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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某人同时属于全面安排所界定的香港居民和内地居民,该如何处理?

1. 如果某人同时属于全面安排所界定的香港居民和内地居民,该如何处理?

香港居民是指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或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内(其中一个是相关课税年度)在香港逗留超过 300 天的个人。要注意,就此而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不一定视为香港居民。

 

下列标准(按优先级排列)用以确定某人被视为内地抑或香港的居民:

 

  • 该人在何地有永久居所;
  • 该人与何地有较密切的个人和经济关系;
  • 该人通常居住何地;及
  • 两地主管当局相互同意。

 

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以寻求税务优惠

 

  1. 在香港寻求税务优惠

税务局向有需要证明香港居民身份的香港居民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让他们能寻求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安排下的税务优惠。居民身份证明书应足以证明香港居民的居民身份。申请人须留意,获发居民身份证明书并不保证该人能成功申请相关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安排下的税务优惠,而该申请最终将由缔约伙伴决定和评估。

 

身为香港居民的个别人士如欲申请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可填写IR1314A表格并将之提交税务局。一般而言,该等人士包括:

 

 

就内地和香港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而言,在某个历年内签发予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一般可用作证明该申请人在该历年及其后连续两个历年的香港居民身份。

 

税务局的目标是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请表后21个工作日内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一般而言,居民身份证明书会以邮递方式寄给阁下,但阁下亦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亲身领取居民身份证明书。

 

2. 提出上诉或查询

香港居民如对香港的评税有争议,可在评税通知书之日起计一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税务局局长提出反对。

 

香港居民如认为内地所征税款不符合内地和香港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规定,应在指明期限内向内地相关税务当局提出(注意:有关内地税务当局的联络资料,可尝试向香港税务局查询)。若然问题不获解决,该人可向税务局提交有关资料以寻求协助,而税务局会与内地相关税务当局协商,以期解决问题。

 

阁下如欲查询有关内地和香港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事宜,可电邮至税务局taxinfo@ird.gov.hk 或致电税务局187 8088。

 

2. 香港居民如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是否有税务优惠?

2. 香港居民如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是否有税务优惠?

虽然香港没有提供此类税务优惠,但内地税务当局确实为合资格的个人提供某些税务优惠。举例说,中央政府于2019年11月6日颁布了16项有助香港人在大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当中关乎香港居民在大湾区的税务优惠的政策措施重点如下:

  • 由2019年1月1日起,假如个别人士在内地没有居籍并且曾在紧接之前的连续六年内:(1)在一年内在内地居住至少183天及(2)在任何一年内在内地居住少于182天或一度离开内地超过30天,则在通知相关税务当局后,该人源自内地以外并由内地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支付的收入,将获豁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某人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言,「183天」的计算方法是,在内地停留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停留天数;

 

  • 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根据《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市政府须为非内地高端人才和短缺人才提供税收宽免,而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符合该《通知》所述的条件,亦可受惠。假如居民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课税金额的15%,则各市政府会就超额部分提供财政补贴,以给予税收宽免。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2019年《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对高端人才的税收宽免措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当局于2023年6月2日发出《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进一步通知》」),宣布自2023年6月21日起,假如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珠三角九个城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款的15%,则珠三角九个城市的人民政府会就超额部分提供财政补贴,但每名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的补贴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进一步通知》下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就下列收益 / 收入缴纳的金额: 

  • 工资和薪金收入;
  • 劳动服务报酬收入;
  • 作家稿酬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业务经营收入;及
  • 从人才工程及人才项目收取的补贴。

 

相关香港纳税人如欲申请及获得上述补贴,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等;
  • 在珠三角九个城市工作和纳税的人;
  • 遵守法律法规、科研道德和诚信的人;及
  • 属于科学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与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各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关于申请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当局查询。申请可由申请人或其获授权雇主提交。

 

上文并未尽列为在大湾区工作的香港居民提供的相关税务优惠,而仅列出截至此页最近修订之日的一些重点,以供阁下参考。因此,阁下应紧记这些由内地税务当局提供的税务优惠或会有所改变。阁下如有疑问,应咨询内地的相关当地税务当局。

 

3. 申请事先裁定的处理

3. 申请事先裁定的处理

如果局长认为毋须与申请人再作协商,而局长已掌握相关信息以处理申请,局长将尝试在收到申请之日起计6星期内作出回应。局长的任何裁定均为最终裁定,任何反对或上诉均不会获受理。然而,申请人仍有权对局长作出不利裁定后所作的评税提出反对。欲知更多有关事先裁定的资料,请参阅税务局发出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1号》。

 

3. 我收到的假期工资需要课税吗?

3. 我收到的假期工资需要课税吗?

阁下作为雇员在假期收取的任何薪金统称「假期工资」,这些薪金视为薪酬一部分,并且须课税。

 

若阁下在离职时仍有未享用的假期,而雇主将未享用的假期折算为现金支付阁下,这种现金同样视为薪酬一部分,并且须课税。阁下须在个人报税表内申报相关入息。

 

11. 我捐了款给慈善团体,可否获得扣税?

11. 我捐了款给慈善团体,可否获得扣税?

纳税人可申请扣减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现金捐款及捐赠给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所规定而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的现金捐款。如欲确定某个慈善团体是否符合第88条的规定而获豁免缴税,可参阅税务局网页。申请扣减认可捐款的金额下限为100元。

 

纳税人亦可申请扣减配偶所捐赠但未申请扣减的认可慈善捐款。每年的扣减额不得超过阁下在该年度减去可扣除支出及折旧免税额后的应评税入息或应评税利润的35%。 

 

并非所有捐赠给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的款项都可申索扣减。不能扣减的例子包括:购买奖券的款项、购买电影放映或慈善活动入场券的款项、在义卖活动中购物的款项等。

 

建议阁下向收取捐款的慈善团体索取收据,并保留有关收据6年(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提交个人报税表时,毋须提交证明文件。若阁下的个案成为抽查对象,阁下或须呈交收据,以供当局核查。

 

12. 我为自己的居所支付租金,可否用作扣税?

12. 我为自己的居所支付租金,可否用作扣税?

自2022/2023课税年度起,纳税人就用作其居所的住宅而缴付的租金可获税务扣减。如有合资格租赁,纳税人或可将自己或其同住配偶所支付的租金用作扣税。一般来说,纳税人在每个课税年度的住宅租金基本扣减最高款额为10万元。若租赁下有多于一名租客,相关上限会根据合租租客人数按比例调低。若租赁的合约期只占某一课税年度的部分,相关上限亦会根据该租赁的合约期按比例调低。 

 

要符合扣减资格,纳税人必须就住宅处所订立书面租约(或分租租约)。有关租约必须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加盖印花,但由政府或财政司司长法团作为政府的代理人按公平市值的租金租出住宅处所而订立的租赁除外。

 

如属下列情况,纳税人不获住宅租金扣减:

  • 纳税人或其同住配偶是香港住宅处所的法定及实益拥有人; 
  • 有关租赁的业主是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相联者(例如:该业主是纳税人的配偶、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伴侣,或受纳税人或其配偶所控制的法团); 
  • 纳税人或其同住配偶获其雇主或该雇主的相联法团提供居住地方(包括获退还任何已缴租金者);
  • 纳税人或其同住配偶是香港房屋委员会或香港房屋协会辖下公共租住房屋单位的租客或认可占用人;
  • 相关处所禁止作住宅用途;或有关租赁受任何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 
  • 有关住宅租金款额可根据《税务条例》的任何其他条文获扣减;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已就该处所签订租赁购买协议。

 

I. 逃税的罚则

I. 逃税的罚则

1. 如果我没有报税或向税务局提供虚假数据,将会受到什么惩罚?

向税务局局长提交报税表及资料的责任,是受到《税务条例第51条所规管。

 

根据《税务条例第80(2)条,任何人在无合理辩解下: 

  1. 为本人或其他人申报税务数据时,漏报或少报条例规定的数据,以致提交的报税表申报不正确;
  2. 根据条例申索任何扣税或免税额时,作出不正确的陈述;
  3. 提供不正确数据而影响本人(或其他人)的法律责任;
  4. 不遵照根据第51(1)或(2A)条发给他 / 她的通知书的要求;或
  5. 不遵照第51(2)条

 

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以及少收税款的三倍款项,作为进一步罚款。少收税款是因报税表的申报、陈述或资料不正确;或如果报税表的申报、陈述或数据被视为正确,而会少收的税款;或不遵照根据第51(1)或(2A)条发出的通知书内的规定,以及不遵照第51(2)条,而少收的税款;或有关人士没有遵照条例而不被察觉,导致少收的税款。

 

2. 我将报税表交回税务局后,在尚未收到评税通知书时发觉填写报税表时出错,应如何修改?

阁下如透过互联网提交报税表,可登入「税务易」账户内的「联络我们」一栏,以更正或补交数据。 

 

假如阁下提交的是纸本报税表,则阁下须按照报税表所要求的格式,以书面方式向税务局评税主任提交更新数据,或使用此处的指明表格提出修改。

 

J. 对评税之反对及上诉

J. 对评税之反对及上诉

1. 我刚收到薪俸税税单,但发现有关评税入息及税额过高。我可否向税务局提出反对?

可以。阁下必须于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 1个月内向税务局提交反对通知书,该通知书必须清楚说明反对的理由。如要提出反对 / 申请修订评税,阁下可填妥 I.R.831表格的有关部分,然后以邮寄(香港九龙协调道邮政局邮箱28777号)或传真(2877 1232)方式将表格交回税务局。

 

阁下如已开立「税务易」账户,可经该账户提交反对评税通知书。

 

如阁下之评税入息只是估计数目,或者并未取得所有应得免税额,阁下便应问清楚有关评税是否根据《税务条例第59(3)条(因未有提交报税表)而发出的估计评税。如是,则在提交反对通知书时亦须一并提交填妥的报税表。

 

在等候反对结果期间,阁下应按照评税通知书缴交税款,或按评税主任的缴税指示缴交税款(即须先行缴交全部或部分税款)。在缴税日期后仍未清缴的税款,税务局局长可征收附加费。

 

若果阁下不满意税务局局长的决定,仍可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审裁处。有关上诉应在税务局局长发出书面决定后1个月内,以书面向税务上诉委员会书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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