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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中国内地与香港订立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本部分简介在中港两地均从事受雇工作的香港居民所要注意的税务事项。

 

中国内地与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中港双方于1998年2月11日签订《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下称 「非全面安排」 ),合理地界定中港两地的征税权,以避免同一项收入在两地被重复征税。

 

中港双方于2006年8月21日签署一份更全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 「全面安排」 ),取代非全面安排。全面安排扩阔了收入的涵盖面,加入不动产所得、关联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资本收益、退休金及政府服务等。

 

多年来,中港双方就全面安排签订了多份议定书,以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及落实针对避税的国际标准。

 

在香港的税责

欲知同时在中港两地提供服务的香港居民在缴纳薪俸税方面的责任,请点击此处。

 

在内地的税责

假如一名受雇的香港居民只在内地提供服务(即在香港期间不提供服务),则该人就该受雇工作(包括董事身份)的一切收入将被视为源于在内地提供服务,而该等收入不论由内地雇主还是境外雇主(包括香港雇主)支付,均须完全由内地征税,除非该人符合下列所有三个条件: 

  1. 在有关历年中(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及
  2. 有关收入由不属于内地居民的雇主(或其代表)支付;及
  3. 有关收入并非由雇主设于内地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如果有关报酬须同时在香港纳税,则在内地所缴税款可根据按全面安排获得税收抵免。

 

假如一名受雇的香港居民在中港两地均有提供服务,则该人在内地的税责按下列方法厘定:

  1. 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该人所得的入息,只就内地机构支付或负担的部分,按在内地停留天数计算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雇主(包括香港雇主)支付部分,则毋须缴税。

  2. 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该人从内地机构及境外雇主(包括香港雇主)取得的入息总额,须按在内地停留天数计算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停留」天数采用「身处当地天数」的计算方法。入境或出境的当天均当作一天计算。例子:假如于11月1日到达内地,并于11月2日离开,则视为在内地停留了两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