子物业印花服务

阁下可使用24小时的电子印花服务为下列文件递交加盖电子印花申请: 

  1. 首次加盖印花的买卖合约 / 楼契,包括延期提交的申请(不超过 4 名买家);
  2. 支付已获准延期的印花税;
  3. 其后的买卖合约 / 楼契(早前已签署临时买卖合约 / 正式买卖合约);
  4. 不超过 4 名业主和 4 名租客的租约;及
  5. 转让证券的成交单据及 / 或转让文书(不超过4名共同转让人及 / 或4名共同承让人)。

 

b) 以纸张形式申请为物业文件加盖印花

以纸张形式申请加盖物业印花,可以在印花税署柜位递交申请表,而不必提交买卖合约、楼契及租约的正本(但须裁定或随附于豁免、宽免、减免或退款的申请除外)。

 

为租约加盖印花的申请亦可以邮寄方式递交。

 

c) 传统印花

这个方法适用于所有类别的文书,包括物业文件及证券交易文件。申请人须在印花税署柜位或以邮递方式申请,并提交文书正本及其他左证文件(如有)。

 

印花税署收到加盖印花申请及其他所需文件与款项后,便会发出印花证明书或在文件上加盖印花。

 

如欲取得由计算机发出的印花证明书式样,请登入税务局的网页。有关由人手发出的印花证明书式样,请登入相关网页

 

4. 除了被征收罚款外,逾期为文件加盖印花还有什么后果?

4. 除了被征收罚款外,逾期为文件加盖印花还有甚么后果?

任何须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除非已加盖适当印花,否则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为证据,但在以下法律程序中则属例外: 

  1. 刑事法律程序;
  2. 印花税署署长为追讨根据《印花税条例》须予缴付的印花税或罚款,而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此外,未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件亦不得作任何其他用途。

 

举例说,如阁下和他人订立租约后,欲提出诉讼以追讨欠租或其他赔偿,但有关租约并无加盖印花,法庭便可能不会接受此租约为有效证据。但如法庭在律师作出个人承诺会安排以下事项后,则未加盖适当印花的文书或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被法庭收取为证据: 

  1. 按该文书可予征收的印花税而加盖印花;及
  2. 缴付根据《印花税条例第9条须就该文书缴付的罚款(参阅上文问题3)。

 

5. 我于何时需要缴交印花税的裁定费?

5. 我于何时需要缴交印花税的裁定费?

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印花税署署长(下称「署长」)对一份文书应否征收印花税及有关税款提出意见,但须缴付裁定费目前为50元)。如阁下希望为文书申请豁免印花税,亦可向署长申请作出裁定。

 

根据《印花税条例》,某些文书可豁免缴交裁定费,其中包括成交单据是以欠承让人的债项为代价者,或用作馈赠产权的文书等。阁下可向税务局查询详情。

 

如要申请裁定,申请人须到印花税署柜位办理,并递交文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正本。税务局不接受以电子方式递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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