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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捐了款给慈善团体,可否获得扣税?

纳税人可申请扣减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现金捐款及捐赠给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所规定而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的现金捐款。如欲确定某个慈善团体是否符合第88条的规定而获豁免缴税,可参阅税务局网页。申请扣减认可捐款的金额下限为100元。

 

纳税人亦可申请扣减配偶所捐赠但未申请扣减的认可慈善捐款。每年的扣减额不得超过阁下在该年度减去可扣除支出及折旧免税额后的应评税入息或应评税利润的35%。 

 

并非所有捐赠给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的款项都可申索扣减。不能扣减的例子包括:购买奖券的款项、购买电影放映或慈善活动入场券的款项、在义卖活动中购物的款项等。

 

建议阁下向收取捐款的慈善团体索取收据,并保留有关收据6年(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提交个人报税表时,毋须提交证明文件。若阁下的个案成为抽查对象,阁下或须呈交收据,以供当局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