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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时利得税之税率是多少?

1. 现时利得税之税率是多少?

利得税税率为:

 

(1) 一般税率(自2008/09课税年度起) 

法团(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业务 / 公司,例如有限公司):16.5%
法团以外的人士或机构(并非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业务 / 公司,例如独资经营商户、*合伙业务):15%

(*如其中一个合伙人是一间有限公司,此合伙人的利得税税率为16.5%)

 

两级税率制度(自2018/19课税年度起)

法团应评税利润首2,000,000元的税率为8.25%;超出2,000,000元的任何应评税利润的税率为16.5%
法团以外的人士或机构应评税利润首2,000,000元的税率为7.5%;超出2,000,000元的任何应评税利润的税率为15%

 

至于「有关连实体」,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只可提名其中一间实体参与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其余的实体将不能运用两级制利得税率。

 

在以下情况下,某实体即属另一实体的「有关连」实体:

  • 两个实体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实体;或
  • 两个实体均受同一实体「控制」。

 

至于独资经营业务,如两个实体均由同一名自然人经营,则两者便「有关连」。

 

一般而言,「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或有权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另一实体的多于50%的已发行股本、表决权、资本或利润。

 

(2) 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可能适用于从某些合资格交易 / 活动中收到或产生的某些合资格利润,例如:2018年4月1日之前发行的「短 / 中期债务票据」(目前为8.25%)、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发行的合资格债务票据(目前为0%)、自2016/17课税年度起营运的企业财资中心(目前为8.25%)、飞机和船舶租赁(目前为0%或8.25%,视情况而定)、自2018/19课税年度起的专业再保险(目前为8.25%)、自2020/21课税年度起的保险(目前为8.25%)、自2022/23课税年度起的家族办公室(目前为0%)等等。有意得享特惠税率的纳税人,应向税务顾问寻求专业建议,以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资格。

 

(3) 其他评税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类别的纳税人(例如保险法团、船舶拥有人和飞机拥有人)会要求替代的评税方式。

 

2. 什么是应评税利润?怎样理解利得税之“评税基期”?

2. 什么是应评税利润?怎样理解利得税之「评税基期」?

税务条例》没有对「利润」一词作出清楚界定。概括来说,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后的亏损)指任何人士在评税基期内以一般会计准则,及依照《税务条例》对收入及可扣除项目的规定,计算出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或蒙受的亏损)。利得税之评税基期未必与课税年度(即每年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相同。

 

评税基期为以下之其中一段期间: 

  1. 截至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为止的一年(与课税年度相同);
  2. 如业务年结并非于3月31日结算,则在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为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例子:如公司每年的结账日是5月31日,阁下于2022/23课税年度须申报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之账目);
  3. 如账目按农历制备,则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的农历年;
  4. 就停止业务或转让业务而言,假如业务并未停止,但转让或交予别人经营,或假如于1974年4月1日以前开业的业务停业,则采用特别规则处理;或
  5. 如属新展开业务,请参阅下文。

 

新开张业务之利得税评税基期

假设阁下的业务于2020年7月1日开始营业,而会计账目于每年12月31日结算(即首个会计年度于2020/21课税年度结束),业务的评税基期是: 

  • 2020/21课税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2021/22课税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假设阁下的业务于2020年7月1日开始营业,但会计账目于每年5月31日结算(即首个会计年度不是在2020/21课税年度结束),业务的评税基期是: 

  • 2020/21课税年度:无
  • 2021/22课税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 2022/23课税年度: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3. 独资经营业务与合伙业务的报税规定是否有分别?

3. 独资经营业务与合伙业务的报税规定是否有分别?

上述两种业务的报税规定基本上相同,只是所填写的报税表不同而已: 

  • 如属独资经营业务 ,有关东主须在个人报税表(B.I.R. 60)第5部分申报利润 / 亏损。
  • 合伙业务则须由首合伙人填写并签署利得税报税表─法团以外人士(B.I.R.52)。

 

如业务于会计年度内由独资转为合伙经营,或由合伙转为独资经营,都须以合伙业务的名义使用利得税报税表─法团以外人士(B.I.R.52)申报该年度全年的利润 / 亏损。

 

5. 我独自经营业务并须在报税表上申报应评税利润。我是否必须聘用专业会计师为我拟备帐目?

5. 我独自经营业务并须在报税表上申报应评税利润。我是否必须聘用专业会计师为我拟备帐目?

一般来说,法例并无规定经营独资业务或合伙业务的人士必须聘请专业会计师拟备业务帐目。如阁下具备会计及税务知识,可自行拟备业务帐目。阁下亦可聘请一位簿记员处理有关帐目。

 

计算应评税利润时经常要应用会计理论,因此聘请专业会计师 / 核数师处理报税事宜会较为稳妥。

 

6. 若果我没有聘请会计师处理公司之报税事宜,在计算应评税利润时还有什么途径可取得协助?

6. 若果我没有聘请会计师处理公司之报税事宜,在计算应评税利润时还有什么途径可取得协助?

应评税利润指任何人士在评税基期内以一般会计准则及依照《税务条例》的规定,计算出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纯利(或亏损)。

 

税务局为有需要人士提供利得税之计算表作参考用途,包括I.R. 表格第 957A(c)号(独资经营业务),及I.R.表格第957号(合伙经营业务)。阁下可利用这些表格为业务帐目的纯利作出适当调整,从而计出应评税利润。

 

如阁下对计算方式仍有疑问,应向会计师或专业税务顾问寻求专业意见。

 

7. 我可否申请缴交少些税款,或申请延期缴交暂缴利得税?

7. 我可否申请缴交少些税款,或申请延期缴交暂缴利得税?

税务条例第63J条订明纳税人可倚赖某些理由申请暂缓缴纳暂缴利得税,其中部分理由包括: 

 

  • 阁下在某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少于或可能会少于对上一个年度的应评税利润的 90%。
  • 结转入该课税年度抵销的任何亏损额被遗漏或有不确之处。
  • 阁下已经或将会停止经营阁下的行业、专业或业务,而应评税利润少于或可能会少于对上一个年度的应评税利润。
  • 阁下已就暂缴税课税年度选择个人入息课税,而按这方法,阁下可能会少付税款。
  • 阁下已就暂缴税课税年度对上一个年度的利得税评税提出反对。

 

阁下必须在不迟于缴纳暂缴税的限期前28天或在相关税单的发出当日起计14天内(以较后者为准)把申请书送达税务局。视乎申请理由,阁下可能要提交文件以支持申请。

 

8. 我经营的独资业务的总入息在本年度少于2,000,000元,我是否需要保存这个年度的业务纪录?这些纪录又应保存多久?

8. 我经营的独资业务的总入息在本年度少于2,000,000元,我是否需要保存这个年度的业务纪录?这些纪录又应保存多久?

自2023年4月1日起,无论以纸本还是电子形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总收入不超过2,000,000元的小型法团和业务不再获豁免提交左证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利得税计算表)。

 

根据《税务条例第51C条,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必须就其收入及开支,以及在该业务方面的资产与负债,保存足够的纪录(英文或中文),以便确定其应评税利润。而业务交易纪录须由交易完成日期起计保存最少7年。

 

纳税人如不依法存业务纪录,可被罚款最高100,000元,而税务局亦可能会对有关业务作出估计性的评税。

 

9. 如我经营的业务不是每项收入都要征税,究竟哪些收入需要课税,哪些收入不需要课税?

9. 如我经营的业务不是每项收入都要征税,究竟哪些收入需要课税,哪些收入不需要课税?

总则

日常业务营运收入通常属于营运收入,需要课税。

 

出售固定 / 资本性质资产所得的收益属资本性质收入,通常不需要课税。

 

与业务有密切关系的收入亦要课税,其中包括: 

  • 得自分租部分经营场所的租金收入;
  • 从贸易伙伴收取的佣金回馈;及
  • 因顾客取消生意合同而充公的订金或收到的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因停业并转让有关业务给予他人继续经营(或出售固定资产)而收取的款项属资本性质收入,通常不需要课税。但阁下仍须留意《税务条例》所载有关处理存货、机器设备和厂房的相关条文,并在有需要时征询执业律师或会计师的专业意见。

 

须缴纳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通常不包括在股息收取人的应课税利润之中。

 

需要征税的收入 /  收款例子: 

  • 追回先前已获扣税的业务坏帐;
  • 得自政府或其他人士的非资本性质补助金及津贴;
  • 得自出租计算机、机器等设备的租金收入;
  • 因失去营业存货而得到的保险赔偿;及
  • 转让某些收入的收款权而获得的款项。

 

此外,根据《税务条例》,若干款项被认定为被当作是因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当中包括:

  • 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纪录带、录音或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 因在本港使用或获授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 / 方程式等而收取的款项;及
  • 因在本港以外地方使用或获授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方程式等而收取的款项,且该款项在确定某人在利得税下的应评税利润时可予扣减。

 

不能征税的收入 /  收款例子:

  • 出售固定 / 资本资产的款项;
  • 出售业务权益 / 商誉的款项;
  • 因提早解除业务租约而收取的赔偿;
  • 法团所分派并已另外缴付利得税的股息;
  • 已包括在其他应课利得税的人士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及
  • 储税券利息。

 

10. 如果不是所有开支都可以在应评税利润中扣减,哪些开支才可以被扣减?

10. 如果不是所有开支都可以在应评税利润中扣减,哪些开支才可以被扣减?

总则

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内,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日常营运开支通常可予扣减,例如: 

  • 经营场所 / 雇员宿舍的租金支出;
  • 经营场所的电费、水费及电话费;
  • 雇员的薪金、工资、津贴、花红;
  • 雇主为雇员就强积金计划或其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支出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但有关供款不可超过每名员工在相关期内薪酬总额的 15%;
  • 独资经营人士或合伙人身份的自雇人士的强积金强制性供款,目前可扣减金额上限为每人每年18,000元;
  • 终止聘用雇员时而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 因经营业务而借贷的利息支出,例如将贷款用作购入存货(但须符合《税务条例第16(2)条的规定);
  • 业务的呆坏帐(即包括在营业额中但无法从客户处取回的款项);
  • 用以产生利润的物品、场所、机械设备及工业装置的维修开支;
  • 用以产生利润的工具和器具的更换开支(不能就相同的项目享有折旧免税额);
  • 购买专利权或任何专有技术的权利,或用于产生应课税利润的特定知识财产权的支出(但相关专利权或任何专有技术的权利不得从相联或相关人士购买);
  • 研究和开发费用(包括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研究),与设计有关的支出及工业教育的支出,但须符合若干规则。自2018/19课税年度起,就符合资格的本地某些研发开支,首2,000,000元可获300%税务扣减,超出2,000,000元的款项亦可获200%扣减;及
  • 认可慈善捐款,但金额须为100元或以上才可获扣税,而扣减上限为应评税利润的35%。

 

此外,亦有其他税务优惠可作为扣除项目,当中包括但不限于:

  • 用于香港业务上的商标、设计或专利权的注册费用;
  • 购置环保设施的资本开支;
  • 工业敎育方面的支出(但须符合若干规则);
  • 如属「订明的固定资产」,便可在购入资产之年享有100%的折旧免税额,这些资产包括:直接用于制造程序的特别机械或工业装置、计算机硬件(但不包括机械或工业装置需要的部分)以及计算机软件及计算机系统(但不包括租赁资产或以租购协议方式购买的资产);
  • 翻新或翻修用作产生应课税收入的楼宇的资本性开支,可分别在连续五个课税年度中平均扣除;
  • 工业建筑物免税额;及
  • 商业建筑物重建免税额。

 

11. 哪些支出不能在应评税利润中扣减?

11. 哪些支出不能在应评税利润中扣减?

下列是部分不能扣减的支出:

 

  • 资本亏损;
  • 独资经营者或合伙人提取的款项;
  • 上述人士撤回的资本款项;
  • 资本性质开支(例如购买固定资产);
  • 改进任何经营场所、机械和工业设备的开支;
  • 如租用场所并非用作生产利润,则付出的租金及水电开支均不能扣减;
  • 如某项损失将可或经已根据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而得回补偿,则该损失不应再获扣减;
  • 任何根据《税务条例》而缴付的税款都不能扣减 (就雇员薪酬所缴付的薪俸税可予扣减);
  • 凡支付予 独资业务人士及其配偶或合伙人士及其配偶的薪酬、资本利息或贷款利息均不能扣减;
  • 家庭及私人开支,包括:
    为独资经营人士 / 合伙人及其配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费及庆祝生辰开支等,和往返居所与业务地点的车船费用;
  • 在送货物给顾客时违反法例,需要支付的交通罚款(这是违反法例的罚款而不是为产生利润而支付的开支);
  • 任何并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支付的开支;
  • 独资业务人士或合伙人士及他们的配偶之强积金计划供款(强制性供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