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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最近开始缴税的纳税人

每当阁下开始在香港承担纳税义务时(例如开始第一份工作时),阁下都必须通知税务局。 

 

《税务条例》第51(2)条规定,任何应课税的人除非已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否则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税务局其本人须在该课税年度纳税。 

 

若果我没有收到报税表,我应怎样做?

若阁下须课税但未有收到报税表,便须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就薪俸税而言,即最迟于7月31日)以书面方式要求税务局发出报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