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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的薪俸收入包括有花紅、津貼及佣金,這些收入應在報稅表的哪部分填報?

1. 我的薪俸收入包括有花紅、津貼及佣金,這些收入應在報稅表的哪部分填報?

閣下所有的薪俸收入,包括花紅、津貼及佣金,都需要填在第 4.1 部第 (1) 項總入息款額內,閣下亦需要在方格第 22 號「累計總入息」欄填上從所有僱主得到的入息總額(參考以下例子),並在方格第 25 號內填上佣金入息。

 

例子

 

從甲公司獲得的入息

$

$

薪金

80,000

 

佣金

5,000

 

花紅

5,000

90,000

從乙公司獲得的入息

 

 

薪金

180,000

 

佣金

5,000

 

現金津貼

5,000

190,000

 

 

280,000

 

如何將資料填在報稅表內:

 

 

2. 我從自己經營的業務支取薪金,我應如在個別人士報稅表內申報此項收入?

2. 我從自己經營的業務支取薪金,我應如在個別人士報稅表內申報此項收入?

如該業務是由閣下獨資或合夥經營的,閣下所支取的薪金便屬於業務利潤的一部分,應繳納利得稅而非薪俸稅。

 

從獨資業務支取的薪金應作為業務利潤的一部分,並申報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 表格第 60 號)第 5 部 [ 利得稅 ] 的 第 7 項 [ 應評稅利潤 ] 內,而不應申報在第 4 部 [ 薪俸稅 ] 內。

 

從合夥業務支取的薪金應在有關業務的利得稅報稅表(B.I.R. 表格第 52 號)內申報,而不應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 表格第 60 號)的 第 4 部 [ 薪俸稅 ] 內申報。

 

注意: 閣下和配偶在獨資或合夥業務中支取的入息,不必填報在該獨資或合夥業務的僱主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I.R. 56B)內。

 

3. 我是被公司解僱的,在離職時公司支付了 (a) 解僱代通知金和 (b) 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給我。該兩筆款項是否須課稅?

3. 我是被公司解僱的,在離職時公司支付了 (a) 解僱代通知金和 (b) 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給我。該兩筆款項是否須課稅?

按《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支付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後累算的解僱代通知金須課稅。

 

此外,按《僱傭條例》的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而計算出來的款項可豁免課稅。但如閣下收取的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超逾了按《僱傭條例》計算出來的款額,則超逾的部分屬額外獎賞,須納入應評稅入息內。

 

例子

 

一名僱員在工作了8年後被解僱,按《僱傭條例》的規定來計算,他應得的遣散費為 $80,000 ,但僱主給他 $100,000。有關評稅情況如下:

 

遣散費

$80,000

(這部分免稅)

額外獎賞

$20,000

(這部分應課稅)

收取總數

$100,000

 

 

註:有關代通知金、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法定計算方法,請登入此處

 

4. 我退休時收取的折算退休金(類似一筆過退休金)是否須課稅?另外,按月收取的退休金又是否須課稅?

4. 我退休時收取的折算退休金(類似一筆過退休金)是否須課稅?另外,按月收取的退休金又是否須課稅?

一般來說,某些政府官員或公務員根據《退休金條例》(香港法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收取的折算退休金可豁免課稅。

 

如閣下以前受僱於私營機構,按月收取的退休金被視為與月薪之性質相近,如有關退休金源於香港,便須課稅。現時未有香港案例就退休金之來源地作出清楚裁定,但一般而言,退休金來源地取決於有關的基金是在何處管理及控制。(如有部分退休金是基於過往在香港境外工作而獲得,此部分款項可豁免課稅。)

 

5. 我參加了強積金(MPF)計劃,在離職時所獲得的款項(累算權益)會如何被評稅?

5. 我參加了強積金(MPF)計劃,在離職時所獲得的款項(累算權益)會如何被評稅?

評稅情況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會按以下情況評稅:

 

有關部分

獲取的原因

評稅情況

僱員強制性供款

任何情況下離職

全部免稅

僱員自願性供款

任何情況下離職

全部免稅

僱主強制性供款

任何情況下離職

全部免稅

僱主自願性供款

(1) 在退休、死亡、無行為能力(因受傷或疾病而喪失工作能力)之情況下離職

(2) 終止服務離職
  (a) 為該僱主服務超過十年

  (b) 為該僱主服務少於十年

全部免稅




全部免稅

如有關款項不超出「比例利益」,便可豁免課稅。而超出的部分則須課繳薪俸稅。


「比例利益」= #累算權益 X *服務月份
                                                         120

#僱主自願性供款那部分
*須以整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不包括在內。

 

例子

 

假設一位僱員於服務滿 7 年零 6 個半月後辭職,並從強積金計劃中收取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 $100,000,可獲免稅的款額 如下:

 

「比例利益」= $100,000 x 90 個完整月份 = $75,000
                                                        120

 

欲知其他與強積金計劃有關的稅務事項,請參閱稅務局發出之強積金計劃通告函件第1號 

 

6. 我參加了認可職業退休計劃而非強積金計劃 ,在離職時從計劃中收取的款項(累算權益)是否須課稅?

6. 我參加了認可職業退休計劃而非強積金計劃 ,在離職時從計劃中收取的款項(累算權益)是否須課稅?

概括來說,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累算權益會按以下情況評稅:

 

有關部分

收取的原因

評稅情況

僱員供款

任何情況下離職

全部免稅

僱主供款

(1) 退休、死亡、無行為能力 (因受傷或疾病而喪失工作能力)之情況下離職

(2) 終止服務離職
  (a) 為該僱主服務超過十年

  (b) 為該僱主服務少於十年

全部免稅




全部免稅

如有關款項不超出「比例利益」,便可豁免課稅。而超出的部分則須課繳薪俸稅。

「比例利益」 = #累算權益 x *服務月份 ÷ 120
 

# 僱主供款那部分
* 須以整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不包括在內。

 

例子

 

假設 一位僱員於服務滿 7 年 零 6 個半 月後辭職,並從職業退休計劃中收取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 $100,000,可 獲免 稅 的款額 如下:

 

「比例利益」= $100,000 x 90 個完整月份 ÷ 120 = $75,000

 

7. 我剛完成兩年的僱傭合約並收到一筆「約滿酬金」,然後再與公司續約兩年,這筆「約滿酬金」 是否需要全數在本年度的報稅表上申報?可否將這項收入平均地撥回第一份合約的有關期間(即分開兩個年度)計稅?

7. 我剛完成兩年的僱傭合約並收到一筆「約滿酬金」,然後再與公司續約兩年,這筆「約滿酬金」 是否需要全數在本年度的報稅表上申報?可否將這項收入平均地撥回第一份合約的有關期間(即分開兩個年度)計稅?

閣下需 要在本年度內將「約滿酬金」申報。請把酬金填在報稅表第 4.1 部第 (1) 項的總入息款額內。閣下亦可申請將「約滿酬金」撥回賺取該筆款項的合約期間內計算。

 

例子

 

2015/16 課稅年度從甲公司獲得的入息:

$

薪金

372,000

過往兩年的約滿酬金(合約期間:1/7/2013 – 30/6/2015)

150,000

 

522,000

 

可申請將約滿酬金撥回有關年度,計算如下:

1/7/2013 - 31/3/2015

$150,000 ÷ 24 個 月 × 21 個 月 = $131,250 
→ 平均撥回 2013/2014 及 2014/2015 課稅年度計算(在有關年度內的入息會被重新評稅,早前未曾用盡的免稅額和扣除項目亦會計算在內。)

1/4/2015 - 30/6/2015

$150,000 ÷ 24 個 月 × 3 個 月 = $18,750
→ 作為 2015/16 課稅年度的收入

 

在決定將「約滿酬金」撥回合約期間內計算前,閣下必須先諮詢稅務局或專業會計師,以確定此項選擇是否有利。

 

8. 如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此項福利會怎樣被評稅?

8. 如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此項福利會怎樣被評稅?

如評稅主任接納有關福利為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便只會將居所的「租值」計入僱員的應評稅入息內。如評稅主任不接納該項福利為提供居所給僱員,則會當有關福利為「額外賞賜」,並以其現金價值評稅(根據《稅務條例第9(1)(a)條而須全數課稅)。

 

以下例子屬額外賞賜(僱主並非提供居所給僱員):

 

  • 租金津貼;
  • 發還樓宇按揭供款;
  • 樓宇按揭利息補助款項。

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

 

基於受僱工作而獲得的房屋福利是入息之一部分。如僱主或相聯公司提供居所給僱員,該居所的「租值」須計入僱員的應評稅入息內。但計稅的款額按居所的不同類別而定。有關「租值」是僱員的全部入息減去支出及開支, 然後再根據供居所的類別按以下百分比計算:

 

居所類別

百分比

一個住宅單位

10%

於酒店、旅舍或公寓佔兩間房

8%

於酒店、旅舍或公寓佔一間房

4%

例一

 

C先生的年薪是 $600,000 ,僱主給他一個住宅單位作為居所。他在該年度亦申請了扣減工程師公會的會員年費 $2,000(即支出及開支扣減),僱員強積金供款 $17,500 及個人進修開支 $27,500 。C先生的應評稅入息是:

 

 

$

收入

600,000

居所租值 $(600,000 - 2,000) x 10%

59,800

總入息

659,800

減:支出及開支

(2,000)

強積金供款

(17,500)

個人進修開支

(27,500)

應評稅入息

612,800

例二

 

L先生在 2014 年 4月 1日受僱來港工作,月薪為 $50,000 ,另外僱主亦提供居所給他。他來港的第一個月內居住在酒店的一個房間,月租8,000元。在 5月1日他的配偶和子女亦跟隨來港,他們遷入酒店一個有兩間房的套房,月租16,000元。在 7月1日他們遷進了僱主安排的一個住宅單位。

 

L先生的居所租值計算如下:

 

 

$

1/4/2014 至 30/4/2014 ($50,000 x 1 x 4%)

2,000

1/5/2014 至 30/6/2014 ($50,000 x 2 x 8%)

8,000

1/7/2014 至 31/3/2015 ($50,000 x 9 x 10%)

45,000

居所租值

55,000

 

9. 如僱主並無提供居所給僱員,但為僱員支付 / 補貼全部或部分租金,該款項將如何被評稅?

9. 如僱主並無提供居所給僱員,但為僱員支付 / 補貼全部或部分租金,該款項將如何被評稅?

評稅主任會視該情況為「由僱主提供居所給僱員」,將居所的 「租值」 (而不是補貼租金的實際金額)計入應評稅入息內。

 

有關僱傭合約應列明補貼金額為僱員實際支付的租金,而僱傭雙方應根據合約行事。在此情況下,雙方均要保存所有相關的文件(例如租約、租金收據及僱傭合約副本等),以證明僱主已對補貼金額之用途作出合理監管,否則評稅主任會將該筆補貼當作現金津貼,並全數計入僱員之應評稅入息內。

 

例子

 

H小姐的月薪為 $50,000 ,並享有房屋津貼每月 $10,000,但她只用了 $8,000 來租屋。她的應評稅入息如何計算?

 

如 H小姐的僱主設立並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例如在僱傭合約內註明有關福利及為此項開支作書面記錄),評稅主任接受此安排為僱主向她提供居所。但因她只用了 $8,000 租屋,$2,000 的差額會當作現金津貼。 H小姐的應評稅入息計算如下:

 

 

$

薪金 $(50,000 x 12)

600,000

現金津貼 $(2,000 x 12)

24,000

 

624,000

居所租值 $(624,000 x 10%)

62,400

應評稅入息

686,400

但如果僱主沒有為該房屋津貼設立及執行適當的監管程序,評稅主任會將整筆房屋津貼當作現金津貼,而全數計入應評稅入息內。H小姐的應評稅入息計算如下:

 

 

$

薪金 ($50,000 x 12)

600,000

現金津貼 ($10,000 x 12)

120,000

 

624,000

應評稅入息

720,000

保留證明文件

 

在遞交報稅表時,僱員毋須夾付租約、租金收據、或其他支付租金的證明文件。但僱員必須保留這些文件,以供稅務局在有需要時查閱。

 

10. 股份獎賞和股份認購權利益會如何被評稅?

10. 股份獎賞和股份認購權利益會如何被評稅?

凡因受僱或擔任職位而得到任何股份獎賞 / 股份認購權利益,均須課繳薪俸稅。

 

如果閣下得到的是股份認購權(可在將來之某段期間內認購股份),便須根據《稅務條例第9(1)(d)條納稅。閣下將要在行使、轉讓或放棄(以換取其他報酬)股份認購權的課稅年度納稅,而不是在得到認購權的課稅年度納稅。

 

如閣下得到的是股份獎賞(即免費獲得股份)而並非股份認購權,根據《稅務條例第9(1)(a)條,這些獎賞收益可能屬額外賞賜,而需要在得到股份獎賞的課稅年度納稅。

 

股份獎賞利益

 

毋須支付任何款項而獲贈的股票,須以市值納入閣下的應評稅入息。如股票的市價是 $5 ,便須按 $5 納稅。

 

如閣下以市價的 80%( 即 $4)購買股票,這 $1 的差額須納稅。

 

如閣下以 $5 購買相同市價的股票,因為並無獲利,所以不會影響閣下的稅款。

 

股份認購權利益

 

如閣下行使股份認購權以 $3 的價錢購買市價 $5 的股票,這 $2 差額須納稅。

 

計算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所獲得的收益時,通常要把實收的金額減去支出(如有)。

 

例子

 

X 公司是一間香港上市公司,公司在 2013 年 3月25日給予其市場經理 C先生以

 

下股份認購權:由 2013 年 5月1日起的三年內,他可認購 500 股 X 公司的股票,每股認購價 $100。

 

C先生在 2014 年 6月2日行使該認購權,付出 $50,000 購入 500 股 X 公司的股票。 X 公司的股票在認購當日的市價是 $140。

 

行使認購權為他帶來一筆須納薪俸稅的「股份認購收益」,他在 2014/15 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入息計算方法如下:

 

 

$

股份認購收益 $(140 - 100) x 500

20,000

加: 假設有其他應評稅入息

600,000

應評稅入息總額

620,000

C先生的僱主應在「僱主填報僱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上申報C 先生的股份認購收益。

 

有關上述問題的更多資料,請參閱稅務局的釋義及執行指引編號38(只提供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