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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在 2023年3月1日辭職而沒有預先通知僱主,所以須支付等同一個月薪金的離職代通知金。僱主把本應支付給我的2月份薪金與該筆代通知金對銷。我在2022/23課稅年度內,應按10個月的薪金還是11個月的薪金來計算薪俸稅?

1. 我在2023年3月1日辭職而沒有預先通知僱主,所以須支付等同一個月薪金的離職代通知金。僱主把本應支付給我的2月份薪金與該筆代通知金對銷。我在2022/23課稅年度內,應按10個月的薪金還是11個月的薪金來計算薪俸稅?

閣下的應評稅入息是11個月的薪金(即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2月29日)。雖然閣下並無收到2023年2月份薪金,但實際上此筆款項是用作抵銷應該支付的離職代通知金。

 

稅務條例第12(1)(a)條訂明:「在確定任何人在任何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入息實額時,須從該人的應評稅入息中扣除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產生該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所有支出及開支......」。此外,高等法院亦有一稅務上訴案例(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v Sin Chun Wah),裁定由僱員支付的離職代通知金並不屬於為產生入息報酬而招致的開支,因而不能從僱員之應評稅入息中扣除。

 

基於上述理由,閣下不能在報稅時扣減離職代通知金。

 

2. 強制性公積金 (MPF) 計劃之供款將如何在評稅時扣除?

2. 強制性公積金 (MPF) 計劃之供款將如何在評稅時扣除?

除了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獲得豁免的人士外,全職及兼職僱員以及自僱人士(包括獨資業務東主及合夥業務的合夥人)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根據《稅務條例第26G條,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在評稅上屬准許扣減項目。繳納薪俸稅的僱員和繳納利得稅的自僱人士,在每一個課稅年度之應評稅入息 / 利潤中扣減強制性供款。扣減額不得超過有關年度的最高扣減額,而自2017/18課稅年度起,最高扣減額為18,000元。所有強制性供款外的供款屬自願性供款,在稅務上並不獲扣減。

 

有關最新的扣減額及例子說明,請按此查閱。

 

3. 我是一名受薪的公司董事,可否在計算應課稅入息時扣除強積金計劃的供款?

3. 我是一名受薪的公司董事,可否在計算應課稅入息時扣除強積金計劃的供款?

一名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如果按其僱傭合約收取薪酬,便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他 / 她可在計算薪俸稅應評稅入息時扣減有關計劃的強制性供款。任何自願性供款都不能扣減。

 

反之,一名董事如只收取董事袍金,則不視為僱員,故此不用參加強積金計劃。

 

4. 若果我不是參加強積金計劃,而是參加了其他認可的職業退休計劃,可否申請扣減?

4. 若果我不是參加強積金計劃,而是參加了其他認可的職業退休計劃,可否申請扣減?

若閣下選擇不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而參加已獲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豁免的認可職業退休計劃,閣下的供款亦可扣減。扣減的款額有以下的兩項限制:

 

  • 閣下在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下的實際供款額,但不得超過如該計劃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時須支付的強制性供款額;以及
  • 自2018/19課稅年度起,每一個課稅年度最高扣減額為18,000元。

 

5. 甚麼是個人進修開支?如果我為工作而進修,可否在計算薪俸稅應課稅入息時申請扣減學費?

5. 甚麼是個人進修開支?如果我為工作而進修,可否在計算薪俸稅應課稅入息時申請扣減學費?

根據《稅務條例第12(1)及12(6)條,個人進修開支是指納稅人為取得或維持受僱工作所需資格,而修讀指定機構(或教育提供者)舉辦之訂明教育課程所付出的費用(包括學費及考試費),或者是支付由指定教育提供者舉辦的考試所須的考試費。自2017/18課稅年度起,每年之扣減額不可超過100,000元。

 

自修不屬於訂明教育課程,因此納稅人為了自修而購買書籍的費用不可以扣減。但個人進修開支可扣減的範圍,已擴大至為取得專業資格而支付的考試費,而毋須修讀訂明教育課程,有關專業資格的例子包括註冊會計師、測量師或建築師等。

 

納稅人不可申請扣減已經或將會獲僱主、政府(如持續進修基金)或任何其他人士 / 機構發還的費用,除非相關費用須課稅。

 

甚麼是「訂明教育課程」?

「訂明教育課程」指納稅人為獲得或保持在現職工作或將來投身的其他職業所需的資格,而修讀的教育課程(《稅務條例第12(6)條),並且是:

  • 由教育提供者提供的教育課程;或
  • 由行業協會、專業協會或業務協會提供的訓練或發展課程(例如香港銀行公會、香港管理專業協會、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機械工程師學會、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優質旅遊服務協會等等);或
  • 由《稅務條例》附表13指明的機構所審定或認可的訓練或發展課程。

 

換言之,修讀的課程必須與納稅人現在或未來的受僱工作有關。

 

以下是一些可獲稅務寬免的例子:

  • 行政人員修讀的管理課程;
  • 秘書或文員修讀的商業或電腦課程;
  • 技術人員修讀的職業訓練課程;
  • 會計師或律師參與的專業進修研討會。

 

訂明教育課程必須由該納稅人修讀,若該納稅人沒參與任何課堂,相關費用不可扣減。 

 

由教育提供者提供的教育課程

教育提供者一般包括: 

  • 任何在香港或海外的大學、大學學院或工業學院;
  • 任何在香港的工業學院、工業訓練中心、職業訓練中心或技能訓練中心;
  • 任何官立學校,或根據《教育條例》註冊或獲豁免而毋須註冊的其他學校;
  • 任何獲稅務局局長批准的機構;

 

支付給私人補習老師的費用不獲扣減,因為有關補習並非由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提供,該費用亦與訂明教育課程無關。

 

6. 我沒有報讀訂明教育課程,但有參加專業團體(如香港會計師公會)為成員主辦的考試。我所支付的考試費可否在評稅時獲扣減?

6. 我沒有報讀訂明教育課程,但有參加專業團體(如香港會計師公會)為成員主辦的考試。我所支付的考試費可否在評稅時獲扣減?

如閣下是為取得或維持現職(或在將來會投身的其他職業)所需的專業資格,而參加由專業團體所主辦的考試,便可申請扣除所支付的考試費(參閱《稅務條例第12(6)(b)(ii)條)。

 

納稅人不可申請扣除已經或將會獲僱主、政府(例如持續進修基金)或任何其他人士 / 機構發還的費用。

 

7. 誰人合資格申請扣減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最高扣減額是多少?

7. 誰人合資格申請扣減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最高扣減額是多少?

稅務條例第26D條訂明,任何人士可就自己的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並由該人士或其配偶所繳付予安老院的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申請扣減。該項開支可在該人士的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計算中扣減。按標準稅率繳稅的人士同樣可申索此項扣減。閣下可在個人報稅表第11.4部申請扣減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獲得扣減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納稅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該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必須是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2. 該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必須已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請津貼。
  3. 該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是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在安老院接受住宿照顧。
  4. 該項開支必須支付予安老院或任何代表該安老院行事的人士。
  5. 該項開支必須由納稅人或其配偶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支付(扣除由任何人士或機構付還的數額)。換言之,丈夫可申索扣除其妻子所繳付的款項,反之亦然。
  6. 有關安老院必須在香港境內,並持有根據《安老院條例》或《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發出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又或符合《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的定義,且根據當中第128條獲豁免發牌的表列護養院。
  7. 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就每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作出的扣減,只可給予一名申請人。凡有超過一名有權申請扣減的納稅人就一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宿照顧開支付出款項,該等納稅人須就誰人可申請扣減住宿照顧開支達成協議。簡言之,付款人之間不允許進行分配。如不能達成協議,則無人能獲得該項扣減。

 

「父母」一詞是指: 

  1.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父母;
  2. 依法領養納稅人或其配偶的養父母;
  3.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繼父母;或
  4.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詞是指: 

  1.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
  2.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
  3.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或
  4.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可容許的扣減額

可扣減額是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實際已繳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顧開支,而在2018/19及其後的課稅年度內,就每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而容許的最高扣減額是100,000元 

 

可獲扣除的款額只包括為於安老院居住的人士提供照顧的費用,支付予醫生或醫院的醫藥費不可扣除。

 

就同一名受養人而言,閣下可申請扣除供養父母免稅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或長者住宿照顧開支,但兩者不可兼得。然而,如果同一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符合傷殘受養人免稅額中的定義,閣下仍可申請該免稅額。

 

8. 居所貸款利息之最高扣減額是多少?

8. 居所貸款利息之最高扣減額是多少?

稅務條例第26E(2)條訂明,若閣下是一座住宅的唯一註冊擁有人,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可獲扣稅。自2017/18課稅年度起,扣減上限是每年100,000元。

 

自2012/13課稅年度起,閣下可申請扣減居所貸款利息的年期由10個課稅年度延長至15個課稅年度(無須為連續的年度),而扣減上限則維持每年100,000元。新增的5年居所貸款利息扣減年期不適用於較2012/13課稅年度為早的課稅年度。然而,這項延期不會影響納稅人(包括已經全數享用10年居所貸款利息扣減年期的納稅人)於2012/13課稅年度及其後的課稅年度享有新增的5年居所貸款利息扣減年期。

 

自2017/18課稅年度起,閣下可申請扣減居所貸款利息的年期進一步由15個課稅年度延長至20個課稅年度(無須為連續年度),扣減上限則維持在每年100,000元。

 

若納稅人是有關住宅的聯權共有人分權共有人,有關的居所貸款利息須視為由各聯權共有人以人數按比例平均繳付,或視為由各分權共有人按所佔擁有權之百分比繳付。在這情況下,該納稅人的扣減額上限亦按同樣比例減少。

 

例子一(住宅由聯權共有人擁有)

A先生和B先生為某住宅的聯權共有人,該住宅於整個2022/23年度全部用作他們的居住地方。該住宅於4年前購買,並由他們聯名向銀行借取按揭貸款以支付樓價。該筆貸款按月分期償還,為期10年。在2022/23年度,所支付的利息總額為180,000元。A先生和B先生均申索扣除2022/23年度的居所貸款利息。

 

結果
A先生和B先生在2022/23年度支付的利息為每人90,000元。他們每人可獲扣減的款額只限於50,000元,即根據聯權共有人的人數按比例容許作出的最高扣減額(《稅務條例第26E(2)(b)(i)和26E(2)(c)(i)條)。

 

例子二(住宅由分權共有人擁有)

情況與例子一相同,但A先生和B先生為分權共有人,分別擁有1/4和3/4的業權。

 

結果
A先生和B先生在2022/23年度支付的利息分別為45,000元和135,000元,而A 先生和B先生分別可獲扣減25,000元和75,000元。該等款額是根據他們在該住宅的擁有權中所佔百分比按比例容許作出的最高扣減額(《稅務條例第26E(2)(b)(ii)和26E(2)(c)(ii)條)。

 

如欲參閱更多例子,請按此

 

為提早贖回住宅而向銀行繳付的「罰息」可否在計算稅項時獲扣減?

不可獲扣減。這金額是銀行徵收的罰款,而並非貸款利息。

 

如要取得上述之利息扣減,要符合甚麼條件?

根據《稅務條例第26E條,獲得扣減居所貸款利息的納稅人必須符合下述所有條件: 

  1. 該納稅人是該住宅的業主(即唯一擁有人、聯權共有人分權共有人),而有關物業的業權以土地註冊處的相關紀錄為準;
  2. 該住宅是根據《差餉條例》作個別評估應課差餉租值的單位(即該住宅必須在香港境內);
  3. 該住宅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是全部或部分用作該人士的居住地方(如住宅只是部分用作居住地方,可獲扣減的居所貸款利息將作相應下調);
  4. 該納稅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的有關貸款,是用以取得該住宅;
  5. 該貸款是以該住宅或任何其他香港財產的按揭或押記作為保證;以及
  6. 貸款者是《稅務條例第26E(9)條 所訂明的機構,即:
    • 政府﹔
    • 財務機構﹔
    • 註冊的儲蓄互助社﹔
    • 領有牌照的放債人﹔
    • 香港房屋協會﹔
    • 該人士的僱主﹔或
    • 經稅務局局長批准為認可的組織或協會。

 

已婚人士如何申請扣減居所貸款利息?

已婚人士及其同住配偶應有相同的主要居住地方。夫婦二人如共同擁有多個居住地方,不能聲稱以不同的住宅作為主要居住地方。即使二人分別擁有多個居住地方,他們只可就一所住宅申請扣減居所貸款利息。已婚人士的主要住所將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而就該住所支付的利息將由住所擁有者扣減。在同一時段內,另一方配偶將沒有資格獲得任何居所貸款利息扣減。

 

如有關物業並非由業主自住而是出租,請往個人入息課稅參考如何為貸款利息申請扣減。

 

9. 為購買泊車位而支付的按揭利息可否在評稅時獲扣減?

9. 為購買泊車位而支付的按揭利息可否在評稅時獲扣減?

購買車位所招致的貸款利息在下列情況下可獲扣減: 

  1. 購買的車位與申請居所貸款利息的有關住宅位於相同的屋苑內,並在同一課稅年度內申請扣減;
  2. 購買的車位須為擁有人自用。