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某人同时属于全面安排所界定的香港居民和内地居民,该如何处理?
香港居民是指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或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内(其中一个是相关课税年度)在香港逗留超过 300 天的个人。要注意,就此而言,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不一定视为香港居民。
下列标准(按优先级排列)用以确定某人被视为内地抑或香港的居民:
- 该人在何地有永久居所;
- 该人与何地有较密切的个人和经济关系;
- 该人通常居住何地;及
- 两地主管当局相互同意。
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以寻求税务优惠
- 在香港寻求税务优惠
税务局向有需要证明香港居民身份的香港居民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让他们能寻求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安排下的税务优惠。居民身份证明书应足以证明香港居民的居民身份。申请人须留意,获发居民身份证明书并不保证该人能成功申请相关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安排下的税务优惠,而该申请最终将由缔约伙伴决定和评估。
身为香港居民的个别人士如欲申请香港居民身分证明书,可填写IR1314A表格并将之提交税务局。一般而言,该等人士包括:
- 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或
- 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内(其中一个是相关课税年度)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就内地和香港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而言,在某个历年内签发予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一般可用作证明该申请人在该历年及其后连续两个历年的香港居民身份。
税务局的目标是在收到已填妥的申请表后21个工作日内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一般而言,居民身份证明书会以邮递方式寄给阁下,但阁下亦可以书面方式要求亲身领取居民身份证明书。
2. 提出上诉或查询
香港居民如对香港的评税有争议,可在评税通知书之日起计一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税务局局长提出反对。
香港居民如认为内地所征税款不符合内地和香港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规定,应在指明期限内向内地相关税务当局提出(注意:有关内地税务当局的联络资料,可尝试向香港税务局查询)。若然问题不获解决,该人可向税务局提交有关资料以寻求协助,而税务局会与内地相关税务当局协商,以期解决问题。
阁下如欲查询有关内地和香港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事宜,可电邮至税务局taxinfo@ird.gov.hk 或致电税务局187 8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