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利得税
根据《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性质资产所得的本地利润除外),均须纳税。
在利得税范畴中,「人士」之定义包括法团 / 有限公司、独资经营者、合伙业务或受托人等,自雇人士亦包括在内。
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之分。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根据个案的事实而定。一般来说,不属于跨国集团的香港公司毋须就海外产生的利润纳税,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至于属于跨国集团的香港公司,则应留意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在此机制下,除非满足特定豁免要求,否则须就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被动收入缴纳利得税)以及在香港实施「全球反侵蚀税基规则(第二支柱)」方面的最新发展。由于这些问题性质复杂,属于跨国集团的香港公司应咨询专业法律和税务意见。
暂缴利得税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由于每年的利润要到该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当该年度的利润在下一年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来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有限公司的税务事项
每间法团或有限公司均须委任一名核数师(《公司条例》第396条)以制备经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而此核数师还可以税务代表的身份处理公司的税务事项。如有任何关于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请向阁下的核数师或会计师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