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拒絕治療
即使病人拒絕治療,性命將危在旦夕,他/她仍擁有自決權,決定是否接受治療。
一名精神健全的病人可拒絕接受治療,以維持性命。
任何拒絕治療的指示必須是清晰而明確的,並須由病人自願作出,才算是有效的指示。
如遇到含糊情況,任何謹慎行事的醫生都會把個案交給法庭決定。除非病人以清晰的字眼指示拒絕治療,否則法庭一般會以挽救病人性命為前題,作出裁決。
預設醫療指示
如一名病人作出預設指示,拒絕接受治療,並要求在他/她不能作決定時執行指示,只要有關指示獲正確詮釋,病人的意願仍須予尊重。病人發出該預設指示時,必須是精神上仍有能力,他/她的指示才算有效。
目前並沒有與預設醫療指示相關的法例,請按此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