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若我独自经营业务,我是否属于自雇人士?我有甚么税务责任?
一般来说,阁下如为自己工作而不是以雇员身分受雇,便属自雇人士。在没有任何雇佣关系下,阁下如从买卖货品或提供专业或个人服务赚取入息,便会被视为经营行业、业务或专业,亦即自雇人士。
自雇人士可以是独资经营东主或是合伙业务的合伙人。
身为自雇人士,阁下须就独资业务或合伙业务赚得的应评税利润缴纳利得税,简而言之,阁下须:
- 保存足够的业务纪录至少达7年;
- 拟备账目;
- 填写及提交报税表;
- 除非已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否则阁下须于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税务局阁下须缴税;
- 阁下如结束业务,须于1个月内通知税务局;
- 阁下如更改地址,须于1个月内通知税务局;以及
- 缴付利得税。
阁下若为独资经营者,应在个人报税表(B.I.R. 60)申报业务利润 / 亏损。阁下若为合伙业务的合伙人,则应在利得税报税表─法团以外人士(B.I.R. 52)第5部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