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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即将离港的纳税人

纳税人如准备离港超过一个月,将要符合额外规定。

 

《税务条例》规定,纳税人如有意移居外地或前往外地升学或工作,须在不迟于预计离港日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税务局,否则可能会被处以第3级罚款(目前为10,000元)。然而,这不适用于在受雇期间经常前往外地的个人。

 

纳税人应:

  1. 通知雇主该人的预计离港日期。
  2. 在预计离港日期前一个月,以电话、书面、电邮、传真或邮递方式通知税务局,并要提供纳税人的香港邮递地址、联络电话及国际地址,以便将来通信。
  3. 提交个人报税表(I.R.60)(税务局将在收到第(1)项的通知后,向纳税人发出该报税表)。
  4. 纳税人如欲尽快完成清税手续,可联络负责处理其个案的税务局评税组(如知)或中央询问组(税务中心地下),并出示下列文件:
  • 该人的R.56G表格副本(由雇主准备)或(如纳税人是公务员)I.R.56J表格副本;
  • 终止雇佣合约通知书;
  • 尾期薪酬通知书;以及
  • 任何有关申请扣减开支和免税额的证明文件。

    实际上,若然阁下因任何特殊情况需要在1个月内离港,建议阁下亲自到税务局反映情况并尽快办理清税手续,以减轻被处罚的风险。

  1. 评税通知通常会在纳税人离港前发出。纳税人如欲反对评税,应向税务局提出反对,但也可能要立即缴纳全额应缴税款,或就受争议的税款购买等值的储税券。

    注意:假如税务局未有在指定期间收到阁下的已填妥报税表或未能有足够时间发出报税表给纳税人,或假如纳税人离港的日期逼近,则税务局将根据现有资料发出估计评税。所作的估计评税可能会过高,纳税人亦可能要提出反对

  2.  缴税以获取付款收据。
  3. 向税务局收税组(税务中心4楼)出示清缴所有税款后的付款收据,以领取「同意释款书」副本。视乎付款方式,「同意释款书」将于下述时间发出:
  • 以现金、「易办事」或银行本票付款:即日;
  • 以「缴费灵」或经互联网付款:在税务局收到付款机构的付款确认通知后大约两个工作天;
  • 以私人支票或混合方式付款(例如以现金加「易办事」方式):通常在收妥款项约10天后以邮寄方式发出;
  • 即使纳税人获免税,税务局仍将于清税程序完成后发出「同意释款书」。

 

清税后,若有以下情况,纳税人可能仍要进一步以书面方式通知税务局:

  1. 收到额外薪酬或有额外累算收入(例如额外花红);
  2. 有源自香港的应课税入息(须如常提交报税表);
  3. 有股份奖赏在办理清税后归属纳税人;或
  4. 在办理清税后行使股份认购权。

 

倘若纳税人在清税后有权获支付额外薪酬从而须缴纳额外的薪俸税,纳税人和其雇主均须再次进行清税手续,意思是雇主须提交一份增补/经修订I.R.56G表格以申报这些花红,以及不可在发出通知后一个月内支付任何金钱或金钱等值给纳税人。

 

提交报税表后,我最早可于何时收取缴税通知书以作清税之用?

若阁下亲身提交已填妥的报税表及左证文件给处理阁下个案的评税人员并已要求尽早清税,一般来说,阁下最早可于翌日收取缴税通知书。

 

雇主的责任

《税务条例》规定,凡应缴纳薪俸税的雇员即将离港超过一个月,其雇主须在雇员离港前至少一个月以书面方式把雇员预期离港日期通知税务局。此外,雇主须暂停支付任何款项给该雇员,为期由通知书发出日起计一个月或直至收到税务局发出的「同意释款书」为止(以较早者为准)。然而,这不适用于在受雇工作期间须经常前往外地的雇员。如不遵守上述规定,可被处以第3级罚款(目前为10,000元)。

 

其他税务的清税

即将离港的纳税人如有物业和业务收入,亦须清税。

  • 名下物业的租金收入:纳税人如在离港前已出售其物业并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须在离港前至少一个月通知税务局;否则纳税人毋须发出通知,只须把新邮递地址(如有)通知税务局,并在离港后如常按年提交报税表,申报物业的租金收入。
  • 名下业务的利润:纳税人如在离港前已结束其业务,须在离港前至少一个月通知税务局;否则纳税人毋须发出通知,但须把新邮递地址(如有)通知税务局,并在离港后如常按年提交报税表,申报业务的利润 / 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