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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我可在甚麼情況下,就醫療疏忽提出索償?

醫生及醫護人員治療病人時,肩負照顧病人的責任,然而,醫生並沒有責任治癒每一個病人。醫生的責任是在治療過程中,為病人施予合理的專業技巧和照顧。一般而言,只要醫生所做的,是依據認可為合適的做法而行,即使其他醫生在治療相同病症或傷患時做法可能有異,該醫生亦不會被視為疏忽。

 

若醫生無故不跟從慣常做法行事,因而導致有人受傷,該醫生便很可能沒有履行「謹慎責任」(duty of care),亦會被視為疏忽。

 

在裁定醫生是否失責時,必須確立以下三點:

 

  1. 在治療時,有一般慣用的醫學實務程序可供依循(即有先例證實可行或已獲認可醫學團體承認);及
  2. 負責治療的醫生沒有採用上述的實務程序;及
  3. 行內擁有正常技能的人,如以一般謹慎程度行事,都不會採用涉案醫生所用的治療方法(例如醫生忽略治療的其中一個重要步驟、或施行的治療方法是任何一名合理醫生不會採用的)。

不過,很多治療或手術不但沒有一致「普遍及認可的治療程序」,不同學派更可能對某一特定的疾病或傷患,有不同的治療方法。如醫生依照某一學派的方法治療病人,即使另一學派對其所採用的方法持相反意見,該名醫生亦未必要就疏忽負上法律責任。法庭會考慮所有證據,包括相關醫學報告的解釋,以裁定被告有否疏忽;而作出最終裁決的是法庭,並非醫學專家。

 

如病人的健康狀況受多項因素影響,即除了相關醫生懷疑疏忽外,還有多於一個因素導致病人出現傷患或病症,病人須證明醫生的懷疑疏忽行為對其傷患有著重大影響,申索個案才能成立,病人才可獲全數賠償。

 

病人因醫療事故而受傷害,通常會情緒波動,感到不快;責怪醫生似乎是唯一可做的事,病人或會因此忽略病患本來的嚴重程度和治療通常涉及的風險。

 

無論閣下多深信醫生理應在醫療事故中受責,閣下亦必須接受,這個信念並不能與法律相題並論。閣下必須在可能性的權衡下,證明以下幾項,申索才能成立:

 

  1. 治療過程出現嚴重錯誤,而其他稱職的醫生不會犯上這種錯誤。閣下所指控的事項,包括傷患和引致的損失,均屬真確;
  2. 該醫生(或其他醫護人員)沒有向申索人履行謹慎責任;
  3. 醫生(i)沒有履行謹慎責任,(ii)致使申索人受傷及損失,或是導致申索人受傷及損失的主要原因,亦即出現疏忽。

有人認為,病人受治療後出現不良反應,便可就醫療疏忽成功索償,這想法未免有點出錯。涉及醫療疏忽的申索個案須審視的事項更為複雜,例如所涉的護理水平及有關執業醫生的表現。

 

申索個案的重點並不在於所涉護理所帶來的後果,而是在於護理達至甚麼水平。申索人須要證明所涉的護理水平,低於已受訓專業人員應有的水平。病人不能只證明他們接受了低水平的護理或治療效果欠佳,他們必須能夠證明,不理想的治療效果是源於專業醫護人員的粗劣表現,這稱為「因果關係」,一般亦需要以一名專家證人的證據作為論證基礎。要證明醫生的行為與病人所受的傷害有直接關係,這一部分通常是醫療疏忽申索最困難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