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應課薪俸稅入息之可扣減項目
D. 應課薪俸稅入息之可扣減項目
閣下的應評稅入息是 11 個月的薪金(即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5 年 2 月 29 日)。雖然閣下並無收到 2015 年 2 月份薪金,但實際上此筆款項是用作抵銷應該支付的離職代通知金。
《稅務條例》第12(1)(a)條訂明:「在確定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入息實額時,須從該人的應評稅入息中扣除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該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開支......」。此外,高等法院亦有一稅務上訴案例(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v Sin Chun Wah),裁定由僱員支付的離職代通知金並不屬於為產生入息報酬而招致的開支,因而不能從僱員之應評稅入息中扣除。
基於上述理由,閣下不能在報稅時扣減離職代通知金。
由2000年12月1日起,除了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下獲得豁免的人士外,全職及兼職僱員,以及自僱人士 (包括獨資業務東主及合夥業務的合夥人),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根據《稅務條例》 第26G條及附表3B,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在評稅上屬准許扣除項目。繳納薪俸稅的僱員和繳納利得稅的自僱人士,在每一個課稅年度之應評稅入息 / 利潤中扣除強制性供款。
有關最新的扣除額及例子說明,請按此查閱。
一名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如果按其僱傭合約收取薪酬,便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他 / 她可在計算薪俸稅應課稅入息時扣除有關計劃的強制性供款。但是,任何自願性供款都不能扣除。
若你選擇不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而參加已獲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豁免的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你的供款亦可扣除。扣除的款額有以下的兩項限制:
課稅年度 |
最高可獲扣除額 ($) |
2009/10 至 2011/12 |
12,000 |
2012/13 |
14,500 |
2013/14 |
15,000 |
2014/15 |
17,500 |
2015/16 及其後 |
18,000 |
根據《稅務條例》第12(1)及12(6)條,個人進修開支是指納稅人為取得或維持受僱工作所需資格,而修讀 指定機構(或教育提供者)舉辦之 訂明教育課程所付出的費用(包括學費及考試費),或者是支付由指定教育提供者舉辦的考試所須的考試費。每年之扣除額 不可超過 80,000 元。
自修不屬於訂明教育課程,因此納稅人為了自修而購買書籍的費用不可以扣除。但個人進修開支可扣除的範圍,已擴大至為取得專業資格而支付的考試費,而毋須修讀訂明教育課程,有關專業資格的例子包括註冊會計師、測量師或建築師等。
納稅人不可申請扣除已經或將會獲僱主、政府(如持續進修基金)或任何其他人士 / 機構發還的費用。
甚麼是訂明教育課程?
訂明教育課程指納稅人為獲得或保持在現職工作或將來投身的其他職業所需的資格,而在指定機構( 或教育提供者)修讀的教育課程(《稅務條例》第12(6)條)。換言之,修讀的課程必須與納稅人現在或未來的受僱工作有關。
以下是一些可獲稅務寬免的例子:
由 2004/05 課稅年度起,訂明教育課程的範圍已擴大至由職業訓練局、建造業訓練局、和《稅務條例》附表13 所指明的主要工商業團體為受規管專業而認可或審定的培訓或發展課程,有關課程並非必須由這些團體直接提供。納稅人須就其扣除申請提供由有關團體發出的證明文件。
甚麼是指定教育提供者?
它們一般包括:
如閣下是為取得或維持現職(或在將來會投身的其他職業)所需的專業資格,而參加由專業團體所主辦的考試,便可申請扣除所支付的考試費(參閱 《稅務條例》第12(6)(b)(ii)條)。
納稅人不可申請扣除已經或將會獲僱主、政府(例如持續進修基金)或任何其他人士 / 機構發還的費用。
《稅務條例》第26D條訂明,任何人士可就自己的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並由該人士或其配偶所繳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顧開支申索扣除額。 該項開支可在該人士的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計算中扣除。按標準稅率繳稅的人士同樣可申索此項扣除。
獲得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納稅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父母」一詞是指: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詞是指:
可容許扣除額
可扣除額是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實際已繳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顧開支,2014/15及其後的課稅年度內,就每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而容許的 最高扣除額是 80,000 元 。可獲扣除的款額只包括為於安老院居住的人士提供照顧的費用,支付予醫生或醫院的醫藥費不可扣除。
就同一名受養人來說,閣下可申請扣除供養父母免稅額或長者住宿照顧開支,但兩者不可兼得。
《稅務條例》第26E(2)條及附表3D訂明,由2012/13課稅年度起,閣下可申請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年期由10個課稅年度延長至15個課稅年度(無須為連續的年度),而扣除上限則維持每年100,000元。新增的5年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年期不適用於較2012/13課稅年度為早的課稅年度。然而,這項延期不會影響納稅人(包括已經全數享用10年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年期的納稅人)於 2012/13 課稅年度及其後的課稅年度享有新增的5年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年期。
若納稅人是有關住宅的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有關的居所貸款利息須視為由各聯權共有人以人數按比例平均繳付,或視為由各分權共有人按所佔擁有權之百分比繳付。在這情況下,該納稅人的扣除額上限亦按同樣比例減少。
例 一(住宅由聯權共有人擁有)
A 先生和 B 先生為住宅的聯權共有人,該住宅於整個 2014/15 年度全部用作他們的居住地方。該住宅於 4 年前購買,並由他們聯名向銀行借取按揭貸款以支付樓價。該筆貸款按月分期償還,為期 10 年。在 2014/15 年度,所支付的利息總額為 $180,000。A 先生和 B 先生均申索扣除 2014/15 年度的居所貸款利息。
結果
A先生和B先生在 2014/15年度支付的利息為每人$90,000。A先生和B先生每人可獲扣除的款額只限於 $50,000,即根據聯權共有人的人數按比例容許作出的最高扣除額(《稅務條例》第26E(2)(b)(i)和26E(2)(c)(i)條)。
例子二(住宅由分權共有人擁有)
情況與例子一相同,但A先生和B先生為分權共有人,並分別擁有1/4 和3/4 的業權。
結果
A先生和B先生在 2014/15 年度支付的利息分別為 $45,000 和 $135,000,而A 先生和B先生分別可獲扣除 $25,000 和 $75,000。該等款額是根據他們在該住宅的擁有權中所佔百分比按比例容許作出的最高扣除額(《稅務條例》第26E(2)(b)(ii)和26E(2)(c)(ii)條)。
為提早贖回住宅而向銀行繳付的「罰息」可否在計算稅項時獲得扣除?
不可獲得扣除。這金額只是銀行徵收的罰款,而並非貸款利息。
如要取得上述之利息扣除,要符合甚麼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第26E條,獲得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納稅人必須符合下述所有條件 ﹕
如有關物業並非由業主自住而是出租,請往個人入息課稅參考如何為貸款利息申請扣除。
購買車位所招致的貸款利息在下列情況可獲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