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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需要供养父母,可否申请「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或「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

根据《税务条例第30条第30A条,假如纳税人或其同住配偶供养该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该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内任何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则纳税人可申请「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 

  • 该受养人通常于香港居住;
  • 该受养人年满55岁或以上,或有资格根据香港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及
  • 该受养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至少连续6个月与纳税人及其配偶同住,而毋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即没有付款或作出补偿);或纳税人或其配偶在该课税年度内提供不少于12,000元以供养该名受养人。

 

假如该名受养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内连续全年与纳税人同住,而毋须付出十足有值代价(即没有付款或作出补偿),则纳税人可申索「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

 

「父母」一词是指: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父母;或
  • 依法领养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养父母;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继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一词是指: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亲生祖父母或亲生外祖父母;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养祖父母或养外祖父母;或
  • 纳税人或其配偶的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每一名受养人只可由一名纳税人申索免税额。倘多于一名纳税人有资格就同一位受养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索免税额,他们须议定由那一位提出申索。

 

假如纳税人在任何课税年度已就该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扣减「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则该纳税人不得在同一课税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获得「供养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税额」。

 

自2023/24课税年度起,若纳税人要供养年满60岁或以上或有资格根据香港政府伤残津贴计划申索津贴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纳税人可就每名受养人享有50,000元免税额。纳税人如要供养年满55岁但未到60岁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就每名受养人享有25,000元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