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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谁人可以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有关免税额是多少?

1. 谁人可以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有关免税额是多少?

根据《税务条例第29条,纳税人如在任何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他 / 她便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

 

  • 已婚且并非与其配偶分开居住;或
  • 与其配偶分开居住,但供养或经济上支持他 / 她;
  • 其配偶没有收取任何应课薪俸税入息;或
  • 纳税人及其配偶已选择合并评税;或
  • 纳税人及其配偶已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税务条例第2条将“婚姻”一词界定为:

 

  1. 香港法律承认的任何婚姻;或
  2.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两个有行为能力结婚的人按照当地法律而缔结的婚姻,不论该婚姻是否获香港法律承认,

但如该婚姻是多配偶制婚姻,则“婚姻”一词不包括一名男子与其正妻以外的其他妻子之间的婚姻。

 

2015/16 课税年度之已婚人士免税额(以每对夫妇计算)是 240,000 元 。 如纳税人经已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他们便不能再申索个人基本免税额。

 

2. 我是已婚人士,应如何按自已的情况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或选择“合并评税”、“个人入息课税”,或提名配偶申请“居所贷款利息”之扣除项目?

2. 我是已婚人士,应如何按自已的情况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或选择“合并评税”、“个人入息课税”,或提名配偶申请“居所贷款利息”之扣除项目?

a) 如何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

 

  • 如果阁下在本年度任何时间内属已婚,而且配偶全年都没有任何应课薪俸税的入息,便应填妥第 8.1 部,这样可在薪俸税项下享有“已婚人士免税额”。阁下毋须填写第 4.4 部选择“合并评税”或填写第 6 部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 如果阁下已于第 4.4 部选择以“合并评税”方式评定薪俸税及 / 或在第 6 部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亦须填妥第 8.1 部才可享有“已婚人士免税额”。

b) 应否选择“合并评税”?

 

一般来说,如果夫妇两人都有薪俸入息,而其中一人的应评税入息较他 / 她的免税额和扣除额的总和为低,则夫妇共同选择“合并评税”通常会较为有利 。选择合并评税的夫妇仍须各自填写自已的报税表。 

但若果夫妇之中只有一人有薪俸入息,而另一人完全没有薪俸收入,则不用选择“合并评税”,只要填妥第 8.1 部,也可自动得到薪俸税下的“已婚人士免税额”。

c) 应否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如阁下只有薪俸入息,在薪俸税下已可享有免税额和其他扣税项目,因此毋须申请“个人入息课税”。但如果阁下有租金收入(要缴交物业税)或经营业务利润,则需考虑申请“个人入息课税”是否有利。 举例,如阁下为赚取租金收入而借款买楼,应考虑申请“个人入息课税”以申索扣除为出租物业缴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无论是选择“合并评税”或“个人入息课税”,已婚人士的配偶必须在报税表第 9 部签署以示同意。

 

d) 有关提名配偶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只可在阁下配偶于课税年度内完全没有应课税入息(包括租金收入、薪俸收入及生意利润)才适用。如阁下的配偶有应课税入息, 他 / 她便不能提名阁下申索居所贷款利息之扣除,但阁下仍可选择“合并评税”或“个人入息课税”,以获得此项扣除。

 

3. 怎样才符合资格申索“子女免税额”?现时之免税额是多少?

3. 怎样才符合资格申索“子女免税额”?现时之免税额是多少?

根据《税务条例第31条,纳税人如需要供养他 / 她的未婚子女,而该子女在有关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则该纳税人便可申索子女免税额:

 

  • 该未婚子女未满 18 岁;
  • 年满18岁但未满 25 岁,并在任何大学、学校或其他相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 年满 18 岁,但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伤残 / 缺陷而不能工作。

“子女”一词是指:

 

  • 纳税人或其配偶或前配偶所生的子女;
  • 由纳税人或其配偶或前配偶所领养的子女;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或前配偶的继子女。

如夫妇二人(并非分开居住的夫妇) 有多过一名子女符合上述条件,所有子女免税额必须由丈夫或妻子其中一人提出申索。该夫妇须自行决定由谁人提出申索。

 

2015/16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之,子女免税额是 100,000 元(以每名计算),而每位纳税人之最高申索额是 450,000 元。

4. 我有二位弟妹,而他们的生活开支完全由我负责。我可否申索“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4. 我有二位弟妹,而他们的生活开支完全由我负责。我可否申索“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根据《税务条例第30B条, 纳税人如供养他 / 她或其配偶(并非与该纳税人分开居住的配偶)的 未婚兄弟姊妹 ,而该兄弟姊妹在有关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则该纳税人便可申索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 该兄弟姊妹未满 18岁;
  • 年满 18 岁但未满 25 岁,并在任何大学 、 学校或其他相类似的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 年满 18 岁,但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伤残 / 缺陷而不能工作。

“兄弟姊妹”一词是指: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兄弟姊妹;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领养兄弟姊妹;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继兄弟姊妹。

纳税人或其配偶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独力或主力供养其兄弟姊妹,该兄弟姊妹才会被视为由纳税人或其配偶供养。

 

如阁下的弟妹符合上述条件,便可在 2015/16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分别就每人申索此项税额 33,000 元

 

5. 我需要供养父母,可否申索“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或“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

5. 我需要供养父母,可否申索“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或“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

根据《税务条例第30条第30A条,纳税人或其配偶如供养他 / 她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该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内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则纳税人便可申索“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每名受养人 40,000元 ):

 

  • 该受养人通常于香港居住;
  • 年龄为 60 岁或以上,或虽未满 60 岁,但有资格根据香港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及
  • 该受养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至少连续 6个月与纳税人及其配偶同住,而毋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即没有付款或作出补偿);或纳税人或其配偶在该课税年度内提供不少于12,000 元以供养该名受养人。

如该名受养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 连续全年与纳税人同住 ,而毋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即没有付款或作出补偿),则纳税人可申索“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每名受养人 40,000元 )。

 

由 2015/16 课税年度起,纳税人如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供养在该年度未满 60 岁的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纳税人可获得 新增的供养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免税额 ,但该名受养人在该年度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在该年度的任何时间内为55岁或以上,但未满60岁;
  • 在该年度连续全年均没有资格根据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
  • 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 与纳税人同住至少连续 6个月而毋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或曾接受纳税人或其配偶给予最少 12,000 元作为生活费。

如该受养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连续全年与纳税人同住,而毋无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纳税人可申索扣减新增的额外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上述两项新增的免税额可分别给予纳税人 20,000 元的免税额。

 

“父母”一词是指: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父母;或
  • 依法领养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养父母;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继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一词是指: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祖父母或亲生外祖父母;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养祖父母或养外祖父母;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每一名受养人只可由一名纳税人申索免税额。倘多于一名纳税人有资格就同一位受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索免税额,他们须议定由那一位提出申索。

 

如纳税人在任何课税年度已就他 / 她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得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则该纳税人不得在同一课税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得“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

 

6. 怎样厘订受供养的父母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

6. 怎样厘订受供养的父母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

在厘订受供养的父母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时,税务局会考虑他们与香港的社交及经济联系而可参考的客观因素包括:

 

  1. 在港逗留日数;
  2. 在港是否有一个固定居所;
  3. 在外地是否有物业居住;
  4. 在香港或外地有否工作或经营业务;
  5. 其亲戚主要在香港还是在外地居住。

一般来说,如受养人长期居住于外地,而逗留香港日数不多并只作探亲性质,即使他们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税务局亦不会视他们通常居住于香港。

 

7. 我太太的继父今年超过 60 岁,并由我们供养。但他未有和我太太的母亲注册结婚,我们可否申索继父的供养父母免税额?

7. 我太太的继父今年超过 60 岁,并由我们供养。但他未有和我太太的母亲注册结婚,我们可否申索继父的供养父母免税额?

由于他的婚姻未有注册,因此不符合税务条例中父母的定义。除非他们是在1971年10月7日婚姻法修改前依中国传统习俗成婚,这样才符合获得供养父母免税额的条件 。

 

8. 我有资格取得“子女免税额”,但已于两年前离婚。我可否申索“单亲免税额”?

8. 我有资格取得“子女免税额”,但已于两年前离婚。我可否申索“单亲免税额”?

根据《税务条例第32条,纳税人必须在申索“单亲免税额”的课税年度内全年属单身,且在该年度的任何时间内须一直独力或主力抚养其子女,并在该年度就其抚养的子女获得“子女免税额”。换句话说:

 

  1. 纳税人必须在申索单亲免税额的课税年度内全年属单身、离婚、丧偶或已婚但全年与配偶分居。如纳税人在某课税年度内结婚、办妥离婚、丧偶、或与其配偶分开居住,他 / 她不能在该课税年度申索单亲免税额,最快也要待下一课税年度才可得到单亲免税额。
  2. 纳税人必须在申索单亲免税额的年度内因供养该名子女而得到子女免税额。(请注意:如果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由父母合力支付,则父母在该课税年度或可分别获得部分子女免税额。如有纷争,税务局局长有权依法例按父母各自支付的金额比例分配该名子女的免税额。)

父母因为出钱支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而得到“子女免税额”。至于“单亲免税额”,则是因为付出时间照顾和监护子女的起居生活而获得。

 

法例订明父母不能因曾支付该课税年度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而申索单亲免税额。父母亦不会因照顾和监护第二名或其他子女的起居生活而得到更多的单亲免税额。

 

2015/16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之单亲免税额是 12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