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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对评税提出反对及上诉

1. 若果我刚收到薪俸税 / 利得税 / 物业税的税单,但发现有关评税入息及税额过高。我可否向税务局提出反对?

可以。阁下如不同意评税,可提出反对和上诉。

 

反对评税

 

  1. 提出反对

阁下必须向税务局以书面方式提出反对评税,并清楚说明反对理由。阁下亦可填妥在IR831表格中的反对/申请修订评税的相关部份并签署作实,然后以邮寄(香港九龙协调道邮政局邮箱28777号)或传真(2877 1232)方式把表格交回税务局,或透过阁下的「税务易」账户提出反对。

 

如阁下之评税入息只是估计数目,或者并未取得所有应得免税额,阁下便应问清楚有关评税是否根据《税务条例第59(3)条(因未有提交报税表)而发出的估计评税。如是,则阁下在提交反对通知书时亦须一并提交填妥的报税表,以证实反对的理据。 

 

2. 时限 

阁下必须于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1个月内将反对通知书交送达税务局。

 

税务局局长如接纳阁下因不在香港、患病或其他合理理由而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发出反对通知书,或会考虑接受阁下逾期提交的反对通知书。阁下须在反对通知书或IR831表格内述明逾期提交反对通知书的理由。

 

3. 经「税务易」账户提交反对通知书 

阁下如已开立「税务易」账户,便可经该账户提交有关薪俸税、全权拥有物业的物业税及/或独资业务的利得税评税的反对通知书。

 

欲知更多有关「税务易」的资料,请点击此处。

 

4. 以电子方式提交反对通知书 

税务局接受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反对通知书。欲知有关电子提交的规格、方式及程序的详情,请点击此连结

 

5. 缴税或暂缓缴税 

阁下即使提出反对通知或上诉通知,仍须在评税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缴付税款,除非税务局局长命令在等候该项反对或上诉的结果时可缓缴整笔税款或其部分。

 

6. 处理反对个案 

评税主任可能要求阁下提供进一步数据或证明。经考虑新数据和额外数据后,阁下可能会收到经修订评税或修订评税建议。局长会考虑反对理由并在合理时间内确认、减少、增加或取消评税,亦会将其决定连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阁下。

 

提出上诉

  1.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阁下如不满意税务局局长的决定,仍可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是独立的审裁处。有关上诉应在税务局局长发出书面决定后 1 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税务上诉委员会书记提出。

 

税务上诉委员会若然接纳上诉人因患病、不在香港或其他合理理由而未能于1个月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可决定延展上诉期限。

 

经上诉聆讯后,税务上诉委员会可确认、修改、增加或取消上诉所针对的评税额,亦可将案件连同该委员会的建议发还税务局局长处理。假如该委员会没有减少或取消评税,上诉人或会被命令缴付一笔不超过25,000元的款项,作为该委员会的讼费。

 

2. 向法庭提出上诉

上诉人或税务局局长任何一方如不同意税务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可发出传票,要求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准许就法律问题针对该项决定提出上诉。该上诉许可申请必须在税务上诉委员会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计1个月内或在该委员会向公众通报其决定的通讯之日期起计1个月内提出。

 

已获原讼法庭批予上诉许可的上诉人或税务局局长如得到上诉法庭准许,可就税务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直接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欲知更多信息,请参阅税务局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号》。向法庭提出上诉的程序颇为复杂,故建议阁下在提出上诉前先征询专业税务及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