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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薪俸稅

在香港的稅制下,薪俸稅乃限據地域原則徵收。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1)條,任何人在每個課稅年度內從以下來源所得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須予以徵收薪俸稅: 

  1. 任何有收益的職位或受僱工作;或
  2. 任何退休金。

 

簡單來說,閣下若然根據一份僱傭合約在香港提供服務而獲付薪金 / 報酬,便可能要繳納薪俸稅,不論閣下已否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就該入息納稅。但在計算薪俸稅時,納稅人可申請「扣減」和「免稅額」,以減輕稅務負擔。

 

薪俸稅的徵收根據每個課稅年度的應課稅入息計算,但該年度的入息數額須待該年度結束之後才能確實,因此,稅務局會在該課稅年度先徵收一項暫繳薪俸稅,待下一年度確實有關入息數額和應課薪俸稅後才作調整。在調整時,已於該課稅年度繳付的暫繳稅會先用來抵銷應繳納的薪俸稅,倘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課稅年度的暫繳稅。有關計算方法會在以下問答內再作說明。

 

課稅年度 

課稅年度是指每年的 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

 

報稅表 

法例規定僱員及僱主雙方須分別向稅務局申報受僱工作收入及聘用員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