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應課薪俸稅入息之可扣減項目
D. 應課薪俸稅入息之可扣減項目
閣下的應評稅入息是11個月的薪金(即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2月29日)。雖然閣下並無收到2023年2月份薪金,但實際上此筆款項是用作抵銷應該支付的離職代通知金。
《稅務條例》第12(1)(a)條訂明:「在確定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入息實額時,須從該人的應評稅入息中扣除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該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開支......」。此外,高等法院亦有一稅務上訴案例(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v Sin Chun Wah),裁定由僱員支付的離職代通知金並不屬於為產生入息報酬而招致的開支,因而不能從僱員之應評稅入息中扣除。
基於上述理由,閣下不能在報稅時扣減離職代通知金。
除了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獲得豁免的人士外,全職及兼職僱員以及自僱人士(包括獨資業務東主及合夥業務的合夥人)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根據《稅務條例》第26G條,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在評稅上屬准許扣減項目。繳納薪俸稅的僱員和繳納利得稅的自僱人士,在每一個課稅年度之應評稅入息 / 利潤中扣減強制性供款。扣減額不得超過有關年度的最高扣減額,而自2017/18課稅年度起,最高扣減額為18,000元。所有強制性供款外的供款屬自願性供款,在稅務上並不獲扣減。
有關最新的扣減額及例子說明,請按此查閱。
一名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如果按其僱傭合約收取薪酬,便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他 / 她可在計算薪俸稅應評稅入息時扣減有關計劃的強制性供款。任何自願性供款都不能扣減。
反之,一名董事如只收取董事袍金,則不視為僱員,故此不用參加強積金計劃。
若閣下選擇不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而參加已獲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豁免的認可職業退休計劃,閣下的供款亦可扣減。扣減的款額有以下的兩項限制:
根據《稅務條例》第12(1)及12(6)條,個人進修開支是指納稅人為取得或維持受僱工作所需資格,而修讀指定機構(或教育提供者)舉辦之訂明教育課程所付出的費用(包括學費及考試費),或者是支付由指定教育提供者舉辦的考試所須的考試費。自2017/18課稅年度起,每年之扣減額不可超過100,000元。
自修不屬於訂明教育課程,因此納稅人為了自修而購買書籍的費用不可以扣減。但個人進修開支可扣減的範圍,已擴大至為取得專業資格而支付的考試費,而毋須修讀訂明教育課程,有關專業資格的例子包括註冊會計師、測量師或建築師等。
納稅人不可申請扣減已經或將會獲僱主、政府(如持續進修基金)或任何其他人士 / 機構發還的費用,除非相關費用須課稅。
甚麼是「訂明教育課程」?
「訂明教育課程」指納稅人為獲得或保持在現職工作或將來投身的其他職業所需的資格,而修讀的教育課程(《稅務條例》第12(6)條),並且是:
換言之,修讀的課程必須與納稅人現在或未來的受僱工作有關。
以下是一些可獲稅務寬免的例子:
訂明教育課程必須由該納稅人修讀,若該納稅人沒參與任何課堂,相關費用不可扣減。
由教育提供者提供的教育課程
教育提供者一般包括:
支付給私人補習老師的費用不獲扣減,因為有關補習並非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提供,該費用亦與訂明教育課程無關。
如閣下是為取得或維持現職(或在將來會投身的其他職業)所需的專業資格,而參加由專業團體所主辦的考試,便可申請扣除所支付的考試費(參閱《稅務條例》第12(6)(b)(ii)條)。
納稅人不可申請扣除已經或將會獲僱主、政府(例如持續進修基金)或任何其他人士 / 機構發還的費用。
《稅務條例》第26D條訂明,任何人士可就自己的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並由該人士或其配偶所繳付予安老院的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申請扣減。該項開支可在該人士的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計算中扣減。按標準稅率繳稅的人士同樣可申索此項扣減。閣下可在個人報稅表第11.4部申請扣減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獲得扣減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納稅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父母」一詞是指: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詞是指:
可容許的扣減額
可扣減額是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實際已繳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顧開支,而在2018/19及其後的課稅年度內,就每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而容許的最高扣減額是100,000元 。
可獲扣除的款額只包括為於安老院居住的人士提供照顧的費用,支付予醫生或醫院的醫藥費不可扣除。
就同一名受養人而言,閣下可申請扣除供養父母免稅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或長者住宿照顧開支,但兩者不可兼得。然而,如果同一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符合傷殘受養人免稅額中的定義,閣下仍可申請該免稅額。
《稅務條例》第26E(2)條訂明,若閣下是一座住宅的唯一註冊擁有人,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可獲扣稅。自2017/18課稅年度起,扣減上限是每年100,000元。
自2012/13課稅年度起,閣下可申請扣減居所貸款利息的年期由10個課稅年度延長至15個課稅年度(無須為連續的年度),而扣減上限則維持每年100,000元。新增的5年居所貸款利息扣減年期不適用於較2012/13課稅年度為早的課稅年度。然而,這項延期不會影響納稅人(包括已經全數享用10年居所貸款利息扣減年期的納稅人)於2012/13課稅年度及其後的課稅年度享有新增的5年居所貸款利息扣減年期。
自2017/18課稅年度起,閣下可申請扣減居所貸款利息的年期進一步由15個課稅年度延長至20個課稅年度(無須為連續年度),扣減上限則維持在每年100,000元。
若納稅人是有關住宅的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有關的居所貸款利息須視為由各聯權共有人以人數按比例平均繳付,或視為由各分權共有人按所佔擁有權之百分比繳付。在這情況下,該納稅人的扣減額上限亦按同樣比例減少。
例子一(住宅由聯權共有人擁有)
A先生和B先生為某住宅的聯權共有人,該住宅於整個2022/23年度全部用作他們的居住地方。該住宅於4年前購買,並由他們聯名向銀行借取按揭貸款以支付樓價。該筆貸款按月分期償還,為期10年。在2022/23年度,所支付的利息總額為180,000元。A先生和B先生均申索扣除2022/23年度的居所貸款利息。
結果
A先生和B先生在2022/23年度支付的利息為每人90,000元。他們每人可獲扣減的款額只限於50,000元,即根據聯權共有人的人數按比例容許作出的最高扣減額(《稅務條例》第26E(2)(b)(i)和26E(2)(c)(i)條)。
例子二(住宅由分權共有人擁有)
情況與例子一相同,但A先生和B先生為分權共有人,分別擁有1/4和3/4的業權。
結果
A先生和B先生在2022/23年度支付的利息分別為45,000元和135,000元,而A 先生和B先生分別可獲扣減25,000元和75,000元。該等款額是根據他們在該住宅的擁有權中所佔百分比按比例容許作出的最高扣減額(《稅務條例》第26E(2)(b)(ii)和26E(2)(c)(ii)條)。
如欲參閱更多例子,請按此。
為提早贖回住宅而向銀行繳付的「罰息」可否在計算稅項時獲扣減?
不可獲扣減。這金額是銀行徵收的罰款,而並非貸款利息。
如要取得上述之利息扣減,要符合甚麼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第26E條,獲得扣減居所貸款利息的納稅人必須符合下述所有條件:
已婚人士如何申請扣減居所貸款利息?
已婚人士及其同住配偶應有相同的主要居住地方。夫婦二人如共同擁有多個居住地方,不能聲稱以不同的住宅作為主要居住地方。即使二人分別擁有多個居住地方,他們只可就一所住宅申請扣減居所貸款利息。已婚人士的主要住所將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而就該住所支付的利息將由住所擁有者扣減。在同一時段內,另一方配偶將沒有資格獲得任何居所貸款利息扣減。
如有關物業並非由業主自住而是出租,請往個人入息課稅參考如何為貸款利息申請扣減。
購買車位所招致的貸款利息在下列情況下可獲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