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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就醫療疏忽提出索償,是否存在時限?

涉及醫療疏忽的訴訟屬於人身傷亡訴訟,因此申索須於「由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或由申索人對傷害「知情」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展開。

 

一般而言,一名成年申索人的申索時限,是由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即涉及醫療疏忽的事件發生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或由申索人得悉醫療疏忽當日起計之三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如申索人是一名未夠18歲的兒童,三年的申索時限會在其長大至18歲當日才開始計算。至於神智不清的申索人,三年的申索時限便會在其恢復清醒當日才開始計算。

 

然而,法庭亦可行使酌情權,容許進行訟訴,而不受上述的三年期限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