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疏忽治疗
不论病人同意或拒绝接受治疗,如医生在治疗期间因疏忽犯错,导致病人受伤害,他/她便须因疏忽而负上法律责任。
医生有责任确保病人的权利免受伤害,他/她必须在治疗过程中运用适当技术,为病人给予合理照顾,如他/她没有这样做,便有可能因疏忽治疗,面临病人提出人身伤害申索赔偿。
病人必须证明他/她所受的伤害是由医生犯错引起,而不是因治疗的潜在风险所致,而医生所犯的过错,是一般有合理能力的医生可以避免的,病人才能申索赔偿。
医生在施予治疗时,其技术和能力如未能达至指定程度,有关治疗便会视为疏忽治疗。法庭会以一名同样拥有该技术的医生,在运用技术时所达至的水平作为测试标准。医生在进行治疗,并运用该技术时,只要达至标准便可。这个测试源自英国一宗案例(Bolam v Friern HMC, 1957),称为「博林测试」。
法庭以此作为测试标准时,亦会考虑该名医生的专业范畴和职级。至于该名医生是否经验不足,与他对病人施予的照顾是否达标并无关系。
法庭在判断医生有否疏忽时,须考虑事发时的医疗标准;昔日治疗所用的设备和资源较落后,因此不能以现今科技或更先进的医疗水平来评价当时的治疗。
如一名医生循规蹈矩,使用广为接受的治疗方法,即使他/她的作为遭受另一派意见反对,他/她亦不会因此被视作疏忽。然而,他/她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必须展现良好质素、表现负责,并符合情理和逻辑。
原告人须在事故发生当日、或他知悉事件当日起计(如属较后者)的三年内,就人身伤害提出申诉。(香港法例第347章《时效条例》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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