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因权利遭受侵害而采取法律行动 一旦病人没有明示或暗示同意让医生在治疗期间触碰身体,任何涉及接触病人身体的治疗或疗程,均会成为表面证供(prima facie),视作侵权或袭击。 不过,即使病人同意接受治疗,若他所获的建议并不全面或不符要求,他仍可控告医生侵权,申索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便不能以「病人同意」作为抗辩理由。 病人可在导致申索的事件发生当天起计的六年期限内,提出申索(香港法例第347章《时效条例》第4(1)条)。 书籍遍历链接: A. Legal Action in Tort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