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同意
I. 征求同意
一般来说,医生如未取得病人同意,是不能为病人施予治疗或展开医疗程序的。而病人接受的治疗亦必须是他/她事前所同意接受的同一项治疗。
一旦病人没有清晰表示同意,或完全同意在治疗过程中让医生触碰身体,任何涉及接触病人身体的治疗或疗程会成为表面证供(prima facie),视作侵权或袭击。即使医生相信他/她的作为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或医生的作为的确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表面证供仍然成立。
香港医务委员会为本港的注册医生制订了《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守则》)。《守则》第II部分(医务委员会于2015年12月发出的第二十二期会员通讯公布修订《守则》第II部分)提及「征求同意」:
2.3 病人可以明示或暗示同意。如治疗属非入侵性(*)或程度轻微,病人就其病情去看医生时的行为,一般已可显示他是否同意接受治疗(如病人只寻求医生的意见,则属例外)。
*「入侵性治疗」一般指涉及刺入皮肤,或将仪器或植入物插入身体的治疗。
2.4 病人如接受程度较轻微的入侵性治疗,可以口头给予同意。医生可以书面纪录病人所作的口头同意,以保障医生自身的权益,应付双方一旦就是否取得同意而出现争议。
2.5 任何可能有显著风险的治疗,包括大型治疗及有入侵性的大型程序,都必须得到明确和具体的同意,特别是: (a) 涉及全身╱区域麻醉及注射性镇定剂的外科程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 (b) 就书面同意而言,医生给予的解释应合理地清晰和简洁地记录在同意表格上。病人、医生和见证人(如有) 应同时在同意表格上签署作实。每名签署人必须在他 的签署旁边注明他的姓名和签署日期。
2.6 在特定情况下,医生必须按照法定要求,以订明的方式征求病人同意;例子包括医生须在病人去世后,移去其驱体若干部分或指明部分作治疗、医学教育或研究用途(《医学(治疗、教育及研究)条例》(香港法例第278章)第2及第3条)。」
《守则》第2.7段指出,在以下情况下,病人才算是给予同意:
「(i) 病人自愿表示同意;
(ii) 医生已向病人正确解释建议治疗的性质、成效及所涉风险,并向病人提供其他治疗选择,包括不接受任何治疗;及
(iii) 病人正确理解建议治疗的性质和影响。」
2.10.1 医生向病人解释时,言语应清晰、简单和一致;并应使用病人能够明白的用语。医生有责任确保病人真正明白该解释,态度上应谨慎而有耐性。
2.10.2 该解释的内容应均衡而充足,让病人在知情下作出决定。该解释所需涉及的范围,会视乎病人的个别情况和个案的复杂程度而有不同。
2.10.3 该解释不但应涵盖治疗所涉及的显著风险,还应涵盖出现严重后果的风险,即使其可能性偏低(即可能性低的严重后果风险)。
在上述情况下,病人所给予的有效同意便属「知情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