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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權利遭受侵害而採取法律行動

一旦病人沒有明示或暗示同意讓醫生在治療期間觸碰身體,任何涉及接觸病人身體的治療或療程,均會成為表面證供(prima facie),視作侵權或襲擊。

 

不過,即使病人同意接受治療,若他所獲的建議並不全面或不符要求,他仍可控告醫生侵權,申索賠償;在這種情況下,醫生便不能以「病人同意」作為抗辯理由。

 

病人可在導致申索的事件發生當天起計的六年期限內,提出申索(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第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