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
VII. 遗产税
遗产税已于 2006 年 2 月 11 日取消。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后但在 2006 年 2 月 11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遗产(过渡期的遗产),如基本价值超逾 7,500,000元,亦只会被征收 100元 的象征性税款。
如欲取得遗产承办的参考资料,请登入另一题目:遗产承办。
遗产税已于 2006 年 2 月 11 日取消。凡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或之后但在 2006 年 2 月 11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遗产(过渡期的遗产),如基本价值超逾 7,500,000元,亦只会被征收 100元 的象征性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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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阁下如不同意评税,可提出反对和上诉。
反对评税
阁下必须向税务局以书面方式提出反对评税,并清楚说明反对理由。阁下亦可填妥在IR831表格中的反对/申请修订评税的相关部份并签署作实,然后以邮寄(香港九龙协调道邮政局邮箱28777号)或传真(2877 1232)方式把表格交回税务局,或透过阁下的「税务易」账户提出反对。
如阁下之评税入息只是估计数目,或者并未取得所有应得免税额,阁下便应问清楚有关评税是否根据《税务条例》第59(3)条(因未有提交报税表)而发出的估计评税。如是,则阁下在提交反对通知书时亦须一并提交填妥的报税表,以证实反对的理据。
2. 时限
阁下必须于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1个月内将反对通知书交送达税务局。
税务局局长如接纳阁下因不在香港、患病或其他合理理由而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发出反对通知书,或会考虑接受阁下逾期提交的反对通知书。阁下须在反对通知书或IR831表格内述明逾期提交反对通知书的理由。
3. 经「税务易」账户提交反对通知书
阁下如已开立「税务易」账户,便可经该账户提交有关薪俸税、全权拥有物业的物业税及/或独资业务的利得税评税的反对通知书。
欲知更多有关「税务易」的资料,请点击此处。
4. 以电子方式提交反对通知书
税务局接受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反对通知书。欲知有关电子提交的规格、方式及程序的详情,请点击此连结。
5. 缴税或暂缓缴税
阁下即使提出反对通知或上诉通知,仍须在评税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缴付税款,除非税务局局长命令在等候该项反对或上诉的结果时可缓缴整笔税款或其部分。
6. 处理反对个案
评税主任可能要求阁下提供进一步数据或证明。经考虑新数据和额外数据后,阁下可能会收到经修订评税或修订评税建议。局长会考虑反对理由并在合理时间内确认、减少、增加或取消评税,亦会将其决定连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阁下。
提出上诉
阁下如不满意税务局局长的决定,仍可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是独立的审裁处。有关上诉应在税务局局长发出书面决定后 1 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税务上诉委员会书记提出。
税务上诉委员会若然接纳上诉人因患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合理理由而未能于1个月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可决定延展上诉期限。
经上诉聆讯后,税务上诉委员会可确认、修改、增加或取消上诉所针对的评税额,亦可将案件连同该委员会的建议发还税务局局长处理。假如该委员会没有减少或取消评税,上诉人或会被命令缴付一笔不超过25,000元的款项,作为该委员会的讼费。
2. 向法庭提出上诉
上诉人或税务局局长任何一方如不同意税务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可发出传票,要求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准许就法律问题针对该项决定提出上诉。该上诉许可申请必须在税务上诉委员会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计1个月内或在该委员会向公众通报其决定的通讯之日期起计1个月内提出。
已获原讼法庭批予上诉许可的上诉人或税务局局长如得到上诉法庭准许,可就税务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直接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欲知更多信息,请参阅税务局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号》。向法庭提出上诉的程序颇为复杂,故建议阁下在提出上诉前先征询专业税务及法律顾问。
纳税人只可在提交报税表并收到有关税单后才可反对评税。
相关课税年度的事先裁定之申请(IR1297表格)必须在该课税年度提交报税表的限期前提出。
(i) 就利润是否须被视为应根据《税务条例》第14条作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而作出的裁定 | 45,000元 |
(ii) 就报酬是否须被视为应根据《税务条例》第9A条征收薪俸税而作出的裁定 | 15,000元 |
(iii) 任何其他裁定 | 15,000元 |
(注:如税务局处理申请所花的时间太长,亦可能会征收附加费用。)
申请人还必须向局长支付局长因寻求外间意见而招致的任何费用、其他费用和合理支出。申请人即使撤回相关申请,仍须支付上述所有费用,除非获局长豁免缴付整笔款项或其部分。
申请事先裁定涉及不少费用,因此若然税务问题所涉金额不大,申请事先裁定便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建议阁下如欲提出事先裁定申请,应征询专业税务顾问的意见。
在没有相反案例的情况下,税务局会同意雇主 首先向已注册的强积金计划作强制性供款,然后才扣取雇员薪酬作为缴付该雇员的税款之用。 强制性供款是指雇主依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第7A(1)(b)和第7A(2)(b)条的法定责任而作出的供款,但并不包括其他例如根据该条文第11条雇员经雇主作出的自愿性供款。
如需为追收税款通知书作任何查询,请致电列印在通知书上的电话号码。
一般来说,阁下如为自己工作而不是以雇员身分受雇,便属自雇人士。在没有任何雇佣关系下,阁下如从买卖货品或提供专业或个人服务赚取入息,便会被视为经营行业、业务或专业,亦即自雇人士。
自雇人士可以是独资经营东主或是合伙业务的合伙人。
身为自雇人士,阁下须就独资业务或合伙业务赚得的应评税利润缴纳利得税,简而言之,阁下须:
阁下若为独资经营者,应在个人报税表(B.I.R. 60)申报业务利润 / 亏损。阁下若为合伙业务的合伙人,则应在利得税报税表─法团以外人士(B.I.R. 52)第5部分申报。
自2022/23课税年度起,法团及业务可自愿透过「税务易」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并可得享额外一个月的报税期限。详情请参阅利得税报税新里程 - 以电子方式填报利得税报税表。
若物业已细分间成多个小单位出租,我在报税表上该如何填报?
阁下须把所有细单位的租金收入加起来,然后把总额填入物业税报税表第4.2部分。
我们的物业于2022年8至10月期间是空置的。就该空置状况,我在该年的报税表内应填报甚么资料?
你应报税表第4部分顶部,在「有」旁边的空格内填上「✓」号,然后填报租金详情。在第4.1部分所要求填写的整月总数是「9」。阁下亦须填报出租的期间,例如「2022年4 月1日至7月31日及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并于第4.2部分填报整段期间的总租金收入。
我把物业其中一间房出租,其余地方则由我自用。就此状况,我应如何填写报税表?
你应在报税表第4部分顶部,在「有」旁边的空格内填上「✓」号,然后把出租该房间的租金收入填入第4.2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