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我为自己的居所支付租金,可否用作扣税?
自2022/2023课税年度起,纳税人就用作其居所的住宅而缴付的租金可获税务扣减。如有合资格租赁,纳税人或可将自己或其同住配偶所支付的租金用作扣税。一般来说,纳税人在每个课税年度的住宅租金基本扣减最高款额为10万元。若租赁下有多于一名租客,相关上限会根据合租租客人数按比例调低。若租赁的合约期只占某一课税年度的部分,相关上限亦会根据该租赁的合约期按比例调低。
要符合扣减资格,纳税人必须就住宅处所订立书面租约(或分租租约)。有关租约必须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加盖印花,但由政府或财政司司长法团作为政府的代理人按公平市值的租金租出住宅处所而订立的租赁除外。
如属下列情况,纳税人不获住宅租金扣减:
- 纳税人或其同住配偶是香港住宅处所的法定及实益拥有人;
- 有关租赁的业主是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相联者(例如:该业主是纳税人的配偶、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伴侣,或受纳税人或其配偶所控制的法团);
- 纳税人或其同住配偶获其雇主或该雇主的相联法团提供居住地方(包括获退还任何已缴租金者);
- 纳税人或其同住配偶是香港房屋委员会或香港房屋协会辖下公共租住房屋单位的租客或认可占用人;
- 相关处所禁止作住宅用途;或有关租赁受任何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
- 有关住宅租金款额可根据《税务条例》的任何其他条文获扣减;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已就该处所签订租赁购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