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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滿18歲的病人

現時,法例並沒有相關條文,訂明醫生應如何徵求未滿18歲病人的同意,以進行治療。

 

《守則》第2.12.1段列明: 
「未滿18歲的小童所給予的同意不算有效,除非他有能力理解所建議的治療的性質及效果,則屬例外。如該名小童沒有能力理解,醫生必須向小童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徵得同意。」

 

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如以小童的利益為依歸,同意讓他接受治療,將可保障醫生的利益,以免他被視作侵權或襲擊而面臨索償。不過,醫生在必要時,可在沒有取得父母同意下,作出合法行為,以拯救小童的性命;在此情況下,父母或監護人也沒有權阻止治療,父母亦沒有絕對權力決定一名小童該接受甚麼治療。

 

《守則》第2.12.4段列明: 
「醫生取得父母其中一方的同意便已足夠。然而,如涉及重大或具爭議的醫療程序,醫生便可能有責任詢問父母雙方的意見。如父母雙方沒有共識,又解決不了雙方的分歧,醫生便應尋求法律意見,評估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請同意命令。

 

不論父母同意或拒絕進行治療,法庭的命令都可凌駕於父母的決定之上;法庭會根據每宗案件的實情作出決定。

 

在英國一宗發生在1976年的案例(Re D(Wardship: Sterilisation)),一名11歲智障女童原本因為父母其中一方同意而要接受絕育手術;有關決定最終被法庭推翻,原因是該名女童雖然智障,卻不至於她會永遠沒有能力就此作決定。在另一宗案例(Re B(A Minor) (Wardship: Sterilisation)),法庭則授權醫生為一名嚴重弱智的17歲女童進行絕育手術。

 

案件的關鍵在於怎樣做才算符合當事人的「最佳利益」,這並不限於涉及小童身體健康的利益,亦必須顧及小童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