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雇主偶尔会接到根据《税务条例》第 76 (1) 条所发出的追收税款通知书,被要求扣除有关雇员的薪酬以作缴税之用。雇主是否应优先履行追收税款通知书列明的责任,还是先执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扣除入息及供款责任?
在没有相反案例的情况下,税务局会同意雇主 首先向已注册的强积金计划作强制性供款,然后才扣取雇员薪酬作为缴付该雇员的税款之用。 强制性供款是指雇主依照《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第7A(1)(b)和第7A(2)(b)条的法定责任而作出的供款,但并不包括其他例如根据该条文第11条雇员经雇主作出的自愿性供款。
如需为追收税款通知书作任何查询,请致电列印在通知书上的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