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假如我拥有两所住宅,而两者均作为居住地方,在评税时我可否就该两所住宅缴付的贷款利息获得扣减?
10. 假如我拥有两所住宅,而两者均作为居住地方,在评税时我可否就该两所住宅缴付的贷款利息获得扣减?
阁下不可以从两所住宅之按揭贷款中获得利息扣减,而只能为视作主要居住地方的一间住宅取得利息扣减。
阁下不可以从两所住宅之按揭贷款中获得利息扣减,而只能为视作主要居住地方的一间住宅取得利息扣减。
根据《税务条例》第29条,纳税人如在任何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便可申请已婚人士免税额:
亦须符合下列条件:
举例说,如果纳税人的配偶没有任何应课税的薪金收入,纳税人便可申请已婚人士免税额。如果其配偶有应课税的薪金收入(即纳税人及其配偶均须缴纳薪俸税),纳税人及其配偶均可享有基本免税额,但在此情况下,除非二人均选择合并评税,否则不可享有已婚人士免税额。请注意,纳税人不可同时享有基本免税额及已婚人士免税额。
若阁下在某个课税年度结婚,不论阁下的配偶是否香港居民,只要满足上述条件,阁下便合资格申请已婚人士免税额。
就《税务条例》而言,同性婚姻会被视为有效婚姻。但如该婚姻是或可能是多配偶制婚姻,则「婚姻」一词不包括一名男子与其正室以外的其他妻子之间的婚姻。
自2023/24课税年度起,已婚人士免税额(以每对夫妇计算)是 264,000元 。 纳税人如已申请已婚人士免税额,便不能再申请个人基本免税额。
a) 申请「已婚人士免税额」
b) 应否选择「合并评税」?
一般来说,如果夫妇两人都有薪俸入息,而其中一人的应评税入息较他 / 她的免税额和扣减额的总和为低,则夫妇共同选择「合并评税」通常会较为有利 。选择合并评税的夫妇仍须各自填写自己的个人报税表,在第4.4部选择合并评税,并在第12部签署。该选择须按年作出。
假如夫妇其中一人有薪金入息,而另一人完全没有薪金入息,则不用选择「合并评税」。就薪俸税而言,只要有薪金入息的一方填妥第11.1部,便可自动得享「已婚人士免税额」。
c) 应否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如阁下只有薪金入息,在薪俸税下已可享有免税额和其他扣税项目,因此毋须申请「个人入息课税」。但如果阁下有租金收入(要缴交物业税)或经营业务利润,则须考虑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是否有利。举例说,阁下如为赚取租金收入而借款买楼,便应考虑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以申请扣减为出租物业缴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不论选择「合并评税」还是「个人入息课税」,已婚纳税人的配偶必须在报税表第12部签署以示同意。
根据《税务条例》第31条,假如纳税人如需要供养未婚子女,而该子女在有关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则该纳税人可申请子女免税额:
「子女」一词是指:
不论父母是否合法结婚,父或母如符合其他要求,便可申请自己子女的子女免税额。
如夫妇二人(并非分开居住的夫妇)有多过一名子女符合上述条件,所有子女免税额必须由丈夫或妻子其中一人提出申索。该夫妇须自行决定由谁人提出申索。
自2023/24课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九名子女的子女免税额是每人130,000元。
根据《税务条例》第30B条, 纳税人如供养他 / 她或其配偶(并非与该纳税人分开居住的配偶)的未婚兄弟姊妹 ,而该兄弟姊妹在有关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则该纳税人可申请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兄弟姊妹」一词是指:
纳税人或其配偶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独力或主力供养其兄弟姊妹,该兄弟姊妹才会被视为由纳税人或其配偶供养。
如阁下的兄弟姊妹符合上述条件,阁下便可在2023/24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就每人申请此项免税额 37,500元。
若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多于一名纳税人有权就同一名兄弟姊妹申请免税额,他们须自行协议由谁提出申请。若无法达成协议,便不能申请免税额。
根据《税务条例》第30条及第30A条,假如纳税人或其同住配偶供养该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该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内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则纳税人可申请「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
假如该名受养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连续全年与纳税人同住,而毋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即没有付款或作出补偿),则纳税人可申索「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
「父母」一词是指: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一词是指:
每一名受养人只可由一名纳税人申索免税额。倘多于一名纳税人有资格就同一位受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索免税额,他们须议定由那一位提出申索。
假如纳税人在任何课税年度已就该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扣减「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则该纳税人不得在同一课税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得「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
自2023/24课税年度起,若纳税人要供养年满60岁或以上或有资格根据香港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纳税人可就每名受养人享有50,000元免税额。纳税人如要供养年满55岁但未到60岁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就每名受养人享有25,000元免税额。
在确定受供养的父母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时,税务局会考虑他们与香港的社交及经济联系而可参考的客观因素包括:
一般来说,如受养人长期居住于外地,而逗留香港日数不多并只作探亲性质,即使他们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税务局亦不会视他们通常居住于香港。
根据《税务条例》第32条,纳税人必须在申索「单亲免税额」的课税年度内全年属单身,且在该年度的任何时间内须一直独力或主力抚养其子女(即持续为子女提供日常照顾和监护),并在该年度就其抚养的子女获得「子女免税额」。换句话说:
父母因为出钱支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而得到「子女免税额」。至于「单亲免税额」,则是因为付出时间照顾和监护子女的起居生活而获得。
法例订明父母不能因曾支付该课税年度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而申索单亲免税额。父母亦不会因照顾和监护第二名或其他子女的起居生活而得到更多的单亲免税额。
自2023/24课税年度起,单亲免税额为1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