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应课薪俸税入息之可扣减项目
D. 应课薪俸税入息之可扣减项目
阁下的应评税入息是 11 个月的薪金(即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2 月 29 日)。虽然阁下并无收到 2015 年 2 月份薪金,但实际上此笔款项是用作抵销应该支付的离职代通知金。
《税务条例》第12(1)(a)条订明:“在确定任何人在任何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入息实额时,须从该人的应评税入息中扣除完全、纯粹及必须为产生该应评税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开支......”。此外,高等法院亦有一税务上诉案例(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v Sin Chun Wah),裁定由雇员支付的离职代通知金并不属于为产生入息报酬而招致的开支,因而不能从雇员之应评税入息中扣除。
基于上述理由,阁下不能在报税时扣减离职代通知金。
由2000年12月1日起,除了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下获得豁免的人士外,全职及兼职雇员,以及自雇人士 (包括独资业务东主及合伙业务的合伙人),都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根据《税务条例》 第26G条及附表3B,强积金计划的强制性供款在评税上属准许扣除项目。缴纳薪俸税的雇员和缴纳利得税的自雇人士,在每一个课税年度之应评税入息 / 利润中扣除强制性供款。
有关最新的扣除额及例子说明,请按此查阅。
一名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如果按其雇佣合约收取薪酬,便须参加强积金计划。他 / 她可在计算薪俸税应课税入息时扣除有关计划的强制性供款。但是,任何自愿性供款都不能扣除。
若你选择不参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而参加已获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豁免的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你的供款亦可扣除。扣除的款额有以下的两项限制:
课税年度 |
最高可获扣除额 ($) |
2009/10 至 2011/12 |
12,000 |
2012/13 |
14,500 |
2013/14 |
15,000 |
2014/15 |
17,500 |
2015/16 及其后 |
18,000 |
根据《税务条例》第12(1)及12(6)条,个人进修开支是指纳税人为取得或维持受雇工作所需资格,而修读 指定机构(或教育提供者)举办之 订明教育课程所付出的费用(包括学费及考试费),或者是支付由指定教育提供者举办的考试所须的考试费。每年之扣除额 不可超过 80,000 元。
自修不属于订明教育课程,因此纳税人为了自修而购买书籍的费用不可以扣除。但个人进修开支可扣除的范围,已扩大至为取得专业资格而支付的考试费,而毋须修读订明教育课程,有关专业资格的例子包括注册会计师、测量师或建筑师等。
纳税人不可申请扣除已经或将会获雇主、政府(如持续进修基金)或任何其他人士 / 机构发还的费用。
什么是订明教育课程?
订明教育课程指纳税人为获得或保持在现职工作或将来投身的其他职业所需的资格,而在指定机构( 或教育提供者)修读的教育课程(《税务条例》第12(6)条)。换言之,修读的课程必须与纳税人现在或未来的受雇工作有关。
以下是一些可获税务宽免的例子:
由 2004/05 课税年度起,订明教育课程的范围已扩大至由职业训练局、建造业训练局、和《税务条例》附表13 所指明的主要工商业团体为受规管专业而认可或审定的培训或发展课程,有关课程并非必须由这些团体直接提供。纳税人须就其扣除申请提供由有关团体发出的证明文件。
什么是指定教育提供者?
它们一般包括:
如阁下是为取得或维持现职(或在将来会投身的其他职业)所需的专业资格,而参加由专业团体所主办的考试,便可申请扣除所支付的考试费(参阅 《税务条例》第12(6)(b)(ii)条)。
纳税人不可申请扣除已经或将会获雇主、政府(例如持续进修基金)或任何其他人士 / 机构发还的费用。
《税务条例》第26D条订明,任何人士可就自己的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由该人士或其配偶所缴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顾开支申索扣除额。 该项开支可在该人士的薪俸税或个人入息课税计算中扣除。按标准税率缴税的人士同样可申索此项扣除。
获得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父母”一词是指: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词是指:
可容许扣除额
可扣除额是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实际已缴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顾开支,2014/15及其后的课税年度内,就每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而容许的 最高扣除额是 80,000 元 。可获扣除的款额只包括为于安老院居住的人士提供照顾的费用,支付予医生或医院的医药费不可扣除。
就同一名受养人来说,阁下可申请扣除供养父母免税额或长者住宿照顾开支,但两者不可兼得。
《税务条例》第26E(2)条及附表3D订明,由2012/13课税年度起,阁下可申请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的年期由10个课税年度延长至15个课税年度(无须为连续的年度),而扣除上限则维持每年100,000元。新增的5年居所贷款利息扣除年期不适用于较2012/13课税年度为早的课税年度。然而,这项延期不会影响纳税人(包括已经全数享用10年居所贷款利息扣除年期的纳税人)于 2012/13 课税年度及其后的课税年度享有新增的5年居所贷款利息扣除年期。
若纳税人是有关住宅的联权共有人或分权共有人,有关的居所贷款利息须视为由各联权共有人以人数按比例平均缴付,或视为由各分权共有人按所占拥有权之百分比缴付。在这情况下,该纳税人的扣除额上限亦按同样比例减少。
例 一(住宅由联权共有人拥有)
A 先生和 B 先生为住宅的联权共有人,该住宅于整个 2014/15 年度全部用作他们的居住地方。该住宅于 4 年前购买,并由他们联名向银行借取按揭贷款以支付楼价。该笔贷款按月分期偿还,为期 10 年。在 2014/15 年度,所支付的利息总额为 $180,000。A 先生和 B 先生均申索扣除 2014/15 年度的居所贷款利息。
结果
A先生和B先生在 2014/15年度支付的利息为每人$90,000。A先生和B先生每人可获扣除的款额只限于 $50,000,即根据联权共有人的人数按比例容许作出的最高扣除额(《税务条例》第26E(2)(b)(i)和26E(2)(c)(i)条)。
例子二(住宅由分权共有人拥有)
情况与例子一相同,但A先生和B先生为分权共有人,并分别拥有1/4 和3/4 的业权。
结果
A先生和B先生在 2014/15 年度支付的利息分别为 $45,000 和 $135,000,而A 先生和B先生分别可获扣除 $25,000 和 $75,000。该等款额是根据他们在该住宅的拥有权中所占百分比按比例容许作出的最高扣除额(《税务条例》第26E(2)(b)(ii)和26E(2)(c)(ii)条)。
为提早赎回住宅而向银行缴付的“罚息”可否在计算税项时获得扣除?
不可获得扣除。这金额只是银行征收的罚款,而并非贷款利息。
如要取得上述之利息扣除,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税务条例》第26E条,获得扣除居所贷款利息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下述所有条件 :
如有关物业并非由业主自住而是出租,请往个人入息课税参考如何为贷款利息申请扣除。
购买车位所招致的贷款利息在下列情况可获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