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假如我拥有两所住宅,而两者均作为居住地方,在评税时我可否就该两所住宅缴付的贷款利息获得扣除?
10. 假如我拥有两所住宅,而两者均作为居住地方,在评税时我可否就该两所住宅缴付的贷款利息获得扣除?
阁下不可以从两所住宅之按揭贷款中获得利息扣除,而只能为视作主要居住地方的那一间住宅取得利息扣除。
阁下不可以从两所住宅之按揭贷款中获得利息扣除,而只能为视作主要居住地方的那一间住宅取得利息扣除。
a) 如何申索“已婚人士免税额”?
b) 应否选择“合并评税”?
一般来说,如果夫妇两人都有薪俸入息,而其中一人的应评税入息较他 / 她的免税额和扣除额的总和为低,则夫妇共同选择“合并评税”通常会较为有利 。选择合并评税的夫妇仍须各自填写自已的报税表。
但若果夫妇之中只有一人有薪俸入息,而另一人完全没有薪俸收入,则不用选择“合并评税”,只要填妥第 8.1 部,也可自动得到薪俸税下的“已婚人士免税额”。
c) 应否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如阁下只有薪俸入息,在薪俸税下已可享有免税额和其他扣税项目,因此毋须申请“个人入息课税”。但如果阁下有租金收入(要缴交物业税)或经营业务利润,则需考虑申请“个人入息课税”是否有利。 举例,如阁下为赚取租金收入而借款买楼,应考虑申请“个人入息课税”以申索扣除为出租物业缴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无论是选择“合并评税”或“个人入息课税”,已婚人士的配偶必须在报税表第 9 部签署以示同意。
d) 有关提名配偶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只可在阁下配偶于课税年度内完全没有应课税入息(包括租金收入、薪俸收入及生意利润)才适用。如阁下的配偶有应课税入息, 他 / 她便不能提名阁下申索居所贷款利息之扣除,但阁下仍可选择“合并评税”或“个人入息课税”,以获得此项扣除。
根据《税务条例》第31条,纳税人如需要供养他 / 她的未婚子女,而该子女在有关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则该纳税人便可申索子女免税额:
“子女”一词是指:
如夫妇二人(并非分开居住的夫妇) 有多过一名子女符合上述条件,所有子女免税额必须由丈夫或妻子其中一人提出申索。该夫妇须自行决定由谁人提出申索。
2015/16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之,子女免税额是 100,000 元(以每名计算),而每位纳税人之最高申索额是 450,000 元。
根据《税务条例》第30B条, 纳税人如供养他 / 她或其配偶(并非与该纳税人分开居住的配偶)的 未婚兄弟姊妹 ,而该兄弟姊妹在有关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则该纳税人便可申索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
“兄弟姊妹”一词是指:
纳税人或其配偶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独力或主力供养其兄弟姊妹,该兄弟姊妹才会被视为由纳税人或其配偶供养。
如阁下的弟妹符合上述条件,便可在 2015/16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分别就每人申索此项税额 33,000 元。
根据《税务条例》第30条及第30A条,纳税人或其配偶如供养他 / 她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该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内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则纳税人便可申索“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每名受养人 40,000元 ):
如该名受养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 连续全年与纳税人同住 ,而毋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即没有付款或作出补偿),则纳税人可申索“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每名受养人 40,000元 )。
由 2015/16 课税年度起,纳税人如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供养在该年度未满 60 岁的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纳税人可获得 新增的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 ,但该名受养人在该年度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如该受养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连续全年与纳税人同住,而毋无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纳税人可申索扣减新增的额外供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上述两项新增的免税额可分别给予纳税人 20,000 元的免税额。
“父母”一词是指: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一词是指:
每一名受养人只可由一名纳税人申索免税额。倘多于一名纳税人有资格就同一位受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索免税额,他们须议定由那一位提出申索。
如纳税人在任何课税年度已就他 / 她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得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则该纳税人不得在同一课税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得“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
在厘订受供养的父母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时,税务局会考虑他们与香港的社交及经济联系而可参考的客观因素包括:
一般来说,如受养人长期居住于外地,而逗留香港日数不多并只作探亲性质,即使他们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证,税务局亦不会视他们通常居住于香港。
由于他的婚姻未有注册,因此不符合税务条例中父母的定义。除非他们是在1971年10月7日婚姻法修改前依中国传统习俗成婚,这样才符合获得供养父母免税额的条件 。
根据《税务条例》第32条,纳税人必须在申索“单亲免税额”的课税年度内全年属单身,且在该年度的任何时间内须一直独力或主力抚养其子女,并在该年度就其抚养的子女获得“子女免税额”。换句话说:
父母因为出钱支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而得到“子女免税额”。至于“单亲免税额”,则是因为付出时间照顾和监护子女的起居生活而获得。
法例订明父母不能因曾支付该课税年度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而申索单亲免税额。父母亦不会因照顾和监护第二名或其他子女的起居生活而得到更多的单亲免税额。
2015/16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之单亲免税额是 12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